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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化知识产权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日本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政策。知识产权会议标志着日本继技术立国后又一次大的战略转移,即从科学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移。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在2002年7月3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旨在运用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恢复日本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综合政策。

1985年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广场协议,日元从此大幅升值,日本形成了庞大的金融资本。日元升值使日本国内生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了日本制造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中国,在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及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以低成本生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外,美国在80年代后期开始加速推进重视专利政策,使其在90年代里迅速恢复了产业竞争能力。因此,90年代的日本处于欧美的先进技术能力及知识产权能力与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中国的制造力及低成本竞争力,在高技术领域和技术集约型产品方面竞争力落后于欧美,而在传统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竞争不过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据瑞士国际经营开发研究所发表的各国竞争力排名表显示,1991年日本的综合竞争力仍占据世界第一位,而经过短短10年落榜至26位,使日本经济长期陷入低迷期。

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日本政府意识到,要使经济获得再生必须摆脱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过去制造产品时代协调的集体力量,改革为重视创造性的社会机制,充分发挥个人的自由想象能力,创造具有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作为日本的综合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无形资产指的是就是知识,日本政府逐渐认识到,在经济发展中知识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知识所产生的附加值越来越重要。为此,日本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政策。

(一)召开知识产权战略会议

为提高日本的产业国际竞争力,重振其经济,2002年2月25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决定召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加快制定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是为首相提供知识产权决策的咨询团体,由首相和经济产业大臣等12名政府官员以及来自产业界、大学、律师和其他机构11名专家组成。2002年3月20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首次将知识产权视为基本国策,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应用,提高日本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使日本跻身于用知识经济创造财富而不是用体力生存的国家序列。知识产权会议标志着日本继技术立国后又一次大的战略转移,即从科学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移。

(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在2002年7月3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旨在运用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来恢复日本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综合政策。此大纲是日本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指针,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强化人力资源战略4大部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行动计划包括了100多项措施,日本政府计划在2005年落实大纲的各项措施。大纲的重点措施包括:

1.加强大学的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 自2003年开始,日本将在各大学设立知识产权本部,以便加强大学知识产权的创造和管理机制;在2002年后,向大学和TLO派遣民间的知识产权专家,强化产学合作,构建大学与产业协同创造知识产权制度。

2.健全职务发明制度 2002年对企业的现状、各国的制度和执行现状进行调查,审核职务发明规则,2003年从鼓励发明创造、减轻企业的专利管理成本和风险、增强产业竞争力的角度,对现有职务发明规则进行修改。发明人的定义则根据国内外的判例,在2002年明确其判断标准。

3.加快专利审查和审判 在2002年制定出加快准确专利审查的计划,确保必要的审查官,发挥审查助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效率,完善审查体制,实施企业的国内申请及审查请求结构的改革。

4.发挥专利法院的实质机能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目前日本许多地方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由于管辖权分散,各法院的标准不统一,国会决定于2003年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集中由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在2004年由东京高等法院集中管辖,以便有利于侵权裁判标准的统一。在2004年前,引进专家辅助法官的新参与制度,丰富了法院的人力资源。

5.加强面向世界的专利战略 在2002年中制定出迅速而准确的专利审查的计划,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实现日本和美国专利检索结果的相互承认。

6.培养熟知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 从大学开始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教育,从2004年开始还要在法律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同时建立相关人才的培养培训制度,使各法律大学发挥特殊作用,充实知识产权教育。同时,从2002年开始,在大学的理学部和研究所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讲座,成立知识产权专门职业学院,制定出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技术两方面的专业人才制度。

7.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尽可能在2002年内把原有的知识所有权、工业所有权用语统一为知识产权和产业产权。

在2002年后则进一步推进已在全国全面展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普及活动:①采取多种方法,加深中小学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②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对广大国民实施知识产权普及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综合事业;③在2002年内进行知识产权关联调查统计,以便迅速而准确地制定应对知识产权活动的各项政策。

(三)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

为了以法律的形式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提出的主要内容,日本国会在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在2003年3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内容如下:

1.知识产权定义 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之前,日本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发明、作品等分别由专利法和版权法定义。基本法首次对知识产权下了定义,并列举了知识产权范畴以说明这一概念。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有:①发明专利、电影、音乐等作品;②企业的商标、商号;③商业秘密等对企业活动有用的技术及情报。尤其从适当保护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角度,基本法规定只要有产业可利用性,发现也同发明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基本理念 基本法确定了知识产权政策的推进宗旨: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文化创造,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和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本法规定了其执行主体:不仅有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而且还要有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主体——大学和应用知识产权提高产业竞争力的企业。知识产权来源于创造性研究人员,为了解决研究人员谋求更好的待遇和研究环境而流向海外的问题,基本法还主张增强对大学和企业研究人员的创造活动的激励,确保给予他们适当的待遇。

3.基本对策 基本法第二章明确了在创造、保护、应用、人才培养四个领域国家应采取的基本对策。在创造领域,积极推进大学的研究开发,促进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顺利转化;在保护领域,加快专利权等权利的授权,完善迅速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手续,对国内及海外仿制品、盗版等侵权现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再生医疗、生命科学等新研究领域的知识产权;在应用领域,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为企业战略性地应用知识产权提供环境条件;在人才培养领域,培养知识产权律师等拥有知识产权专门知识的人才,实施知识产权专门职业学院的构想等。

《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正式启动。可以肯定,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日本在大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取缔海外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现象和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保护等各个方面将会加大管理力度。

(四)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

在组织上,2003年2月25日,日本政府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作为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秘书处,秘书长由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很高造诣的原通商产业省审议官荒井寿光担任。副部长级的干部担任政府审议会秘书处秘书长,这在日本还是首次。

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已于2003年3月1日启动。2003年3月19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召开首次会议,就战略大纲实施提交报告,决定3年内集中对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当年7月8日,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公布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其利用的推进计划》(日本知识产权界称之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该推进计划是根据《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的,着重提高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工作效率,并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本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分4个部分,创造部分包括尊重企业和职工自主签订的合同、废除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规定等。对各级研究机构经费的分配以及对研究人员的评价,要以研究人员的专利数量、专利转让数量、与企业共同研究的成果为标准,明确鼓励研究人员走出象牙塔为企业做贡献。保护部分包括建立专利申请6个月完成的专利审批制度,即为避免企业因专利审批时间过长而丧失机遇,计划案提出要增加专利审批人员,把每项专利的平均审批时间从2002年的24个月缩短为6个月,并定于2004年向国会提交专利审批迅速化法案;包括2005年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高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速度;包括追加医疗技术专利对象等。应用部分包括企业引进知识产权会计,修改著作权、税法,探讨低利融资,制定《网络信息内容振兴法》等,以进一步振兴网络信息产业。人才培养部分包括成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生院,培养大量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改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考试制度。

(五)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日本各界正在积极行动,不论是官方还是企业都做出较为务实的反应,计划在2005年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各项指标。

1.日本特许厅(JPO)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隶属日本通产省的特许厅正在进行各种改革,其主要改革措施有:

(1)改革审查体制:专利在今后6~7年间将有大幅度增加,如何缩短审查周期已迫在眉睫。特许厅为此增加了审查员数量,建立了专利审查检索工作外托,并增加具备专业知识的审查助理的审查体制。当然,完成检索工作的人员必须与审查员沟通,并经审查员同意后,检索报告才能被采用。据特许厅技监统计,就这一项措施就能提高效率20%。

(2)修改审查基准:2002年,调整了原审查判断原则的偏差,修改了特许厅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审查基准,使法院和特许厅的判断标准更加一致,从而使复审和无效申诉案件比例明显下降。

(3)推行无纸计划:即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直接阅览专利申请相关文件,并利用电子邮件向特许申请,审查员利用计算机检索已有对比文件和审查是否应予授权。同时计划在2004年底前,通过网络把特许厅数据库的大量信息向企业、科研院所、代理机构传送。

(4)改革审判制度:2002年4月,日本特许厅成立了审判制度改进委员会,经过6次讨论,起草审判制度改革报告,2003年提交到国会,于2004年实施。此次改革,将授权后的异议程序和无效审判程序合并,并允许任何人提出无效请求;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允许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对无效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后,审判部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法院的审理,或对个案作为辅助参加人出席,或与法院研讨交换意见。最终使审判制度简单化、合理化、健全化。

2.东京高等法院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特许厅审判复审决定不服,由东京高等法院专署管辖。最近,日本政府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委员会(小泉首相任主席)提出修改行政诉讼法草案,即法院将对复审和无效诉讼案件具有改判权。如果该法案获得国会的通过,这将是日本行政诉讼法进行40年来最为重大的一次修改。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即使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或无效决定是错误的或不合法的,法官均不能对该申请的专利性问题直接进行裁决,即不能直接判决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也不能直接判决某一被无效的专利为有效专利或者部分有效专利,而只能将该复审决定或无效决定撤销,发回日本特许厅申诉部门重新作出一个新的决定,而新的决定只要换一个理由或者事实,其结论仍可以和原被撤销的决定相同。这是鉴于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这一宪政体制所决定的。但如果根据这次修改内容,则东京高等法院可以直接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性作出确定的裁决,而不必再由特许厅申诉部门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这样可以节约程序,并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日本专利复审和无效诉讼的循环诉讼问题自然得到解决。

3.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 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于2002年4月16日成立,是日本经济产业省支持下的民间组织,其作用在于强化跨行业的民间企业与团体间的合作,推进日本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侵害对策。在东京举行的成立大会上,松下的森下洋一董事长被推选为论坛会长。论坛的主要工作有以下4个方面:①针对各国报告的日本知识产权遭到侵权的情况,提出产业界的改进建议;②针对中国等侵权活动频发的国家,通过与当地产业界建立渠道来寻求彻底的解决办法。例如2002年12月,该论坛组织了一个包括80多个企业的大型打假团到中国广东省,要求中国政府制定假冒产品对策,提高侵权损失赔偿额,加重对重复侵权的惩罚和扩大著名商标认定范围;③通过在各国挑选调查公司或法律事务所等,在各成员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共享;④联合各国打击假冒产品的政府机构,构筑协同防范体制。

2002年12月10日,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召开全体大会,通过了亚洲各国地区知识产权问题对策的有关提议,提议整理了亚洲各国、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并提交给日本政府由政府在两国或多国间交涉中使用。提议要求中国取缔假冒品,强化制裁措施;要求韩国允许英语的专利申请;要求泰国缩短设计权的审查时间等。

4.日本知识产权协会 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IPA)是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知识产权申请人的非官方团体,目前有正式会员811个。作为日本企业和产业界的代表,知识产权协会就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的修缮和完善,向日本政府、特许厅、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和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建议书,为会员企业的经营、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1)职务发明制度问题:协会在2001年12月7日向经济产业省提出了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之后于2002年12月27日,再次提出了建议书。建议中要求修改专利法第35条,主张弱化法规对职务发明的规定,由企业和技术人员通过签署合同来决定发明报酬和奖励,以避免发生要求合理报酬的诉讼。

(2)解决知识产权诉讼意见:2002年11月18日,协会针对知识产权侵害中的有效判断和无效审判中、取证手续和商业秘密保护中、法院组织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由法院一次性解决侵害诉讼(私人间的纠纷)的建议,简化侵害取证和提高侵害预防效果的建议,提高法院专门性的建议。

(3)制定新法制的建议:为了实现会员企业通过企业内专利的集中管理、利用及效率化来实现成本竞争力的提高。在2003年5月13日,协会代表产业界提出了制定新法制的建议。在美国,已有一些先进企业由一个专门公司来管理和应用集团内专利的事例。建议认为,不管从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重要性的提高,还是从专利管理及应用的较强专业性提高企业业务效率、提升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角度来看,目前日本迫切需要由一个公司来集中管理和应用集团内专利的法律保障。

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企业界目前正在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经营战略的一体化,随着中国和亚洲国家的专利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多,针对中国的企业战略正在发生变化。

(1)日本企业对华战略重点指向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在国家层次上启动知识产权战略,以确保在高附加值领域,甚至在生产制造基础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包括生产制造技术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日本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近年来日本对华投资和转移制造业的情况来看,日本虽然是对中国投资的大国,但在日本的对外投资中,中国的地位或者说是重要性却是相当低的,这一事实与日本跨国公司的对中投资战略有很大的相关性。同时,为了增强日本企业在中国地区总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开始对在过去20多年来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实施独资改造,以防止由母公司向合资公司转移的产品技术、生产制造技术等被进一步转移到合资企业的中方去。

(2)日本企业利用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在中国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最多的是日本企业,其次才是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专利先行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惯用战略,日本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最多这一事实表明了日本企业以专利为竞争利器敲开和占领中国市场的强烈愿望。为了在成长迅速的如DVD、数码相机等领域与中国生产企业争夺市场,日本企业正在尝试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他们希望除在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外,还对中国的生产企业征收专利使用费。今年起,中国根据关税减让承诺,将对进口相机每年1 400万美元的配额率先取消,如果再被征收专利费,竞争力差的国产品牌数码相机将面临双重压力。

(3)日本公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文献数据库: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目前正在迅速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然而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相关的法律未能有效地得到实施,为了解决日本企业的假冒产品严重的问题,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决定在2003年4月中旬向公众公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文献数据库,并刊登在专利律师协会的主页上。数据库中包括中国知识产权中有关法规、权利行使、权利获得、许可等文献资料。尤其是还刊登了在中国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物资料。以往在日本,有关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资料相当匮乏,更没有文献资料的综合数据库,是日本企业在制订仿制品对策时深感棘手的原因之一。

通过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日本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而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应该说是比较成功的,尤其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管理方面。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的知识产权活动逐渐活跃,主要表现在外观设计上面。而在此之前,日本基本上都是在模仿别人的东西,即在别国现有技术的基础加以改革和改进,形成规模生产。日本的这种战略引起了欧洲一些国家以及美国的不满,并受到打压。为此,日本政府不断地调整战略,从以外观设计为主的改进型技术向独立的发明创造转变。改变传统的追求专利数量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以注重专利质量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对日本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快了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程度,完成了科技、转让、利用和生产的有机衔接。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调整方面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为日本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找到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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