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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将遗忘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遗忘物将可能构成侵占罪。遗失的对象均是动产,为有主物。(三)遗失物的特征鉴于对遗失物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须为动产。遗失物,顾名思义,指物的下落不明。而丧失占有是指该物脱离权利人,权利人已不能对该物为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
遗失物的概念和特征_映象·整合——北京上海新锐观与思

一、遗失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失物的概念

究竟何为遗失物,学界的认识各不相同。有人认为:遗失物是指权利人丢失而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1]也有人认为: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2]而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3]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4]谢在全则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为无主之动产。”[5]

笔者以为,遗失物的形成除了可能由于所有人的疏忽等原因之外,其他合法占有人因为疏忽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其丧失对某物的占有时,也可以形成遗失物。如果非所有权人的其他合法占有人,比如借用人,故意丢弃其所占有的他人物品,虽然对他而言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但对所有权人而言,该物品也可以构成遗失物。因而,在上述定义中,台湾学者史尚宽和王泽鉴的定义比较恰当。参照他们对遗失物的定义,笔者认为,遗失物是指权利主体确定但却丧失了占有,从而处于无人占有状态的动产。

(二)与遗失物相关的概念

为准确判断某一项财产是否为遗失物,是判断适用拾得遗失物制度抑或其他制度的基本前提,因此有必要对与遗失物相关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加以分析。

1.遗失物和遗忘物

所谓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置于某一处所,由于疏忽而失去占有但仍为他人占有的动产。如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而遗失物是占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慎丢失于无人管理的场所或者虽然有人管理但是场所的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人员进出较多的公共场所的财物。在占有状态方面,遗失物存在无人占有的阶段,在权利主体丧失占有之后,为拾得人发现并占有之前,该物是处于无人占有状态,即“占有—无人占有”模式;对于遗忘物,由于它处于一个较为特定的场所,因而在其所有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丧失占有后,它即处于场所管理人的占有之下,为“占有—占有”模式。在丧失占有时的心理状态方面,遗失物的权利人在丧失对物的占有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回忆起遗失发生的地点;遗忘物的权利人在丧失占有后,一般尚能准确或者较为准确地记起在其丧失占有时该物所处的位置。

我国刑法将遗忘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遗忘物将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遗失物则未作规定,有的刑法学者认为对于侵占遗失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予定罪有失公允,因而主张对刑法中的遗忘物作扩张解释,从而将遗忘物和遗失物认为是同一物,而不加区别。[6]

2.遗失物与埋藏物

一般认为,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从埋藏物本身的性质而言,法律所注重的是其埋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所有人不明的状态,至于其原始状态是否是因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对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遗失物通常并非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物的占有,占有人对其占有状态的丧失多出于无意识或者是出于疏忽所致。

在处理原则上,大多数外国的立法规定,在无人认领时遗失物一般归拾得人所有,有人认领时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对埋藏物则采取发现者与埋藏物所有人各得一半。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3.遗失物与抛弃物

所谓抛弃物是指权利人放弃所有权的物。抛弃是基于权利人的意志使物权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抛弃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为无主物;遗失是非基于物主的意思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事实行为。遗失的对象均是动产,为有主物。

(三)遗失物的特征

鉴于对遗失物及相关概念的分析,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须为动产。遗失物,顾名思义,指物的下落不明。因不动产在自然属性上其位置不可移动且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所以不动产并不存在遗失的问题,只有动产才会遗失。

2.该动产为有主的动产。物的遗失并不意味着该物就是无主物,其权利主体自始至终是确定的,它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原来合法的占有人丧失了对该物的占有,从而使该物在被拾得之前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3.占有人丧失占有。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支配。而丧失占有是指该物脱离权利人,权利人已不能对该物为事实上的占领和控制。至于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照各种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此种状态的丧失必须为确定的丧失,仅于一时不能实现对物的管领支配,过后仍可恢复的则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等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占有人或者所有人自行寻回,不能视之为遗失物。

4.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即物脱离了占有人,而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状态。这种无人占有状态的存在是遗失物与遗忘物、盗赃物和误取误占物的重大区别所在。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又丧失占有,则对原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误取误占物尽管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也不构成遗失物,而是一种侵权行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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