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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毒性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时间:2023-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其固有的毒副反应和不断发生的中药中毒病例,仍不得不引起医药学家们的重视。传统医药学对慢性中药中毒的认识,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近年来,由于对用药剂量的忽视等原因,使一些常用的无毒药物也出现了中毒病例。1.大毒类,多指毒性大、使用较小剂量,即可迅速发生严重中毒症状,可造成主要脏器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药物。一般不损害重要组织器官,症状较轻,不易造成死亡。

中药属天然药物的范畴,自古以来,人类以动植物为食物,对中药产生了适应性,而人工合成的化学药品对人体相对来说是生疏的异物,加之中药中含有糖类和维生素,进入体内转化为葡萄糖、葡萄糖醛酸,从而帮助解毒,有的含有蛋白质、胶质,能保护胃黏膜,缓和刺激、阻碍有毒成分吸收,且可与某些有毒成分结合成无毒物,达到消除药物自身和他药毒性及不良反应的目的,故其毒副反应与西药比相对较小,疗效肯定,为中外医药界欢迎。但其固有的毒副反应和不断发生的中药中毒病例,仍不得不引起医药学家们的重视。如《淮南子》:“天雄鸟喙,药之凶毒也,良医以活人。”《神农本草经》指出:“勿用相恶反者,若有毒宜制。”金元时代,我国医家综合了历代用药经验,提出了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用药禁忌等(见后“预防”部分)。公元1268年,元世祖甚至曾发令禁止乌头、附子出售入药。然而对中药毒性的了解和确定也有一个不断发展认识的过程,关于什么是毒性也曾有不同的认识。总的来说,古人对毒性认识可分为三种:一是药毒泛指药物,如《周礼》“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金元时期名医,张子和在《儒门事亲》中说“凡药皆有毒也”。二是药毒指药物的偏性,如明代医学家张景岳说:“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药是以气味之偏也,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三是指药物的毒副反应,如《准南子》:“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避就,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本草经》明确指出“药物有大毒,不可入口、鼻、耳、目者即杀人,一曰钩吻、二曰鸱(chī)……五曰鸩(zhèn)”。

在汉代以前曾有载:在400多种中药中有毒者占60多种。《神农本草经》将中药分成“上、中、下三品”,“下品多毒,不可久服”,如大戟、芫花、甘遂、乌头、狼毒等,后来的实践证明了,当时认为“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的“上品”也发生了中毒死亡的病例,如人参等。而“中品”中的百合、麻黄等也被实践证明是有毒药物。

传统医药学对慢性中药中毒的认识,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在秦皇汉武时代,由于盲目追求长生不老和科学水平低下,也由于方士和士大夫阶级的误导,在社会上出现了服用金石药物延年之风,这股风直到明末才基本刹住。东汉著作《神农本草经》称这些药物大多“无毒”,服之可“轻身延年”,“通神明不老”,魏晋六朝时代还谓其可使“心加开朗,体力转强”,因此,服食者甚众。自汉代以来,因服金石药物致死、致残者数字惊人。到了宋明之际,社会各阶层和医药学界奋起疾呼,才使这股歪风得以平息。关于动、植物药的慢性中毒问题,报道甚少,真正引起医学界警觉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检索,近十七年间(1984—2000年)动植物有毒中药中毒报道754篇,慢性中毒为16篇,慢性中毒占全部动植物药比例为2.12%。若加矿物药慢性中毒13篇,共见到有毒中药慢性中毒报道29篇,远较急性中毒报道为少。说明这类中毒尚未引起国内重视,或者重视程度还很不够。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药中成药的广泛应用,在获得可喜的治疗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了毒副作用和过敏问题,每年都有不少的中毒和死亡病例的报道,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严重的关注。大量实例证明,某些药物即使本草纲目和近代药典未写明有毒,在使用中也不可掉以轻心,对中药毒性的认识有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近年来,由于对用药剂量的忽视等原因,使一些常用的无毒药物也出现了中毒病例。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为了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变人体的生理功能,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应用药品出现的不期望的有害反应。”这里的药品是指合格的药品。

依临床表现与药理作用的关系,药品不良反应可分为A型与B型反应两大类: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理作用增强引起的,其反应的轻重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可以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不良反应是与常规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与用药剂量无关。一般难以预测,发生率较低而死亡率较高。下述的特异反应变态反应属此型。临床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有以下几种:毒性反应;副反应;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停药反应;后遗效应。

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有毒中药的使用管理,我国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79年重新修订并公布了“中药材中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毒药管理规定》,(内容略)”。

1985年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506种药材及其制品中、对其中的毒性中药分别作了“大毒”、“有毒”、“小毒”的不同标注。

1.大毒类,多指毒性大、使用较小剂量,即可迅速发生严重中毒症状,可造成主要脏器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药物。如生川乌、生草乌、马钱子、巴豆、红粉(HgO)、斑蝥等。

2.有毒类,多指毒性较大、使用较大剂量后,较慢的发生中毒症状的药物。如使用不当,或用量过大,亦可造成重要脏器损害,甚至死亡。如白附子、附子、生天南星、生半夏、蟾酥、洋金花、轻粉、甘遂、芫花、常山、雄黄、木鳖子、水蛭、仙茅、白果、大戟、商陆、牵牛子、蓖麻子、蜈蚣、白花蛇、朱砂、苍耳子、全蝎、苦楝皮、硫黄、山豆根(广豆根)等。

3.小毒类,多指一些毒性较小,但使用不慎或用量较大,或久用蓄积亦可使机体出现毒副作用的药物。一般不损害重要组织器官,症状较轻,不易造成死亡。如细辛、红大戟、苦杏仁、鸦胆子、急性子、蛇床子、川楝子、南鹤虱、密陀僧、重楼、猪牙皂、刺蒺藜、土鳖虫、艾叶、吴茱萸等。

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23号命令,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毒性药品管理品种中,毒性中药品种如下: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品种:

(按笔画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茛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利、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菇、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黄、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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