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意义很广泛,一般又称为设计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城乡基本建设中,就有关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提出合理积极的意见,为人民的生活创造一个良好、卫生的条件,这是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卫生部门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监督活动。
一、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法令、规范和标准,使建设项目的各方面都能达到卫生要求,目前涉及食品卫生预防性审查的国家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第十九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2.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中:(一)、(二)、(三)、(四)、(九)项具体规定,即: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1.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规定的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书面答复。必要时,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作出卫生学评价。
3.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照新、扩、改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职工食堂、餐馆的工程验收,应在10日内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
(三)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技术标准及卫生规范
卫生部(88)卫防字第19号关于《罐头厂卫生规范》等八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8950-1988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8951-1988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8952-1988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8953-1988
食醋厂卫生规范 GB8954-1988
使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8955-1988
蜜饯厂卫生规范 GB8956-1988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8957-1988
以上规范确定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GB8956-1988蜜饯厂卫生规范”卫生部于2003年9月24日由“GB8956-2003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代替。
卫生部卫监发(91)第7号关于《乳品厂卫生规范》等六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乳品厂卫生规范 GB12693-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1990
饮料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5-1990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6-1990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7-1990
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8-1990
以上规范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3年9月24日发布“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五个食品卫生新标准:
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8956-2003 (代替GB8956-1988)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2693-2003 (代替GB12693-1990)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12695-2003 (代替GB12695-1990)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19303-2003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19304-2003
以上规范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卫生部在1991-2006年还颁布了以下规范: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13122-1991(于1991年6月7日颁布,1992年3月1日实施。)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1994(于1993年4月22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该规范为一般食品企业的总则性规范)。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生产规范 GB16330-1996(于1996年6月19日颁布,1996年9月1日实施。)
巧克力厂生产规范 GB17403-1998
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17404-1998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17405-1998
以上三项于1998年5月5日批准,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260号《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执行。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2003年5月11日起施行。
以上规范为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审查中的主要依据,规范中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设计和设施的卫生要求。目前对有些类型的工厂还未订立具体卫生规范,则应参考《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四)其他有关法规
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和一些地方性法规等。
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所包括的各个阶段来制定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按照时间大致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土建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而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也按照基本建设经过的各个阶段而开展,分为可行性研究(选址)阶段卫生审查、设计阶段卫生审查、施工阶段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四个阶段。
(一)可行性研究(选址)阶段卫生审查
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性质、产品方案、经济性等内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须经规划、建设、土地、卫生、环保、安全等部门的评审,认可后才能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使用性质、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概况,从中发现与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一阶段的卫生审查重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其选址的卫生要求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查。
为此,本阶段要求建设项目单位提供有关项目建设的材料主要有:
1.选址卫生审查申请书(见附后样张)。
2.选址报告,需载明选址地形、地貌、水文等有关资料。
3.周边环境状况布置图(区域位置图),需标明:建筑物地理位置和周围的自然地理环境(一般需标明建筑物四周25m范围内周边环境)。
4.可行性论证报告(卫生专篇),需载明: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筑物总面积布置情况;③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④有害因素或卫生问题的分析;⑤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⑥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⑦存在问题及建议。
卫生监督员接到受理过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看文字说明,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貌,然后赴现场实地勘察,全面察看被选择的厂址,周围环境、地势、地质等情况,必要时进行卫生学的监测和调查。主要审查内容有:
(1)拟选场址离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周围环境无昆虫大量孳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环境卫生状况必须良好。
(3)地势平坦,易排水,通风干燥。
(4)生产经营用水: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同意选址审批意见,发给《建设项目选址卫生审查意见书》(见附后样张)。
(二)设计阶段卫生审查
设计阶段包括方案初步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这一阶段,建设单位主要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卫生审查意见书》。
3.立项批复。
4.全套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建筑、通风、水电设施)。
5.卫生学评价报告。
6.生产经营流程和设备布置图及卫生设施配套情况。
7.其他卫生部门要求的材料。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重点为:①建筑物的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施工设计图、工艺流程图(含人流、物流)进行审查;②各功能分区及相应的比例关系和设计布局是否合理,采光、通风、上、下水等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③各工序应合理布局,防止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④卫生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等方面的审查,对设计阶段最终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结论。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则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批准建设;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则用《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
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是预防性卫生监督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审查重点主要是现场施工图纸是否与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图纸相符,是否按图施工。检查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卫生设施的落实情况,如需要变更施工图纸的,则须征得原审批的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
根据对施工现场的审查,核对原施工设计审查资料,发出施工监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送交建设单位,存入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是预防性卫生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验收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卫生学评价报告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业机构作出。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土建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土建验收主要是检查评定由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土建质量情况,竣工验收则是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包括土建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实施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水平及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并落实等作出综合验收结论。
在土建验收阶段,审查重点是初步评价建设工程的卫生状况,核查设计与施工阶段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还可提出整改意见,以弥补施工中的缺陷。在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土建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分别验收,亦可一并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核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则用《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验收合格后再行投入使用。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上述相关验收资料均应存档。
(五)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六)建设项目选址卫生审查申请书(样张)
(七)建设项目选址卫生审查意见书(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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