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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

时间:2023-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前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应按保密程序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审以前还应当给申请人留出3个月主动修改申请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程序,由于发明还有后续程序,所以初审中对申请内容的审查要相对松一点。

(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视为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范围

1.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内容:①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③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④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经批准的专利相同,是否明显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

2.对申请文件齐备及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①审查各种文件是否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的撰写、表格的填写或附图的画法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要求;②应当提交的证明或附件是否齐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

3.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手续进行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三)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应遵循的原则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2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凡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

5.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

(四)请求书的初步审查

1.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

2.发明人

(1)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作审查。

(2)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3)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4)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3.申请人

(1)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专利申请的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该申请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明显不具有法人地位或者对其法人地位有疑问的,例如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研究所××课题组,应当通知该单位提供法人地位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2)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4.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中涉外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

(1)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2)专利代理人,是指已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已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里执行任务,并且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个人。

5.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写××省××大学。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有联系人,并写明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申请人是个人的,也可以指定联系人作为专利局送达信函的收件人。外国的地址应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五)说明书的初步审查

1.名称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2.内容 说明书的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部分,并要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小标题:技术领域;技术背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

3.附图 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就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小标题。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和表格,但不得有插图。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中应当有附图。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颜色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附图的大小要适当,应当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每一个细节,并适合于用照相制版、静电复印、缩微等方式大量复制。

(六)两种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审查员应当根据原申请案卷核实下列各项:①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有合法的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发明人是否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③是否提交了原申请文件副本,有优先权要求的;是否提交了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是国际申请,并且未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的,分案申请可以不要求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④在分案申请递交日前,原申请案是否已经被驳回并已生效,或者已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分案申请递交日是否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1)不符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之一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分案申请递交日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2个月期限届满之后的,或者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案已经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或者被驳回并已生效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交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应当作出该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初步审查,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①保藏单位是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②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③保藏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一致。

(1)不符合上述第①项或者第②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第③项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2)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证明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3)在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申请人既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保藏单位未能在4个月内作出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

(4)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4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5)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申请时未写明或不一致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6)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有:①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②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7)专利局作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启动恢复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复的,或者申请人不启动恢复程序的,审查员应依职权取消请求书中注明的有关项目并签章。

(七)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包括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连续排序。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应当作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的申请文件,除允许审查员对文字部分作出修改外,应当符合公布时的要求。

此外,还要对专利代理、优先权请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实质审查请求、提前公开声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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