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级医院逐步将急诊科脱离门诊部的管理而成为独立的临床科室。9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医院等级评审的条件中对急诊科的医疗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要求三级甲等医院急诊科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提供24h医疗服务;有设备齐全的诊室、抢救室、清创室、隔离室、监护室和观察区;具备心肺脑复苏、心肌梗死、恶性心律失常、呼吸衰竭、各类休克、各类中毒、急性神经病、水电解质紊乱、严重创伤等急危重症的处理能力;能进行除颤、人工呼吸机、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临时心脏起搏等操作。由此推动了急诊科设备的更新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目前从省级和大学教学医院至县级综合医院(包括许多乡镇医院)都设置了急诊室,其规模根据当地的急诊量而定。一般而言,大中型医院急诊科有固定编制的医生,而小型医院急诊科医生仍采用轮转制。固定编制意味着这些医生以急诊医学为自己的专业,他们中有些来自其他专科,有些则是大学或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分配到急诊科工作。
急诊科提供24h不间断服务,任何人随时都可以来到这里获得医务人员的帮助。为了提高急诊医疗质量和效率,卫生部和有关行政部门曾制定了“急诊范围”,规定非急诊患者应到门诊部而不是急诊科就诊。但这一“范围”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受越来越多的质疑,尤其是在夜间和节假日门诊停诊的时候。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医院为了减少医患摩擦和增加经济收入,在急诊科实行“来者不拒”的制度,在满足了部分病人的需求的同时也削弱了对危重症的处置能力。虽然急诊科护士会根据病情将病人分类并决定诊疗顺序,但由于缺乏患者的理解和配合,绝大多数医院尚未推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急诊分流(triage)制度。
我国公立医院提供的是有偿医疗服务,即病人要向医院交费才能获得诊治权,不过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定价的医疗收费是低廉的。在急诊科,常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交费的急危重症患者,此时医务人员会尽力抢救病人,同时联络其家属。因此,总会有一些款项不能追回而使医院蒙受经济损失。
某些城市(如广州)和许多基层医院急诊科担负着院前急救(pre-hospital care)的工作。医生、护士乘救护车到现场处理病人,其优点是将院前和院后的处理连接起来,但并非每个医生都具备良好的院前急救能力,而且当医生外出时,可能会延误对自行来急诊的患者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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