三、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监管
与韩国在两次金融危机中的情况相比,中国受到的影响较小,在1997年金融危机期间,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极大程度上制止了国际资金将金融危机辐射到国内的企图。次贷危机爆发后,虽然有部分依赖出口型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进出口贸易依赖型企业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但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基本是稳定的。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中国处于半封闭型的经济形态,严格实行金融管制的结果。然而,随着中国银行业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于2006年12月已对外全面开放,不但失却长期以来在国内的垄断地位,对外的高度被保护状态也已打破,中国银行业已融入世界市场,如何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与风云变化的金融环境中,既求稳定又能发展,需要在依据本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参鉴其他国家的已有经验与教训。
银行业对外开放是中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银行业改革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始于1980年代,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后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外资银行。1993年,外资银行在中国的13个城市共设立76家营业性机构,主要经营对外资企业的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89亿美元。1994年,中国政府颁布全面规范在华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并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自此,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机构迅速增加。据银监会统计,到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14]。来自亚、欧、美等洲的外资银行不仅在北京以及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厦门等沿海重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将营业性机构深入中国广大内地,甚至覆盖到偏远的西北地带。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即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根据协议规定,中国银监会宣布于2006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以此为标志,中国的金融业兑现全部入世开放承诺,并在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合作与竞争中迈出重要一步。
与此同时,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发展需要,2006年1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可根据其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保护中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等。另外,为了给外国银行分行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还宣布:外国银行分行可继续经营现有业务,同时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简化业务许可层级,下调营运资金数额;取消“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外国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在华发展的战略,随时选择将其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为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据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3 866.2亿元,同比增长25.4%;各项贷款余额为7 865.2亿元,同比增长25.4%;各项存款5 706.6亿元,同比增长58.8%。目前在华外资银行资本充足、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充足、各项监管指标均高于监管要求,截至9月底,在华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7.5%,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为0.5%;拨备覆盖率为227.8%,同比上升38.3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66.6%,同比上升9.8个百分点。2008年1月至9月,在华外资银行共实现利润101.2亿元,同比增长112.7%[15]。因而,在华外资银行总体继续保持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促进了中国金融市场深化和银行业改革步伐,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外资的引进,促进了中外资银行合作的深化,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的提高。但是,银行业中大量引进外资,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如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并对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进行了规定。此后截至2006年12月底,已有29家境外机构投资入股21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190亿美元[16]。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不仅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改变了中资银行单一的股权结构,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逐步接轨,这些积极作用是必须肯定的。然而,中央民族大学证券研究所主任张宏良教授在2007年8月,对中国各大银行出售股权给外资企业所造成的银行资产流失进行了统计,其数字的确触目惊心。下面仅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四家的情况为例。
中国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瑞银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共51.75亿美元(合人民币约403亿),收购价格1.22元。上市后,按照2007年5月10日盘中价格6.26元计算,市值最高达到2 822亿元,四家外资公司净赚2 419亿元人民币,不到一年时间投资收益6.6倍。
中国工商银行:2006年,美国高盛集团、德国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出资37.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95亿)入股工商银行,收购工行10%的股份,收购价格1.16元。上市后,按照2007年1月4日盘中价格6.77元计算,市值最高达到2 755亿元,三家外资公司净赚2 460亿元人民币,不到一年时间投资收益9.3倍。
中国建设银行:上市前,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分别斥资25亿美元和14.6亿美元购买建行9%和5.1%的股权,每股定价0.94元港币,发行价格2.35元港币,最高市价5.35元港币。按照目前建行共有2 247亿股计算,2家净赚1 300多亿港币。
中国交通银行:汇丰银行持股交行19.9%的股权,出资144.61亿元购买91.15亿股,每股为1.86元。交行2006年5月在香港上市,现在市价超过10港元,净赚近800多亿,2007年国内A股发行上市又赚取500多亿,合计将近1 400亿,10倍回报。[17]
仅四家银行损失就超过7 500亿元,若加上其他各家银行低价转让外资的损失数字,已超过1万亿人民币,这其中绝大部分是2006年一年转让的损失,如果加上已经全部完成合资的等待上市的几十家地方银行,其损失难以想象。
对于外资银行而言,采用参股方式进入中国银行业比新设机构进入更能满足于在短时期内获取收益和利润,并在金融市场竞争中取得良好发展。由于外资参股或股权并购的动机与主权国政府的出发点难以完全一致,某些外资银行为了达到控股中资银行的目的,常常绕过目前的法律限制,以匪夷所思的方式进行并购。如,花旗银行入主广东发展银行,是在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前夕,外资银行第一次获得中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权。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规定外资单独参股中资银行不能超过20%,联合参股中资银行不能超过50%。这本来是保护本国利益的一个法规,然而却被外资钻了空子,美国花旗银行以联合收购的名义,联合中国移动、国家电网和中国信托各出60亿收购广东发展银行,并在收购协议中明文规定,中国移动、国家电网、中国信托三家中国公司联购后不得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人事权在内的银行全部经营管理权,统由美国花旗银行负责。结果,花旗银行出资60亿人民币便收购了拥有3 550亿资产的广东发展银行。一个3 550亿的大银行加上中国移动等三家交付的180亿现金,引来的是区区60亿的外资[18]。而且,外资以参股的形式进入中国银行业还有另一方面的优势,即纵使被参股的银行有大量的坏账,外资银行也无需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只要承担与自己参股份额相对应的那一部分即可,进一步缩小了风险和损失,同时由于股权的流动性高,参股的外资银行也可以在形势不利时出售股份以及时退出。
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仍处于改革中,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也在不断的变化中,造成了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与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其核心是关于外资银行的法律缺位和对风险监管缺乏足够认识,弱化了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因而必须及时地跟进,及时地制订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
很多学者认为,韩国对外资参股本国银行业比例不加限制,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世界各国对外国银行获得本国银行股权都有限制,发达国家的限制更加严格,如英国限制外国银行股权比例为14%;日本限定为5%;而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一家现存的银行控股公司在获取另外一家银行超过5%的股份之前必须得到联储理事会的批准;芬兰和新加坡限定为20%。中国对外资单独参股的比例限定为20%,联合参股中资银行不能超过50%,外资这样的高比例已经引起众多的争议。
也有学者认为,造成韩国1997年金融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时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模式是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实行何种金融经营模式是采用何种金融监管模式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是两者并非完全对应,不同经营模式与不同监管模式的各种组合都可以成功,关键是根据各国的金融发展阶段、发展方向及监管目标、监管能力等诸多因素,选择最适合于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2003年,中国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框架,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否适合中国的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是可以在动态中进行调整的。
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由此而产生的种种问题,给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韩国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表明,当今的金融市场早已成为一个超越国界的全球市场,世界范围内的金融风险的产生和转移可以瞬间完成,当金融国际化、引进外资成为必须的选择时,完善金融法规,实施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以确保国家金融发展与安全,绝不容懈怠。中国在实现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只有不断地完善金融结构,强化机构风险控制,随时监控和预警风险,才能保证金融业开放的安全性,才能面对机遇与挑战,捕捉新的发展机会,实现强国目标。
【注释】
[1]张徐乐,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
[2]《韩国金融危机》,珞珈网:http://www.luojia.net/baike/2008/0831/article_214299.html,2008-08-31。
[3]刘爽:《韩国为何老躲不过金融危机》,《证券时报》2008年10月27日。
[4]曹中屏、张琏瑰等编著:《当代韩国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韩国金融危机可能继续恶化》,环球外汇网:http://www.cnforex.com/comment/989/736000.html,2008年10月28日。
[6]同上。
[7]《韩政府实施大规模金融救援计划》,财经网:http://www.caijing.com.cn/2008-10-20/110021592.html,2008年10月20日。
[8]《韩国金融危机可能继续恶化》,环球外汇网:http://www.cnforex.com/comment/989/736000.html,2008年10月28日。
[9]《韩国再遇金融危机》,《华夏时报》2008年10月12日。
[10]方芳:《韩国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启示》,《金融与保险》2006年第9期。
[11]《韩国经济走出困境——写在韩国金融危机两周年之际》,《人民日报》网络版:http://web.peopledaily.com.cn/zdxw/19/19991205/199912051923.html,1999年12月5日。
[12]《韩国再遇金融危机》,《华夏时报》2008年10月12日。
[13]同上。
[14]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2007年3月22日。
[15]《银监会:在华外资银行前9月利润翻番》,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2008年10月29日。
[16]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2007年3月22日。
[17]张宏良:《中国的证券监管与经济安全》,资料来源:www.dajun.com.cn/hongliang.htm,2007年8月19日。
[18]胡雄:《中国银行狼烟四起》,《中国财富》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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