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肿瘤药物使用原则 抗肿瘤药物多数属于细胞毒性药物,不但对于接受治疗的患者会发生许多的不良反应,而且对于长期接触抗肿瘤药物的医护人员也会产生不良的反应,尤其对于长期从事抗肿瘤药物配制的护士危害性会更大,因此,对于抗肿瘤药物的使用必须规范,严格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对于抗肿瘤药物治疗,一般绝对禁止进行抗肿瘤药物的试验性治疗。可以说,除了极少的几个特殊、特定的疾病以外,其他的恶性肿瘤诊断和抗肿瘤药物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具有细胞病理学和(或)组织病理学的支持下进行。化疗方案的制订和化疗的实施也需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经验、水平的医护人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人员应该熟悉各种不同的化疗方案,知晓化疗方案中各种组成药物的作用特点、毒性反应、处理原则,并且对药物产生的毒副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掌握化疗药物共同的药物毒性反应,严格药物使用过程中对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常规项目的监察。
在治疗过程中,作为一名肿瘤科医生,除了需要对患者的治疗给予特殊的关注以外,在此,我们还需要了解我们所实施的抗肿瘤治疗的目的何在,以及如何处理治疗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系。如果抗肿瘤治疗的目的在于仅仅是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是一种无治愈可能的姑息性治疗,那么对于患者治疗中毒性反应的考虑主要应该放在预防和处理急性毒性反应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治疗期间的毒性反应和因为化疗所遭受的痛苦;如果化疗是一种可能治愈的方法,而且患者的年龄较小,则在治疗中不仅需要对急性期毒副反应给予处理,而且还要考虑因为治疗因素所引发的某些远期的毒副反应的发生,尤其对于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以及部分可能会引发第二肿瘤的情况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不可造成治愈肿瘤,又造成新的疾患的后果,这对于患者而言,无异于第二次面临死亡。对于部分可能会对患者心理、人格产生影响的不良反应其危害可能会超过肿瘤所造成的危害。
2.抗肿瘤药物的剂量调整 选择和应用不同的化疗药物、化疗方案,主要需要考虑患者是否可以从中受益以及化疗反应发生率是否最低,程度最轻。多数的化疗药物,尤其是烷化剂,具有一定的剂量-效应关系,即药物使用剂量越大,疗效越好。与之相一致,多种不良反应的发生也和剂量有关,这样使得毒副反应成了限制药物剂量实施的主要因素。对于不同的毒副反应的发生就需要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以适合于患者、适应于治疗。
(1)非血液性毒性反应的剂量调整:对于患者治疗中,除了顽固性呕吐或者发热超过40℃以上,化疗剂量一般不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其他出现任何的Ⅲ~Ⅳ级毒性反应的时候,再次给药治疗的时候一般需要减少治疗剂量的25%~50%;对于调整后的方案,在治疗中再次出现Ⅲ~Ⅳ级毒性反应的时候,则必须再次减量25%~50%,或者停止治疗。与药物剂量无关的副反应,如过敏反应则必须立即停药。
化疗中对于重要的脏器的损害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对于出现慢性或累积性的肺功能异常、心脏功能异常就应该立即停止药物的应用,如博来霉素、多柔比星(阿霉素)等;对于像长春新碱等所引发的慢性或累积性的神经毒性,有时候可以不需要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而是根据其神经损伤程度对药物决定是否停药。对于肝脏、肾脏功能损害的时候,可以根据损害的程度对药物进行调整,具体药物的调整方案和剂量依据其不同的特点、代谢途径。
(2)血液性毒性反应的剂量调整:由于治疗病种的不同,使用方案的差异以及治疗目的差别,对于不同的治疗所引发的血液毒性反应的评价也是不一样的,要求也不同。对于部分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必须给予强力的化疗,产生最少1周的严重的白细胞减少,才可能获得疾病的缓解,在这种要求和特定的治疗方法下,发生Ⅳ度骨髓抑制是允许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一些骨髓未受到侵犯、具有治愈可能的实体瘤患者,如睾丸癌、恶性淋巴瘤等,也是允许进行一些可以达到Ⅳ度骨髓抑制的强烈的化疗方案和剂量实施的。但是对于以姑息性治疗为目的的化疗以及化疗产生的疗效具有一定限定作用的患者,强烈化疗的意义就显得不大,而且会进一步加重患者的副反应发生,对患者的预后无益,此种治疗的意义就显得不大。对于药物的调整比例,界定标准,与药物、代谢途径、骨髓抑制特点等多种因素相关。
(高文斌 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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