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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处理

时间:2023-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处理仍存在争议。2.糖尿病并发症的处理 糖尿病孕妇有血管并发症者,可使孕妇及胎儿死亡率明显升高,其中心、肾功能不全是糖尿病孕妇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糖尿病肾病的患者中,早产与难产各占25%、20%。新生儿死亡率较无肾病者多2倍,胎儿宫内死亡及婴幼儿发育障碍者均高于非糖尿病肾病者,如采用合理治疗,可使95%的胎儿获得生存。

糖尿病合并妊娠的治疗,必须由内分泌专科、产科、儿科等医生的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处理方案,目的在于维持母体正常血糖水平,尤其在妊娠开始数周对血糖的控制,有利于降低胎儿先天性畸形的发病率,同时预防糖尿病并发症的出现及加重。

(一)处理原则

1.孕前准备 糖尿病专家可向患者建议最佳妊娠时机。在妊娠前积极控制血糖,监测HΒA1c、尿酮体及血管并发症检查。未能控制好病情的糖尿病妇女意外妊娠将对母婴带来许多不良影响,因此,应在医生指导下选择有效、安全及方便的避孕方法,同时积极治疗,在糖尿病控制良好情况下,争取在随后的数月内妊娠。

2.孕早期 对已确诊的糖尿病,若属于White分及的E、F、R、H级者应慎重考虑终止妊娠为宜,若孕期合并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硬化、肾功能减退、或有增生性视网膜炎,终止妊娠同时绝育。

3.孕期监测 决定继续妊娠者,应在内科医生与产科医生密切观察下,认真控制血糖,防止产科并发症,及时终止妊娠,再请儿科医生协助处理新生儿。孕妇在家应学会自我监护,至少每日查4段及4次尿糖、尿酮体等。定期门诊产前检查:孕早、中期每2周1次;孕28周每周1次,最好于孕32周住院1次,做全面检查,确定具体治疗方案;孕34~36周住院待产,选择分娩时间及方式,血糖控制不良者可提前住院。

(二)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处理

目前糖尿病合并妊娠的处理仍存在争议。尽管严格控制孕妇血糖方面已获公认,但胎儿先天畸形率并未明显降低。这就使得人们更加注重妊娠时机选择,妊娠期及产前胎儿监测,适时进行产科治疗及处理。

1.糖尿病的处理

(1)饮食控制:医学营养营养治疗是控制血糖的中心环节。糖尿病患者尽可能早的开始营养治疗。目前ADA推荐根据母亲身高及体重制定个体化的营养治疗。妊娠期间的饮食控制标准:既能满足孕妇及胎儿能量的需要,又能严格限制糖类的摄入,维持血糖在正常范围,而且不发生饥饿性酮症。孕期每日总热量:7 531~9 205kJ,根据孕龄进行热量调整。其中糖类占总热量35%~45%。蛋白质20%~25%,脂肪35%~40%,尚需维持适量维生素、叶酸、铁及钙。应实行少量、多餐制,每日分5~6餐,睡前加一餐,以防晨起低血糖及酮症。孕妇在前3个月体重应该只增加0.9~2.3kg,以后体重增长平稳约每周0.45kg。但低体重妇女应每周增长0.5kg,超重妇女应该每周只增长0.32kg。血糖控制的目标是空腹或餐前血糖3.9~5.6mmol/L,餐后2小时血糖4.4~6.7mmol/L,HΒA1c尽可能控制在6.0%以下。

(2)运动疗法:近年来研究表明,糖尿病孕妇进行有规律的体育运动,可降低血浆胰岛素浓度,增加周围组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运动治疗时应注意:①孕妇心率应<120/min;②每次运动时间不超过20~30min,运动幅度以轻或中度为宜;③运动后应适当增加饮食量和减少胰岛素用量;④孕妇基础体温不宜超过38℃;⑤对有高血压、血管并发症等患者禁忌运动治疗。

(3)胰岛素治疗:妊娠期糖尿病变化多端,处理不可公式化。因磺脲类药物可通过胎盘,引起胎儿胰岛增生,使胰岛素分泌增加,可导致胎儿低血糖,并有致畸或胎死宫内的危险,故糖尿病孕妇不宜使用,但近来有相关研究报道孕妇在妊娠11~33周使用格列本脲治疗组和胰岛素治疗组,结果两组的大孕龄婴儿、巨大婴儿、肺合并症、低血糖、需要新生儿监护病房和胎儿畸形的发病率没有差异。饮食调整3~5d后,在孕妇不感到饥饿的情况下,测定孕妇24h的血糖及相应尿酮体。夜间血糖≥6.7mmol/L,餐前血糖≥5.8mmol/L或者餐后1h≥7.8mmol/L,餐后2h≥6.7mmol/L,时加用胰岛素治疗,并最好选用人胰岛素,剂量应个体化,根据血糖、糖化血红蛋白及个体对胰岛素的敏感性来调整。一般0.7~1U/kg,分三餐餐前皮下注射。一般选用短效胰岛素,必要时可将短效和中效胰岛素联合使用。随着妊娠进展,血糖仍可能升高,从妊娠20~24周至30~32周,胰岛素剂量约增加50%,以后需要量趋于稳定,故应该每周进行血糖检测,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据报道,糖尿病孕妇DKA的发病率为9.3%,发生此情况时其围生儿死亡率为30%,当糖尿病孕妇由于呕吐、腹痛、脱水、高血压等出现DKA时,应积极进行扩容、纠正电解质紊乱、抗感染、控制血糖和酮体。一般用小剂量胰岛素静滴疗法。

2.糖尿病并发症的处理 糖尿病孕妇有血管并发症者,可使孕妇及胎儿死亡率明显升高,其中心、肾功能不全是糖尿病孕妇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

(1)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肾病合并妊娠或妊高征者,可使20%~40%糖尿病肾病患者的肾功能减退,暂时性或永久性加重,严重时可出现肾衰竭而致死。在糖尿病肾病的患者中,早产与难产各占25%、20%。新生儿死亡率较无肾病者多2倍,胎儿宫内死亡及婴幼儿发育障碍者均高于非糖尿病肾病者,如采用合理治疗,可使95%的胎儿获得生存。治疗上应包括:①严格的血糖控制;②控制高血压,可选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而普萘洛尔(心得安)可掩盖低血糖症状,不宜使用;③选择合适的妊娠时机,对有肾衰竭的患者应终止妊娠同时行绝育手术。

(2)冠心病:White分类的H类,指糖尿病妊娠期出现冠心病,由于孕妇不能完成心脏负荷试验、放射性同位素和血管造影检查,给诊断上带来困难。有冠心病史的妇女应劝其避孕绝育。妊娠期间发现者可服用异山梨酯(消心痛)或硝苯地平(心痛定)。糖尿病孕妇合并心梗的死亡率较高,胎儿的死亡率亦同样多。

(3)视网膜病变:White分类的R类,其中快速增殖性视网膜病变(PDR)是糖尿病1型患者致盲的最常见原因。由于其改变可于短期内迅速发展,因此在妊娠开始就要进行全面的眼科检查,酌情予合理的治疗和随访,荧光照影在妊娠期的安全性尚未完全肯定。

(三)产科处理

同本章第二节治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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