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有线电视产业中的政府规制
由于有线电视产业的本地自然垄断属性[7]和有线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一直以来有线电视产业都受到了政府规制机构的严格规制。美国针对有线电视产业的规制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1989年的有线法放松了有线电视产业的价格和进入规制;1992年的有线法重新对价格进行规制并确立了方便公平进入的接入规则;1996年的电信法引入了新的竞争对手并对价格进行价格上限规制。另外,许可证拍卖被认为是一种有效控制垄断势力行为的方法,也在有线电视产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学者们针对以上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2.1.3.1 价格与进入规制
作为最为常用的两种规制手段,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一向被认为是能够约束运营商垄断行为的有效措施。在现实的产业实践中,进入规制早期就已完全放开,而价格规制则经历了由收益率规制向激励性规制的转变。学者们针对规制政策的研究集中在各种规制政策对于运营商利润和消费者福利这两个基本命题上。
Jaffe和Kanter(1990)讨论了放松规制(1989年的有线法案)对于运营商利润的影响:在具有显著竞争的城市中,放松规制降低了运营商的利润;而在缺乏竞争的城市中,运营商的利润反而上升。他们将这一现象解释为:是市场势力而非放松规制造成了这一利润的增长。Mayo和Otsuka(1991)发现农村地区对基本有线电视服务的需求缺乏弹性,而城市地区的需求则富于弹性;针对付费电视的需求弹性较大;政府的规制政策并未导致有线电视服务的经济效率定价(边际成本定价),但它确实使价格维持在低于垄断价格的水平。Rubinovitz(1993)考察了放松规制对于运营商市场势力和价格上涨的影响。其结果表明:在放松规制后,有线服务的价格上升明显,而需求的弹性却未发生变化。他认为是运营商市场势力的运用导致该价格的上升,而需求弹性无变化说明运营商的市场势力并未增加。
Carroll和Lamdin(1993)采用事件分析法研究了有线电视产业的规制绩效问题,他们发现:关于重新规制价格的信息造成了有线运营商负方向的超常收益(且不显著),而关于取消重新规制价格的信息则为运营商带来了显著的正超常收益,这一结论符合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关于进入壁垒的信息对于运营商收益没有显著影响,这说明在该产业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自然垄断的属性。Hazlett(1997)发现1992年的有线法使得用户的增长速度减缓,而在1994年放松了部分规制政策后恢复到原有的增长水平,这说明了价格规制的无效性。Crawford(2000)估计了1992年的有线电视法案对于消费者需求以及有线电视产业的影响,他的结果表明:尽管这一规制政策迫使有线服务价格下降,但却未能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这表明规制者应考虑采用其他手段以促进有线电视产业的竞争。Havenner、Hazlett和Leng(2001)指出可以通过观察互补或替代产业中的非常规收益来考察某一部门中的价格规制效果。他们发现价格规制并未降低有线服务的价格(经质量调整后),另外,政策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产业中的系统风险。Otsuka和Braun(2002)讨论了规制税收(Taxation by Regulation)效应和税收规制(Regulation by Taxation)效应,他们发现规制下的运营商收益率较高而不存在规制下的运营商收益率较低;当放松规制时,有线运营商将会收取高于平均水平的价格,尽管质量有提升,但提升幅度低于平均水平。这意味着市政部门为寻求更大的税收收入将提高运营商的收益率。税收规制增进了消费者福利,而规制税收却对消费者福利有负面影响,两者相互抵消后使得消费者收益非常小。
Otsuka和Braun(2003)发现FCC的价格上限规制在约束了价格的同时也约束了需求的增长,节目包的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同时节目包的数量与用户需求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他们进一步指出价格上限规制试图涵盖所有业务,这一举措使得有线运营商无法满足用户差异化的需求。Anstine(2004)采用质量调整后的价格(即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克服了节目不断更迭交替造成的不同时期价格间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他发现:平均而言,规制政策将价格维持在垄断运营商利润最大化价格水平以下,进而使得消费者从中受益。Crawford和Shum(2005)研究了有线电视产业中垄断的质量衰退和规制问题。他们的实证结果表明:在具有本地规制的市场中,有线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尽管价格相对较高,但其显著地具有更高的质量、较低的衰退率和单位质量水平。
从以上研究中可以看出:①竞争是降低运营商利润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最有效手段;②市场势力导致了放松规制后价格的上升;③传统的价格规制使价格维持在低于垄断价格的水平,但并未实现经济效率定价;④价格上限规制在约束了价格的同时也约束了需求并限制了服务质量。至于规制政策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结果是含糊的。
2.1.3.2 经营许可证拍卖
Demsetz(1968)提出当存在众多潜在竞拍者,且竞拍者间的合谋成本很高时,可以通过拍卖特许经营权实现对自然垄断市场的规制,其结果是垄断市场的价格接近于平均生产成本。Demsetz的理论得到了Posner(1972)的支持。然而,Demsetz的理论却遭到了Williamson(1976)和Schmalensee(1979)的反对。Williamson认为Demsetz没有考虑到现实中的不确定性、资产耐用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这些因素降低了拍卖控制垄断行为的有效性。Prager(1989)以麻省(Massachusetts)的有线电视特许经营权为例讨论了Demsetz和Williamson理论的适用性。其研究表明:麻省的有线电视产业中并未出现Williamson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发现运营商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位运营商总能在合约到期前与市政当局签订新的合约,因此特许经营权拍卖并不是一种规制自然垄断的有效机制。同时,市政当局对运营商提出了过多要求,这进一步导致无效率的高价格和成本。Zupan(1989)反驳了Schmalensee的观点,他的实证结果表明特许经营权竞标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定价以及在位运营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却不尽如人意。Gandal(1997)实证检验了以色列有线电视产业中经营许可权的“Demsetz拍卖”问题。他发现运营商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在存在相互依赖的区域内,价格(用户订购费用)呈现出下降趋势。Cabizza和Fraja(1998)指出在特许经营权拍卖的过程中应该考虑质量因素。他们发现市政当局和运营商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到节目内容和传输服务的质量。当仅存在少量竞拍者时,标的不应授予最高出价者;当竞拍者数量增加时,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
以上研究表明,尽管经营许可证拍卖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但它确实是一种控制垄断运营商运用市场势力的可行方法。
2.1.3.3 其他的规制政策
除了以上的规制政策,学者们指出还可以使用其他政策来对有线电视产业进行规制,如直接行政命令、标准制定、接入规则制定、税收支持和财政支持等。Fournier(1985)讨论了当前规制政策下有线运营商的非价格竞争以及租金耗散问题,他发现运营支出与网络设备、市场规模、收入水平以及频道频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网络运营商试图通过增加支出来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另外,内容提供商也从中攫取了更多的收入,这是有线运营商租金耗散的一个理由。Cawley(1997)讨论了欧洲数字电视产业(包括付费电视)的发展,他指出欧盟国家应着力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以有效促进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一是制定适用于全欧盟国家的统一传输标准;二是对接入部分(或其他瓶颈部分)进行有效的规制;三是对于传输部门进行支持。Doyle(1998)提出政府可以通过两种规制手段来实现多样化节目内容和防止滥用垄断势力。一是可以通过直接的行政指令,即把任务写入经营许可证;二是可以通过税收,即针对不同的节目内容确定不同的税率。同时,他发现市场进入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政府应该对此进行规制。Hansen和Kyhl(2001)讨论了欧盟关于禁止对于重大新闻事件采取付费观看对消费者及社会福利的影响,他们发现这一禁令对于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影响结果是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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