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请给予他们尊重”“我们要容纳他们”“我们要感谢他们”“我们要善待他们”等等,社会各界都提出了他们不同的呼声。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主编巴伯专访时说“我们应该感谢农民工,他们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可是,作为一个市民,当你看到抢劫的农民工时,你会尊重他们吗?当你看到注重享乐的农民工时,你会尊重他们吗?要想让人们尊重、容纳、感谢和善待农民工,就得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怎么样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呢?应该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存量。否则,城里人与农民工的傲慢和偏见将会越演越深。
一、增强农民工的个人社会资本,使其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农民工长期以来受歧视、无法融入城市社区,与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低、技能缺乏密切相关。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高,只是针对受教育程度极其低下的第一代农民工而言。而与同龄的城市人相比,他们早期受教育的条件差、教育环境不稳定,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存在着较大的缺失空间。而且,近年来,城市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大学生想找到满意的工作也是困难重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家长面对现实,开始流露出想让孩子早点弃学出去打工的念头。用他们的话来说“孩子读到大学出来,在大城市也找不到工作,还不如中学毕业就出去挣钱”。但是,农民工的社会网络非常狭窄,社会资本缺乏,新生代农民工只能跟随父母或亲友、老乡进入到简单的加工制造业、搬运、快递等重体力行业,从事劳累但是收入微薄的工作。城市梦与经济拮据的现实差距诱使他们最终通过抢劫等捷径来满足消费欲望。因此,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竞争力是遏制犯罪的关键所在。读书,是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途径。
可是,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进入城市打工,想要再让他们回去读书,恐怕是不太可能的。那么,针对城市中的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的新生代农民工,我们现在该怎么来拯救他们呢?和最终赚了钱回家盖房的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对农村的背离更加决绝,城市是他们生命中一个华丽的梦,似幻似真,近在身边,却又远在天涯。他们没有打算回农村,因此他们不属于农村,那么应该怎么样让他们融入城市呢?关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恐怕是一件最直接的事情,拥有一技之长才是他们合法生存的基础。新生代农民工年龄较小、普遍具有农村孩子的纯朴,易受环境影响,在一个恶劣的环境里容易学坏,但在一个好的环境里,也容易出人头地。如果能给这些孩子提供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其树立现代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使其在现在城市竞争中具有自己的优势,恐怕他们也会增强城市文明认同感和对城市生活的责任感,也不会通过犯罪来实现自己的梦想。同时,农民工也要善于利用工作中的各种技能培训和进修学习机会,如职业技术培训、政府培训工程、民间组织提供的培训等提高自身素质,向技术链上游迈进。这样,农民工就能够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得到城市居民认可,增强个人的社会资本。
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他们能否超越原来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关系型社会资本,构建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社会资本,将成为农民工能否融入城市生活的关键。部分农民工已经实现了其社会关系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构建起了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社会资本,他们利用业务时间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升自己的知识能力水平,拓展自己的生活圈子,逐步涉入城市人的交际圈,并在不断与城里人的交往过程中,习得城市人的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农民工小陶,在东莞的一家企业打工,他平时积极主动地跟企业的管理层沟通,赢得了上级的信任,两年前,他利用业务时间,自愿参加了民间组织提供的技术培训,使工作能力获得了快速提升,得到了老板的赏识,现在,他已经是一个部门的主管,也认识了很多本地朋友,融入了本地人的生活圈。
二、大力发展农民工组织,增强农民工的组织型社会资本
社会组织是测量社会资本的一种重要形式。普特南测量美国居民的社会资本时,用信任、规范和网络来测量,其中有一项就是居民参加社会组织的数量和频率。同样,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的提高,也有赖于农民工所参加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和频率。而且,社会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润滑剂,它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强大的利益集团对话和博弈的平台,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
农民工问题的核心之一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缺乏自身的合法组织和组织型社会资本,如农民工互动会、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维权中心等。中国城市社会是缺乏社会组织的“哑铃型”社会,一端是强大的政府,一端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对于弱势群体农民工来说,要想融入自组织团体、职业组织、工会组织、文化团体、社会团体、福利团体等中间组织更是难上加难。因此,需要政府帮助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组织,促使农民工的社会资本从乡村社会的血缘、地缘型社会网络关系向理性的现代社会网络关系转变。首先,政府要大力发展农民工工会组织,完善工会组织的机制设置、管理水平和维权能力,切实为农民工群体谋利益、维权益。其次,要帮助农民工群体建立自己的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如农民工协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维权中心等,有组织地同政府、用人单位等强势群体谈判,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再次,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积极鼓励发展农民工群体组织,如农民工互动会,在农民工的生活遇到困难时互帮互助,共同渡过难关,依靠群体的力量帮助个体从困境中走出来。
三、消除歧视和隔阂,增强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社会认同
农民工进城后处于底层和边缘,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多存在“差、乱、差”和“穷、愚、弱、散”的偏见。农民工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得不到城市居民的认同。调查显示,农民工也不愿意、不敢与城里人交流,他们自我感觉受到城里人歧视。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强化了城乡二元文化。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使农民工产生孤立、压抑、排挤和迷惘的消极心态,更难进入城市的主流生活,从而形成农民工群体的“亚文化”。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将因为某种因素而引爆,成为“引爆阀”,引发农民工通过违法犯罪而达到目的的短期行为。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农民工在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后,也渴望社会、被尊重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渴望像城市居民一样生活。因此,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是关键。
首先,加强农民工社区的和谐建设。对农民工而言,他们来到城市寄居的社区也往往是临时性的,他们对社区的认同感较低,甚至是负认同。因此,增强农民工对社区的认同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为此努力。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为农民工和谐社区建设作出了尝试。浙江义乌市一些街道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并有1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当选为人大代表。上海市也在农民工社区中引入专业社工人员,帮助农民工成立“外来建设者读书会”,提升农民工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
其次,需要城市居民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为他们营造一种平等、和谐、互助的氛围。可以在城市社区中定期开展农民工图片展活动,让城市居民认识到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增强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感激和认同,把他们看作城市的一员。让农民工感受到“我是城市建设者,城市是我家”。
四、加强制度建设,填补农民工“城市化”中的制度性社会资本缺失
从制度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农民工的被歧视、被排斥往往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缺陷造成的。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配置者,可以通过“公共产品的供给”为农民工提供制度型社会资本,为农民工的市民化创造良好氛围。
首先,政府应做好推进户籍制度的渐进式改革,给予农民工市民待遇,使得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身份上处于同等地位,在平等的平台上对话交流,增强彼此的信任和认同。从角色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完成了从农民到工人的转换,他们的劳动方式已经从务农转到务工经商。但是,由于制度安排,他们的身份却没有转变,仍然是农民。这种角色转变和身份转变的分离所产生的后果就是,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隔阂,社会关系内聚于农民工群体中,在某种外因的诱导下,极易走上团体犯罪。
其次,加强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建设。由于多方面原因,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文化程度并不高,要想让新生代农民工自己提高职业技能恐怕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他们的生活期望值却较高,因此在城市社会中极易受诱惑而且怕吃苦。因此,需要政府不仅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服务等,还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增强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竞争力。
再次,规范用工制度,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监控力度,大力惩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签订劳动合同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因此当用人单位随意用工,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只能通过极端的违法犯罪手段打击报复。另外,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也较难通过维权行为拿到工资。
最后,继续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把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体系中,并且要强制企业执行。新生代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却长期生活在城市。他们游走于城市边缘,企望过上安稳的生活,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应有的诸如医疗卫生、读书就业、住房交通等公共设施福利。他们被城市的社会公共福利所排斥,充满压抑和酸楚,当生活出现问题时,在某种不特定因素的刺激下,最终就会爆发出犯罪的极端行为。
【注释】
[1]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第1期。
[2]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2期。
[3]李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的比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1—14页。
[4]谢建社:《融城与逆城:新生代农民工两难选择——基于GGF监狱调查》,《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5]吴鹏森:《第二代农民工犯罪:概念辨析与解释模型》,《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6]张勇濂:《利益剥夺与角色落差:青年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1期。
[7]李福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论为视角》,《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8]张勇濂:《利益剥夺与角色落差:青年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1期。
[9]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第1期。
[10]唐欢庆:《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文化善治》,《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5期。
[11]参见岳平:《犯罪学论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12]Bourdieu,P.,“The Forms of Capital”,in Richardson,J.G.,eds.,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New York:Greenwood,1986,p.248.
[13]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4]同上。
[15]Coleman,J.S.,“Social Capital 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8,94(Supplement),p.98.
[16]Putnam,R.D.,“The Prosperous Community: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Life”,American Prospect,1993,13,pp.35-42.
[17]Burt,R.S.,Structual Hole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9.
[18]Ibid.,pp.65-103.
[19]Lin,N.,“Building A Network Theory of Social Capital”,Connections,1999,22(1),p.35.
[20]边燕杰:《城市居民社会资本的来源及作用:网络观点与调查发现》,《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21]张文宏:《中国的社会资本研究:概念、操作化测量和经验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22]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3]杨雪冬:《社会资本: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载于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24]边燕杰、丘海雄:《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5]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6]卜长莉:《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27]王尚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调查:强烈失落感致心灵扭曲》(2011年1月18日),新华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5/detail_2011_01/18/4328127_0.shtml?_from_ralated,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7日。
[28]王军、王珏:《缺失与生成: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分析》,《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
[29]《法院解析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五大特点》(2010年11月8日),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0-11-08/151521434570.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7日。
[30]颜斐、郝笑天:《北京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调查:心理压抑难融入城市》,《黑龙江晨报》,2010年12月24日。
[31]李慧娟:《银川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深度剖析》,《银川晚报》,2010年11月13日。
[32]张文宏:《社会资本:理论争辩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
[33]肖春飞、苑坚:《农民工子女犯罪率上升,难融入城市致心理偏差》(2006年10月17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0/17/content_5214183.htm,最后浏览日期:2015年1月27日。
[34]Bourdieu,P.,“The Forms of Capital”,in Richardson,J.G.,eds.,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New York:Greenwood,1986,pp.24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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