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舆论监督权实现的方式
针对舆论监督在当前条件下所出现的执行层面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改善:
(一)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
知情权、信息公开以及舆论监督三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舆论监督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实现的保障。
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公开违反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规定收费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7]
“虎照”事件中有两个事实:其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的是虚假信息;其二,直到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相关的陕西省林业系统的13位官员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表面上看,这两点事实并没有与《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抵触,因为林业厅“及时”发布信息了;行政官员受到处分了。但是信息是虚假的;处分是人们差不多快把“虎照”事件遗忘了的时候给出的。不难看出,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相当不完善,现有制度只是针对不履行主动公开和不及时公开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处理规定,而针对公布的是虚假内容该如何处理并未提及。政府处理事务不及时、拖沓迟缓,行政成本代价大,对这种情况的控制也显得不足。
因此,只有尽快着手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才能确保人民的知情权得到真正实现,舆论监督才能做到实处。
(二)司法调查尽快介入和启动
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只是借助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是形成的社会氛围,使政府部门的当事人采取符合民意的行为。然而,当舆论监督与当事人的行为不一致或者相反的时候,唯一的途径是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调查和仲裁。
2008年3月,陕西省政府责成省监察厅、安康市分别对省林业厅和镇坪县有关部门在“虎照”事件中的行政行为展开调查。4月,陕西省政府责成陕西省公安厅会同安康市公安机关对周正龙拍摄、提供华南虎照片的有关过程进行调查。司法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走访知情人员、寻找线索来源等多种方法,用2个多月的时间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调查工作。特别是通过对周正龙拍“虎”地点现场勘查和现场重现,排除了周正龙拍摄活体野生华南虎的真实性基础。[8]
司法机关的介入调查,使事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虎照造假也终于有了一个司法层面的交代。然而,“虎照”事件发生五个月后,陕西省监察厅和公安厅才接到调查的指令。如果它们的介入早一点的话,也许假虎照还不会成为“扬名中外”的大笑话。
因此,只有司法机关的介入以及司法程序的及时启动,才是解决舆论监督与公权力冲突的唯一途径。
(三)尽快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有法可依
“虎照”事件是舆论监督的胜利,周正龙和陕西省相关官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历时八个月的舆论监督漫漫长路上却是充满荆棘和艰辛。陕西省林业厅对网民和媒体的质疑与声讨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在西方社会中,舆论监督权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尽管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从“虎照”事件来看,舆论监督权没有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在强大的公权力的面前,显得没有底气、软弱不堪。
“虎照”事件督促《新闻法》尽快出台,规范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对象和程序,明确新闻工作者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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