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歧视定价
为吸引双边市场用户接入并促进双边市场之间的交易量,平台运营商表现得如同提供相关需求产品的搭配销售垄断运营商一样,只不过此时相关的需求并非产生于同一个用户主体,而是在双边市场之间实现了分离。对于不同市场的用户收取不同费用的实质就是一种歧视性定价。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歧视性定价需要考虑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和需求弹性不同,双边市场环境下的歧视性定价需要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对于定价的影响。
实际上,本文在第5.4.4节(平台竞争)中所讨论的式(5-19)至式(5-28)就是歧视定价的情形。为了进一步比较歧视定价、统一定价、两部定价三种定价模式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不妨将第5.4.4节中的结论再次加以简要说明。为了统一和清晰起见,我们仍然采用原来的公式编号。
在由式(5-23)所表达的平台竞争模型中,利用利润函数一阶导数为零,可得到平台竞争的对称均衡解:
以上的均衡解说明:若某边的市场竞争更激烈(或者表示为产品差异化程度越低),那么平台运营商将对该边的市场设定更高的价格;若某一边用户为另一边用户带来的网络外部性收益相对其反向较大,那么平台运营商也将对该边的市场设定更高的价格。
在Hotelling模型的需求假设下,给定相同市场份额时平台上双边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分别为η1=p1/t1,η2=p2/t2,则双寡头竞争时平台运营商设定的价格结构满足以下形式:
当市场达到均衡时,每一个平台运营商获得的利润为:
由均衡解存在的充要条件可知,每一个平台运营商获得的利润为正。与不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相比(α1=α2=0),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的竞争程度加强,每一个平台运营商的利润都出现了下降。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影响对于平台运营商的价格设定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对于价格的直接影响,此时它的存在降低了双边市场用户面临的价格;二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对于需求价格弹性的影响,与传统的勒纳公式下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此时的需求价格弹性是经过交叉网络外部性调整之后的弹性,它需要预先设定双边市场的需求函数形式和相互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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