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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几点制度建议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既判力相关法律条文的设计,笔者提出两点制度建议。这一点恰恰是既判力理论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既判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立法中几点制度建议_映象·整合——北京上海新锐观与思

四、立法中几点制度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判力理论对于维护判决的效力、程序的正义、诉讼的经济性都有重要意义。针对既判力相关法律条文的设计,笔者提出两点制度建议。

1.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均有既判力的条文规定,我国也应该在民事诉讼法明确使用既判力的概念,而不是停留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一般认为这是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但是这仅仅体现了对诉讼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禁止当事人重复诉讼。由于没有强调生效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导致其他诉讼审判中可能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这不利于诉讼结果的稳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这一点恰恰是既判力理论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既判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2.明确未生效判决概念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相关的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未生效判决的轻视,造成了严重的程序性问题,甚至因此而导致司法腐败。前文已经提到,未生效判决虽然没有既判力,但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尤其要明确未生效判决的成立要件以及其对法院和当事人的约束性,这对于规范诉讼,提高一审法院的权威性,转变人们的诉讼理念都会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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