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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中隔偏曲手术忽视其他疾病被判赔偿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出乎杨某意料的是,医院拿出了他的病程记录,显示他并没有提出“头痛、恶心、呕吐”。一审法院也据此对杨某索赔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鉴定,杨某的左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医院对患者杨某“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已有较长时间后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已构成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由医院按45%的比例承担杨某的损失及补助。

案例简介(媒体报道)

左眼失明的东海摩托车配件公司职工杨某这几天激动不已,因为市中级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书为他讨回了公道。法院查明医院对他的病程记录不真实,已构成医疗事故责任,依法判令赔偿他各种费用合计35 723元。现年51周岁的杨某2001年4月底,因为鼻塞发胀已有四五年时间,遂去慈溪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被诊断为“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5月1日住院,5月2日接受了“鼻中隔黏骨膜下切除术”。手术后,他曾向医生诉说头痛、恶心、左眼看不清东西等。但医院却没记入病情记录,只是给他一些胃药服用,到5月6日去检查后才予以重视,由眼科会诊诊断为左眼患“急性闭角型青光眼”。5月10日他被转入眼科病房,医院考虑择期手术治疗。这时,他自己要求出院,去省级医院治疗,但左眼光感仍逐渐消失,最终失明。杨某认为自己曾多次向医院反映左眼疼痛、视物不清等“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症状,医院却不采取积极合理措施,从而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致使他眼睛失明,显然构成医疗事故,对此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但出乎杨某意料的是,医院拿出了他的病程记录,显示他并没有提出“头痛、恶心、呕吐”。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据医院的病程记录,认为医院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也据此对杨某索赔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聘请到了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的陈君方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阐述意见。专家辅助人经过鉴定认为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不真实,医院存在延误诊断、延误治疗的情况。在重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市中级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杨某的左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医院对患者杨某“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发作已有较长时间后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已构成医疗事故。最终法院判决由医院按45%的比例承担杨某的损失及补助。

经验教训

1.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要越俎代庖。对于不是本科的症状一定要请会诊,不要自以为是。有一个案例: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夜间不小心骑到了石头堆里,面部着地,右眼眉弓、鼻部、上唇裂伤。耳鼻喉科首诊,因伤口都不深,三更半夜,不想再叫起眼科和口腔科医生,自己将所有的伤口都缝合了,眉弓处盖了一块纱布,遮住了眼睛。2天后病人来换药,打开纱布,右眼看不见了,经眼科检查是视网膜脱离。病人于是大吵,要追究责任。同行千万记住:会诊极其重要。

2.应该有一个完善的会诊制度。要重视患者的主诉,不要嫌麻烦。

3.一定要把病人的主诉放在心上。

4.非本科之事,就算会处理,也得请求会诊,不要嫌麻烦,这也是对病人负责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

5.不要把其他疾病误认为是鼻部手术后鼻腔填塞引起的,遇事要认真分析,不能想当然。曾经有扁桃体手术后出现耳痛症状的患者,手术医生误认为是舌咽神经受刺激导致的反射性耳痛。后经上级医生查房提示,原来是住院期间合并急性中耳炎发作,得到了及时治疗,从而避免了病情的进一步恶化,杜绝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马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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