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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3-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业诽谤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上述规定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包括:①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②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开的原则;③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

2.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⑤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⑦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⑧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⑨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⑩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瑏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下列情形可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1)商品假冒行为: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构成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2)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表现为三种情形: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商品虚假标示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中,它可以分为三类:①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②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商品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主要是广告形式,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牌、商品宣传栏等各种广告媒介;此外还包括其他宣传形式,例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商品展销会、产品说明书等推销商品和介绍服务的宣传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例如,将一般产品宣传为名牌产品,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人为合成材料宣传为天然材料等;②引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

(5)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有的制定单行法,有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该法中,竞争行为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却可能涉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鉴于上述缺憾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建议制定单行的专门法律。

(6)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对商业诽谤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所谓捏造虚伪事实,是指行为人描述竞争对手的情况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散布虚伪事实既包括向不特定的人散布,也包括向特定的用户或同行业经营者散布。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常见手法有: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进行诋毁等。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包括商品声誉,是对经营者的积极社会评价,是经营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证。这种信誉或声誉,在民法中属于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品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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