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由于提上睑肌功能不全或丧失,或其他原因(如睑球粘连、瘢痕牵拉)导致上睑部分或全部不能提起,遮挡部分或全部瞳孔者称为上睑下垂。主要表现为上睑不能上提,患者常通过皱额协助提睑,重者需仰头视物。外伤性动眼神经麻痹或提上睑肌损伤时,均可导致损伤性眼睑下垂。
上睑下垂的原因可分为:①动眼神经麻痹性上睑下垂,分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多由颅脑损伤伴脑神经外伤所致;②交感神经麻痹性上睑下垂,损伤支配Müller肌交感神经麻痹所致;③眼部创伤如眼睑挫裂创、切割创、眶骨骨折、眶内血肿等造成提上睑肌、Müller肌或动眼神经末梢分支引外伤性上睑下垂;④眼睑损伤后感染瘢痕增生增厚,伴提上睑肌破坏机械性上睑下垂。
上睑下垂程度分三级。①眼睑下垂:测量双眼平视位、向上看、向下看三个不同位置睑裂宽度,双眼相差2~4mm;上睑缘位于瞳孔上缘。②重度眼睑下垂:双眼睑裂宽度相差大于7mm;上睑缘遮挡瞳孔1/2以上者。③眼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不能视物。眼睑下垂Benad分度法:Ⅰ度,轻度,眼睑下垂在2mm以内,正常平视时仅遮盖部分瞳孔,不会遮盖全部瞳孔;Ⅱ度,中度,眼睑下垂3mm,正常平视时遮盖大部分瞳孔;Ⅲ度,重度,眼睑下垂超过4mm,正常平视时几乎遮盖全部瞳孔。
【辅助检查】
单纯的眼睑下垂主要以肉眼观察为主,无需使用特殊的辅助检查措施。通过检查瞳孔对光反射、眼外肌运动情况鉴别是否因动眼神经麻痹引起上睑下垂。实际检案过程中曾发现有诈称眼睑下垂者,若疑有诈伤的可能,可试行提上睑肌肌电图检测。
【诊断要点】
正常人眼的眼睑分为上、下睑,其间为睑裂。平视前方时,上睑缘应在角膜(正常角膜直径为11mm)上缘下方3~4mm处,不会遮盖瞳孔(瞳孔直径多在2.5~4mm)而影响视物。正常人上睑缘覆盖角膜上缘2mm,睑裂平均宽度约为7.5mm。为了估测提上睑肌的功能,需要在按压眉部皮肤以抵消额肌收缩的前提下,分别测定眼球极度向上,向下注视时的上睑缘位置。正常人应相差8mm以上。如前后相差不足4mm者,表示提上睑肌功能严重不全。
同时注意在自然光照明情况下记录睁眼时下垂的上睑是否遮盖瞳孔,避免强光直接照射眼部,必要时照相记录。
【鉴定原则】
1.严重上睑下垂遮盖瞳孔区严重影响视力。根据遮盖瞳孔情况评定伤残等级。由于明亮环境下瞳孔会缩小,昏暗环境下瞳孔会放大,故下垂的上睑缘遮盖瞳孔的情况以在一般室内自然采光或普通漫射光照明情况下检查结果为宜。
2.由动眼神经麻痹引起的上睑下垂,参照《标准》附录B的B.1.e)第22条“第Ⅲ对脑神经麻痹”的规定,评定为五级伤残。但要注意评残时机,避免过早评残。
对其他原因导致的上睑下垂,参照《标准》中附录B的B.1.h)第29条“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和B.1.j)第19条“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矫正者”分别评定为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陈晓刚 刘陇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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