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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妊娠期用药对胎儿发育的影响

时间:2023-03-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妊娠期若用药不当,可造成流产、死胎或胎儿畸形。药物对胎儿的不利影响与胎儿的发育阶段密切相关。受精后9周至妊娠足月,除神经系统、女性生殖器官及牙齿外,其余器官均已分化完成,此时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主要是导致器官生理功能的缺陷及发育延迟。7.出血倾向 妊娠期间,若长期服用血小板抑制药,如吲哚美辛、水杨酸盐、阿司匹林、双嘧达莫或其他抗凝药,可致新生儿发生出血倾向。

妊娠期若用药不当,可造成流产、死胎或胎儿畸形。据统计,5%~10%的胎儿畸形是由外因引起,其中约半数为药物所致。我国传统医学在数百年前已明确指出,某些药物或方剂孕妇禁用。自20世纪60年代,国外始发现孕妇服用沙利度胺(反应停)可致胎儿畸形(海豹婴儿);给予己烯雌酚,除致畸外还可致癌。因此,孕妇用药应十分慎重。

一、胎儿发育期与药物的危害

药物对胎儿的不利影响与胎儿的发育阶段密切相关。受精后2周,胚胎已形成二胚层,此为不易感期,但有些药物(如堕胎药)对胚胎细胞破坏严重,可致胎儿死亡而中断妊娠(流产或被母体吸收)。受精后3~8周为器官高度分化期,是药物致畸的高度易感期,此时胚胎细胞的定向发育一旦受损,极易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受精后9周至妊娠足月,除神经系统、女性生殖器官及牙齿外,其余器官均已分化完成,此时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主要是导致器官生理功能的缺陷及发育延迟。

二、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1.致畸作用 沙利度胺的致畸作用严重,故早已弃用。经临床验证确有致畸作用的药物还有乙醇(孕早期妇女每日饮用乙醇2g/kg,胎儿的先天性畸形会发生率增加2~3倍),烷化剂(白消安、苯丁酸氮芥、氮芥、环磷酰胺等)、抗代谢药(甲氨蝶呤、氟尿嘧啶、巯嘌呤等)、一氧化碳、香豆素类、己烯雌酚、碳酸锂、汞制剂(甲基汞、硫化汞等)、青霉胺(Penicillamine)、苯妥英钠、维A酸、三甲双酮、四环素类、丙戊酸、奎宁以及雄激素、炔诺酮等。

必须指出,上述未列入的药物并不表明无致畸作用,已列入的药物也不意味着致畸作用最强。如磺酰脲类降糖药、甲硝唑和替硝唑及噻嗪类利尿药等,均疑有致畸作用。

2.新生儿黄疸 氯丙嗪、维生素K、磺胺、呋喃坦丁等,均可致新生儿黄疸。

3.肾毒性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尤以卡那霉素、庆大霉素为甚。

4.耳毒性 新生霉素、链霉素可损害听神经,致听力障碍或耳聋。

5.中枢神经抑制 镇静药、镇痛药及吸入性全麻药等,如使用不当、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可引起新生儿呼吸抑制、反射降低、吮吸力低下及体温不升等。

6.灰婴综合征 长期使用氯霉素的孕妇,新生儿娩出后可有呼吸不规律、发绀、腹胀、呕吐甚或循环衰竭。存活的婴儿,可患再生障碍性贫血。

7.出血倾向 妊娠期间,若长期服用血小板抑制药,如吲哚美辛、水杨酸盐、阿司匹林、双嘧达莫或其他抗凝药,可致新生儿发生出血倾向。

8.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妊娠中期后,应用苯巴比妥、乙醇、抗肿瘤药、降压药、β-受体阻滞药及某些镇静药(甲丙氨酯)等,均可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三、药物对胎儿危害程度的分类

我国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程度将药物分为4类:①比较安全;②相对安全;③具有一定危险;④妊娠期禁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1979年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并在药品说明书上加以注明,其含义为:①A类,经临床对照研究,未见对妊娠3个月内的胎儿有危害迹象;对妊娠中、晚期亦无害,对胎儿影响甚微。②B类,动物实验研究发现有副作用,但对妊娠3个月内妇女未得到证实,亦未见对妊娠中、晚期造成危害。③C类,动物实验发现对胎儿可致畸或致死,但尚未在人体进行相关研究(表2-2)。④D类,已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但对孕妇用药确有好处且无替代药物。当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有严重疾病使用其他药物无效时,可应用(表2-3)。⑤X级,动物实验与人体研究均证实对胎儿有毒副作用和致畸作用,妊娠妇女禁用(表2-4)。

表2-2 A、B、C类药物

表2-3 D类药物

表2-4 X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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