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2.组合物权利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1)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护范围不同。常用措词如下:①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②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③半开放式:即基本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例如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采用这种方式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④主要一词与封闭式的词连用时,即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其含义为开放式。
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A+B+C,假如其下面一项权利要求中还有另一组分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①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②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X”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不允许以“>X”表示含量范围;③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系或用量关系式,或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用文字定性地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量的等。
(3)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如:①“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分子式(Ⅰ)略];②“一种磁性合金,含有10%~60%(重量)的A和40%~90%(重量)的B”;③“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①为非限定型;②为性能限定型;③为用途限定型。
当发明强调组合物本身,或者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①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黏结性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黏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发明强调应用,则应写成用途限定型,例如③。只指出性能(如②型)并不导致对用途的限制。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必须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或(和)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须写成用途限定型。
3.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化学产品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物。
(1)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清楚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新的参数时,所用的新参数应能使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区别开。
(2)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定义权利要求的化学产品,并且制备方法给予了该化学产品新的特性,使其能用于特定的用途。
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
(1)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其他辅助剂等。
(2)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
(3)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或者功能等。
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发明点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也各不相同。
5.用途权利要求 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物质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物质还是已知物质,其性能是物质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物质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物质A而发明了一种物质B,那么自然应当以物质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还应当明确的是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不应当把它理解为与作杀虫剂用的化合物X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允许,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某病的药中的应用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Y病药的应用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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