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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的被动推动者是什么?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为媒介融合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政策法规对媒介融合的推动力量不可估量,该法出台后,美国的媒介产业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广播电视业内部兼并、联盟,市场日益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媒介集团手中;二是广播电视与其他产业,如电信、互联网等进行整合,媒介产业开始逐步融入到更大的信息产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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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媒介管理者——媒介融合的被动推动者

媒介管理者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国政府。鉴于媒介具有的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提供娱乐的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无与伦比的影响力,任何政府都不会对其放任自流。

媒介管理者一般不会直接插手媒介的运营,它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媒介政策法规来限制或引导媒介企业的发展。

媒介融合的出现,突破了媒介管理者的掌控,于是在一开始,他们对之都是严加防范和限制,可以说媒介管理者在媒介融合的初始阶段是处于阻挠者的位置。

然而堵不胜防,当媒介融合的推动力量凝聚到一定程度,当管理者看到媒介融合对其并非百害无利时,他们自然就会放松管制,并通过制定新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媒介企业在其预设的范围内发展。

以美国为例,在反托拉斯法的支持下,美国政府通过许可证制度限制一个公司所能拥有的台站数目,限制一个公司在特定市场上的台站数目,限制对电视台、电台、报纸、有线系统等媒介的交叉所有权。

1996年2月1日,美国通过了《1996年电信法》,该法对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的互相进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并且对之前不对称进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废除了一家公司只能拥有12个电视台的规定,允许在50个最大的市场同时拥有广播和电视台,废除了一个公司对全国范围内广播电视所有权的限制(但一定程度上还限制在一个地区的所有权),撤销了对有线电视收费限额的限制,允许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台之间相互进入。该法为媒介融合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政策法规对媒介融合的推动力量不可估量,该法出台后,美国的媒介产业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广播电视业内部兼并、联盟,市场日益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媒介集团手中;二是广播电视与其他产业,如电信、互联网等进行整合,媒介产业开始逐步融入到更大的信息产业之中。

然而,媒介融合虽然是新生事物,却拥有巨大的能量,其发展前景不可估量,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可预测,而政策法规本身存在局限性,当媒介融合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新的冲破政策壁垒的需求。

而从媒介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容忍甚至鼓励媒介融合的发展,而一旦媒介融合超出其预设范围、无法掌控时,必然会收紧政策,甚至进行直接干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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