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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第二批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方案

时间:2023-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评审程序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基地的评审条件要求,组织临床药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及书面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考察,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报卫生部公示后批准公布。

(一)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医院能认真、深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已建立了临床药师制。

(2)医院配备有专职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具有带教能力较强的临床药师作为带教师资,并有临床医师配合带教。

(3)制定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临床药师培训计划,培训方式以临床药师指导下参加临床用药实践为主。

(4)医院领导重视临床药师培养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建立了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带教教学组织和配套规章制度。

2.其他相关条件

(1)医院有较好的医疗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

(2)医院药学部门设置及各项工作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具备适宜的教学设施和教育环境条件。

(4)能为培训学员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1.申报单位 以具备条件的医院申报为主,也可以有高等学校组织附属医院联合申报。

2.申请程序 申请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厅(局)填报《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申报表》,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医院基本情况、临床药学工作开展情况与成绩,带教师资、培训计划、教学组织、教学设施等资料,经省级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卫生部科教司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承担试点基地的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3.评审程序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试点基地的评审条件要求,组织临床药师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及书面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考察,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报卫生部公示后批准公布。

4.由卫生部批准公布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名单

(三)时间安排

2006年7月上旬    拟定有关第二批试点基地申报文件

2006年7月中、下旬  发布有关第二批试点基地申报文件

2006年8月至9月中旬  第二批试点基地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2006年9月下旬    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评申报材料

2006年10月上、中旬  组织专家对部分申报单位做现场考察

2006年10月下旬    网上公示第二批试点基地名单

2006年10月底     卫生部公布第二批试点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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