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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遇特殊情况急需处理的,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一般在10天以内。凭医生证明由科领导签署意见,医、药、技人员报医务处主任批准,护士报护理部主任批准后交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按请、销假有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每年休假、探亲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如需分次进行,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当年度已休完规定假期天数的,续假天数在下年度假期中扣除。

一、假期的种类和天数

(一)工休(探亲)假:工作满2年后,开始享受工休假。

1.家在本省的每年可享受7天工休假;工作5年以上可享受10天工休假;工作10年以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1天工休假,最长不超过20天。

2.父母在省外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5天。

3.配偶在省外的,且不能利用节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20天。

4.夫妻在一地生活,父母在异地的每4年可享受探父母假20天(第4年休)。

5.配偶与父母在异地(相距400公里以上)即探亲又探父母,每年可享受30天假期。

注:以上假期均含节假日休假,所有假期不另加路途,每年只享受一种假期,不累加。休假不扣工资,奖金由科室按天扣除。

(二)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1.婚假: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婚假7天。

2.产假:符合国家晚婚生育条件又办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产假6个月,剖宫产增加15天。未达到晚婚者产假3个月,产假一次性休完,自愿提前上班的余下假期作废;夫妻双方均为医院工作人员的可给男方1周照顾假。

3.计划内怀孕流产休假15天,放节育器休假2天,结扎术休假20天。

注:不采取积极有效避孕措施造成怀孕,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不扣工资,产假享受基本工资,奖金由科室按天扣除。

(三)其他假期

1.住院 非因公伤病者累计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累计住院15~19天发给基本工资的50%,住院20~60天发给基本工资的20%;奖金由科室按天扣除;因公负伤经医务处或院领导批准住院期间由医院发给平均奖,但最长不超过半年;如属于违反规程导致的工伤,住院期间享受工资,不享受奖金,时间不超过1个月。

2.病假(非住院者) 累计3天以内不扣工资,奖金由科室按天扣除;病假第4天起每天扣月工资的10%,并由医院扣发当月奖金的10%,当月不足从下月扣除。

3.事假 当年按规定已休完假期,一般不再准事假。遇特殊情况急需处理的,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一般在10天以内。事假每天扣工资10%。事假3天以内由科室按天扣奖金,第4天起每天由院里扣发月奖金的25%,当月不足从下月奖金扣除。

4.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最长不超过3天(此条款适用于无工休假的人员)。

二、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请假必须先由本人认真填写《请销假登记本》。

(二)工休(探亲)假,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医、药、技人员报医务处主任批准,护士报护理部主任批准后,交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三)节假日需要外出,请假1天以内(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的,由科(处)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需按正常休假办理请假手续。

(四)各类计划生育假。凭医生证明由科领导签署意见,医、药、技人员报医务处主任批准,护士报护理部主任批准后交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

(五)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先由科领导签署意见,送进修学习或参加学术活动通知书到医务处审核审批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六)补休由各科领导根据情况自行掌握,一般应就地休息。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按请、销假有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三、组织与管理

(一)各科室要在每年12月份做好下一年度休假计划,以便安排好年度休假工作。每年休假、探亲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如需分次进行,分段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当年度未能安排休假的,由医院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休假期间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于假期结束前3~5天告知所在科(处)领导,由科(处)报医务处,批准后方可续假。当年度已休完规定假期天数的,续假天数在下年度假期中扣除。凡休完已准假时间而要求续假,又未经批准,继续休假的,一律按超假处理。

(三)往返途中因交通中断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归队)的,应及时电告所在科室,由科室向医务处报告,经核实批准后,耽误天数可由其他假期抵扣。

(四)节日补休和值班补休应及时安排就地休息,原则上不得累计起来作为假期使用,特殊情况报护理部批准。

(五)办理请假手续,应提前3天在科(处)领导签批后送交医务处审批;原则上应按准假时间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休假的,要及时报告;一般情况下,超过3天要继续休假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六)休假结束后,本人应在2天内到人力资源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的一律按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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