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新闻史上,宋代官方围绕着邸报进行的新闻活动颇为引人瞩目。由于宋代邸报作为一种传播政治信息的官方媒介,既是国家对思想领域进行控制的传播平台,又是士大夫了解朝政信息的窗口,所以宋廷采取各种措施维护邸报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并将其纳入了统治体系中。本章围绕宋廷维护邸报的政治信息传递的相关问题展开,从邸报的读者群体、政治传播意图及其舆论地位这几方面做一探析。
一、信息传递与邸报读者的关系
由于宋代邸报与读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官方体制运作的重要方面,而多数的朝廷政令均通过邸报发布给读者,故对朝廷而言,邸报不但有利于其控制传播信息的内容,而且可以让读者获取适当的信息,发挥其才智,从而增强统治的基础。一方面,在专制主义体制下,以朝野官员为代表的读者需依赖邸报以了解朝廷的政策及其他情况,并领会、执行朝廷的意图和相关文件,在下情上达与秉承上意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另一方面,更多读者之所以关注邸报信息,与宋代社会的发展有关。因为随着宋廷重文轻武政策的实施、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造纸与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邸报得以大量复制,而愿意获取信息的读者也越来越多,突破了地域限制。诚如侍御史魏矼言:“已而传之邸报,虽遐方僻邑,莫不如家至户晓。”[1]这从侧面说明当时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具备较高文化水平的士大夫读者群体。于士大夫们而言,他们怎样去关注邸报信息是首要问题。择其要者言之,有以下几种表现。
首先,士大夫们时刻关注邸报的国是信息,这也是他们参议朝政、为国分忧最直接的表现之一。由于阅读邸报是士大夫得以获知家国天下诸事的重要手段,故而对于邸报所披露的诸多问题,他们踊跃地为朝廷献计献策,表现出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时人辛次膺阅读邸报获知宋金议和的信息,规谏宋高宗说,如果朝廷与金“弃仇释怨,尽除前事,降万乘之尊,以求说于敌,天下之人,果能遂亡怨痛以从陛下之志乎?”[2]士大夫们即使进入耄耋之年,仍矢志不渝地关注邸报上的抗金信息。开禧二年(1206年),韩侂胄起兵伐金,年迈的陆游作《观邸报感怀》诗,发出壮志未酬的感叹:“六圣涵濡寿域民,耄年肝胆尚轮囷。……却看长剑空三叹,上蔡临淮奏捷频。”[3]相比陆游,有些士大夫即使无法为朝廷献计献策,也心怀天下。如郭祥正《邸报》诗:“边塞疮痍后,朝廷气概中。不才思献赋,天路恐难通。”[4]可见郭氏获取国家弊端的信息后,因担忧政治信息渠道的畅通问题而撰写此诗。也有士大夫虽然表达了对国是无奈的态度,但仍存有贤臣再现的一丝希望。王迈在《二月阅邸报》诗中说:“书生忧愤空头白,自有经纶社稷臣。”[5]在民族矛盾十分复杂的宋代,士大夫不仅挖掘和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的忧乐思想,而且在政治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的条件下,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因此,宋代邸报对士大夫参议朝政有很大帮助,展示了他们为国分忧的时代风采。
其次,宋代政争、党争激烈,迫使士大夫们关注邸报上官吏任免的消息。由于宋代推行重文轻武的政策,通过科举考试入仕的人员日盛,造成官阙员多的状况。特别是大家都将目标集中于京师,导致官场竞争激烈,互相攻讦排挤。宋高宗也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朝廷用人,初无内外之异,士大夫唯以仕进为心,奔竞苟得,居内则为迁,在外则为黜,夫外任责以民事,自朕观之,其势实重于内,而数十年间风俗毁坏,趋向倒置,要思所以革其弊也”[6]。更严重的是,北宋中后期,朝廷内部围绕着变法产生了激烈的斗争,许多士大夫特别关心任免消息。他们不但关心自己的任免,而且也关心别人的迁黜。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病逝,哲宗年幼,由高太后掌控朝政。高氏援引司马光等保守派人物,以帮助她废除神宗时的变法措施及打压变法派。当时,身为保守派的苏轼在前往汝州的途中看到邸报上司马光任相的消息,他在兴奋之余作《小饮公瑾舟中》诗,末附注:“是日坐中观邸报,云迂叟(司马光)已押入门下省。”[7]同时,在江宁养病的变法派王安石读到邸报的消息后,颇为感伤地说:“司马十二丈作相矣!”[8]事实上,士大夫们从邸报信息中判断当时政治的走向和未来政局发展的趋势,并通过邸报推测、洞察时局的各种变化,而这些因素也正是他们决定采取某种仕途策略的前提条件,故游走于朝野的士大夫们不仅仅通过邸报了解国是,更重要的是通过邸报关注与其前途和命运相关的大事。
最后,士大夫们通过邸报这一载体,编织了一张“感情网”。绝大多数官员可以看到邸报发布的朝廷任免信息,这为他们精心维护政治仕途上的“感情网”提供了便利。因此,宋人在给当事人写的贺信中,经常提到邸报是获知信息的来源。据郑刚中《与潘义荣书》称,他在梅蕲州时阅读邸报,得知“见书馆新除,大用欣慰”[9]。也许正是士大夫们相互之间的这种“关照”,才使得宋代官场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王十朋在贺诗中提到他利用邸报关注官场人物的信息,如“邸报初闻见姓名,甘棠家世旧专城”[10]。当然,邸报在传播官场信息的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士大夫之间的联系。尤其在交通及通信手段均不便利的古代,邸报亦成为关怀亲朋好友的渠道。宋人诗云:“家书远寄凭游子,邸报频看念故人。”[11]在某种程度上,邸报所发布的相关的朝廷人事变动信息,代替了家书的部分功能。如苏轼曾阅读邸报,得知“弟(苏)辙已除尚书右丞”[12],喜悦之情难以掩饰。而当友人逝世时,邸报亦成为传递噩耗的渠道。如王十朋《哭陈阜卿》诗:“邸报知凶讣,伤心不忍言。”[13]诸如此类文章,在宋人的文集中随处可见。诚如唐庚在《读邸报》诗中强调朝廷传递政治信息的畅通:“时时得新语,谁谓山县僻。”[14]因此,邸报不但成为官方信息传播的渠道,也成为士大夫了解朝政信息的渠道。
综上所述,宋代士大夫们参与邸报的新闻活动,就信息传递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付诸实践。从某种意义上说,邸报传递的信息也反映了宋代士大夫阅读朝廷措施的实际状况及朝廷传播信息的动态过程。
二、注重政治传播意图
宋代邸报的新闻活动不是以赢得普通读者的认可为目的,而是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导,充当朝廷的传声筒而已。事实上,宋廷意在掌握邸报的信息发布权,服务于朝廷的政令贯彻和民众思想上的大一统。诚如宋人周麟之说:“使朝廷命令,可得而闻,不可得而测;可得而信,不可得而诈,则国体尊而民听一。”[15]
宋廷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使其能有效地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从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六月起,朝廷下诏进奏院要将编好的邸报稿样呈送枢密院审查,通过后的稿样称为“定本”。如果进奏院向地方发布消息,则要以“定本”为准,不得擅自增减信息内容。到徽宗宣和四年(1122年)时,朝廷规定邸报发布消息需经过尚书省的专门官员严格审核后,才能传递到各级官员的手里。显然,宋廷对邸报刊登何种信息,已形成了一套符合统治需要的新闻内容控制体系。
首先,宋廷要求邸报有选择地刊登灾异信息。一般认为,邸报上刊登水、旱、蝗、地震及日食等灾异信息有可能损害朝廷的威望,引起人心浮动,影响社会稳定。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正月,知相州杨孜奏称:“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勉励天下为吏者。积习因循,将灾异之事悉报天下,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煽惑,遂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况边禁不严,细人往来。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其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16]所谓“京东逆党”,指参加庆历年间密州、青州兵变的人及在沂州、贝州等地起义的王伦、王则等人。由于他们在兵变和起义的过程中,均以灾异的天象为号召,故杨孜的建议很快被宋廷采纳。嗣后,凡是危害政权稳定的灾异信息,便颇少见诸邸报。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度宗咸淳年间,潭州书局夏应辰记录邸报中有:“成都府申温江县有黄花斑蛇一条,长百余丈,神光照三百余步,口吐椒梅花香,熏灼二十余里,杀人畜无数。去年七月三日,本府差甲士二千五百余人收捕,蛇用尾掉卷军士,溺死者五百余人,余皆惊遁。上旨命天师蜀中有法之士治之,方戮死,骨如山。”[17]此外,一般性的灾害还是可以从邸报上看到的。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六月九日,知杭州苏轼上奏,“臣近者伏睹邸报,以诸路旱灾”[18]。因此,宋代邸报以是否符合朝廷意图为标准,对新闻内容及传播时机做出选择,具有很强的政治宣传性。
其次,一般情况下,宋廷不允许邸报刊登涉及国家安全的军情。由于此类军情涉及兵变、民变及少数民族反抗等方面,所以宋廷担心邸报刊登此类军情会扰乱民心,破坏社会稳定,构成对其直接的威胁。哲宗元祐五年七月则明确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19]而邸报对有利于朝廷的军情则大力传播。南宋初期,大将韩世忠打败金与伪齐的联合入侵,取得了淮阳大捷。李纲阅读“邸报韩侯淮阳之捷”,“为之喜而不寐”[20]。在某种程度上,宋廷借助迅速传播的胜利军情来振奋人心。如薛季宣《读邸报二首》诗:“大漠烟尘静,……捷奏腾千里。”[21]可见,宋代邸报所传播的往往是正面的、有利于巩固专制统治的军情,具有颇强的宣传性。相反,对于那些涉及“朝廷不欲人知”的军情,朝廷则“召进奏官等于枢密院,责状不令漏泄,指挥甚严”[22]。这说明宋代邸报所刊登的军情既不同于平常的朝辞或战报,亦不同于“系沿边州郡,列日具干事人探报平安事宜,实封申尚书省枢密院”[23]的边报,而是严格控制信息采集的、具有政治宣传作用的工具。
最后,从信息的保密管理来看,宋廷严禁邸报传播朝政机密事宜。当时地方进奏官将朝政机密信息刊登在邸报上,引起了朝廷警惕。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九月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誊报煽惑人心,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24]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朝廷专门规定某些机构与信息需要保密,邸报新闻不能刊登。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五月,“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25]。徽宗朝后,邸报的保密信息范围扩大到官员的章疏,规定得更为具体。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四月诏:“臣僚章疏不许传报中外,仰开封府常切觉察。仍关报合属去处,内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自合传报。其不系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辄传报者,以违制论。”可见,最高统治集团为了严防邸报泄露朝政信息,对违者会采取必要的惩治,在某种程度上,其目的是限制刊登与统治集团意见相左的臣僚奏章,以便保持朝廷舆论的统一。
宋廷对邸报新闻的控制,造成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频遭删减,加上“定本”制度稽延了出版时间,难以满足人们的信息需求。宋人抱怨说:“动辄年旬日,俟许报行,方敢传录,而官吏迎合意旨,多是删去紧要事目,止传常程文书,偏州下邑往往有经历时月不闻(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35页。朝廷诏令。”尽管邸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还是有人违规阅读邸报,所以因此受罚的大有人在。据潘永因《宋稗类抄》,“岭南监司有但中庸者,一日有朝士同观邸报,见岭南郡守以不法被劾,朝旨令但中庸根勘”[26]。因此,邸报上常刊登因违规阅报而遭到如“下狱得罪”“伏诛”“不法被劾”等惩治的案例。
总体上看,宋廷多从宏观控制着手,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围绕着邸报的政治信息传播的形态层面展开论述。于宋廷而言,邸报的新闻活动注重政治传播意图,确实起到了联系中央与地方、沟通朝野官员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士大夫们不得不依赖邸报的信息传递,诚如宋人有诗云:“穷阎无邸报,病耳信涂传。”[27]
三、朝廷维护邸报的舆论地位
两宋时期的320年间,宋廷先后同辽、夏、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对峙,故其不得不加强政治信息控制,防止机密外泄。如果从国家、民族的利益这一角度来看,宋廷所采取的措施是可行的。然而,宋廷不加甄别地封锁信息,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受到了时人的批评。仁宗朝,广西西路的少数民族首领侬智高起兵反宋,朝廷下诏禁止邸报刊登此类信息。吕溱批评说,如果一方有事,朝廷就应让各地知道,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28]朝廷应该让人们了解的事情,却不许邸报刊登,反而有害无益。北宋后期,宋徽宗骄奢淫逸,蔡京等权臣把持朝政,人们关注朝政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始初,人们并不知宋徽宗多次私访。后来,蔡京在谢表中提到徽宗“轻车小辇,七赐临幸”“自是邸报闻四方,而臣僚阿顺,莫敢言”[29]。可见,邸报印证了关于宋徽宗不临朝而私访的传言,但是此类消息毕竟是有限的。由于缺乏独立于官方系统的沟通渠道,官方邸报对于各类信息的垄断也就相对容易。随着社会的动荡,邸报新闻越来越难以实现读者了解时局的意愿。
幸运的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出现了打破邸报一统天下格局的“小报”。据《西湖繁胜录》载,南宋临安诸市有“四百四十行”,“卖朝报”也位列“诸行市”之中。所谓“朝报”即小报,在一定程度上,它填补了邸报新闻的空档。可见,朝廷对邸报的内容管制似乎不理想,仍有不少朝政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社会中,更大的可能是官员受金钱诱惑向小报经营者泄密,因而出现了“邸吏辄先期报下,或矫为家书以入邮置”的现象。到了南宋时期,先前确立的邸报管理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十月,有大臣奏称:“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阖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一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性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30]由此而看,“小报”既反映了宋代新闻业发展的趋势,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从编报程序看,小报虽然在传播官方新闻时减少了审查环节,增加了妄传消息等因素,但是它能够满足处于社会变动中的人们的需求。北宋末年,京师开封被金人占领,朝廷的新闻管制能力变弱,小报采集信息的优势凸显了出来。当时,朝臣不知金人立张邦昌为大楚皇帝的内幕。“凌晨,有卖朝报者,并所在各有大榜揭于通衢。”[31]由此可见,在专制统治衰弱时,在都进奏院、定本制度等监管职能缺失的情况下,伪装成“朝报”的小报更能发挥其采编优势,“边机文字,镂刻鬻买,流布于外”,方便人们了解朝廷的最新动向。二是从“新闻时效性”看,小报经营者为了追逐最大利润,千方百计地注重报道内容的快捷性与准确性,往往能抢先发布消息,而其内容多是朝廷禁止邸报发布的、人们又颇想知道的事情。据《勉斋集》载,黄幹从小报上获知其被朝廷任命的消息,发现小报比邸报的报道更迅速、及时。反之,邸报受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报道滞后,连朝廷官员都表示不满。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有大臣奏称:“逐时虽有朝报,或报或不报,虽报或已过时。”[32]如果遇到紧急战事,邸报在信息内容方面变得空洞,在传递速度方面变得迟缓。时人有诗云:“淮蜀军书急,湘深邸报迟。空传廷试策,韦布说边陲。”[33]三是从报纸形态看,小报以“日书一纸”的形式出现,传播范围也颇广,“遍达于州郡监司”。反之,邸报虽然到达县一级,但信息传递迟缓。时人在《县送邸报》诗中抱怨:“绿阴门巷冷沈沈,何许文书忽见寻。”[34]小报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其具有信息灵通、报道及时的特点。据《晦庵别集》载,朱熹曾提出辞职,“人尚未还,而小报已不允势须再请”。可见小报信息之灵通,让朱熹都感到措手不及。因此,小报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出现了“以小报为先,以朝报为常”的局面。
官方邸报的弊端成就了小报的迅速发展,这让宋廷甚为担忧。为了维护邸报的舆论地位,宋廷不断加大对小报的惩治力度。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诏曰:“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中外。”[35]这里明确指出朝廷官员中有人充当小报的“探报”。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监察御史张戬奏曰:“窃闻近日有奸佞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敕文,印卖都市。”[36]当时编报人竟然“矫撰敕文”,刊印小报进行销售,引起了朝廷官员的警惕,惩治力度变得越来越大。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六月诏令:“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37]事实上,在“民只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帝制社会里,凡是脱离朝廷控制的新闻舆论均会遭到打击。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年)正月诏令:“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38]由于小报消息多来源于进奏官,宋廷不得不命进奏官以五人为一组相互监督。同时,宋廷加强了机关门禁与文书保管,禁止朝廷相关官员泄密,以控制小报的消息来源。宁宗嘉泰三年(1203年)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则对小报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文书,并撰造事端誉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事不宜传播而辄漏泄者,杖一百。”[39]尽管宋廷不断地颁布禁令,但始终未能将小报禁绝,有时反而愈禁愈盛。尤其在急剧变动的社会中,邸报限禁甚严,人们只能从小报上获取信息。当然,小报虽然传递给人们所需的信息,但难以抵住宋廷的不断打击,导致其发展举步维艰。
总之,宋代邸报提供给普通民众的信息是有限的,其主要目的是传播有利于朝廷的信息,以便控制民众的思想,维护赵宋王朝的专制统治。的确,在专制主义体制下,只有最高统治集团才能决定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向。他们为了遏制普通民众参议朝政,总是采取掩蔽信息的措施,以期民众形成“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的心理。
【注释】
[1](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0,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310页。
[2](元)脱脱等:《宋史》卷383,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802页。
[3](宋)陆游:《剑南诗稿校注》卷6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763页。
[4](宋)郭祥正:《四库全书·青山集》卷1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70页。
[5](宋)王迈:《四库全书·臞轩集》卷1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54页。
[6](宋)熊克:《中兴小纪》卷29,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1页。
[7](宋)苏轼:《苏轼诗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68页。
[8](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09页。
[9](宋)郑刚中:《北山文集》卷9,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0页。
[10](宋)王十朋:《王十朋全集》卷1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11](宋)高翥:《四库全书·菊磵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39页。
[12](宋)苏轼:《苏轼文集》卷23,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79页。
[13](宋)王十朋:《王十朋全集》卷2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14](宋)唐庚:《四库全书·眉山诗集》卷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93页。
[15]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1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0页。
[17]吴元复:《重刊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2,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第249页。
[18](宋)苏轼:《苏轼文集》卷31,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75页。
[1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5(以下简称《长编》),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0722页。
[20](宋)李纲:《李纲全集》卷125,长沙:岳麓书社,第1203页。
[21](宋)薛季宣:《四库全书·浪语集》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85页。
[22](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98,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515页。
[23](宋)赵升:《朝野类要》卷4,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88页。
[2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0页。
[2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6页。
[26](清)潘永因:《宋稗类抄》卷6,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第578页。
[27](宋)周孚:《四库全书·蠧斋铅刀编》卷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95页。
[28](元)脱脱等:《宋史》卷320,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401页。
[29](元)脱脱等:《宋史》卷352,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128页。
[3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58页。
[31](宋)汪藻:《靖康要录笺注》卷15,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317页。
[3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62页。
[33](宋)乐雷发:《四库全书·雪矶丛稿》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712页。
[34](宋)方岳:《四库全书·秋崖集》卷1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52页。
[3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04页。
[3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12页。
[37](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22页。
[3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6557页。
[39](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8,转引自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289~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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