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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时间:2023-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要的资料,在投入生产前,还需要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按照食品卫生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需要实行审批制度。

一、依 据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要的资料,在投入生产前,还需要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按照食品卫生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需要实行审批制度。

二、新产品的审批

1.利用尚未制定国家卫生标准的新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生产或者使用未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新品种,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

(1)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3)卫生标准以及有害物质的分析方法。

(4)含量、单体及有害物质的分析方法。

(5)卫生学检验报告。

(6)应用试验报告。

(7)国外或者国际组织批准使用的依据。

(8)卫生评价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法规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卫生部审查批准或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2.进口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包装用助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商或者代理人必须提交上述有关卫生评价资料以及输出国或者国际组织的在关标准和输出国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者销售证明,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法规要求,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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