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决定或者通知一经发出,除要求更正因专利局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和要求改正错别字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一)驳回决定
1.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形。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后,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驳回: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创造一专利”的规定。
(6)发明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简要,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1)专用表格:专用表格中各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驳回决定正文: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3个部分。
3.案由 应当简要陈述申请案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案所存在导致被驳回的缺陷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4.驳回的理由 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法律依据。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和理由,已经给了申请人一次发表意见和(或)修改申请的机会。不得引用新提出的对比文件等作为驳回的证据;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应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驳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或者只作出断言。必要时,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进行简要的评论。
5.决定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改:
1.说明书 修改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 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凡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均不能由审查员进行。
3.摘要 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①在案卷封面上填写自己确定的该专利的IPC分类号并交本审查处的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②将整理好的准备授权的文本放入公报袋,同时在公报袋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并且盖章;③填写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专用表格),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装订在案卷中,另一份放入申请案卷封面里夹;④整理好一份完整的案卷,并且在封面和封底填写授权时案卷交接记录和授权发文记录;⑤申请人对发明的名称进行了修改的,或者经核定的IPC分类号相对于原分类号有变化的,还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案卷第一装订条的首页之前,另一份放入案卷封面里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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