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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缺陷标准

时间:2023-04-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护理缺陷标准。护理缺陷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常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或者因专业技术原因而发生的,未给伤病员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不良后果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下列行为定为护理缺陷。

(一)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护理缺陷标准。护理缺陷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常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或者因专业技术原因而发生的,未给伤病员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不良后果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下列行为定为护理缺陷。

1.严重护理缺陷

(1)注射、穿刺等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伤、断针或者发生局部感染化脓的。

(2)手术时体位不当,造成患者体表面积0.25%以下的皮肤压伤或者功能障碍(短期内能恢复)的;在皮肤消毒后手术开始前查对时发现接错患者、摆错体位、定错手术部位的。

(3)手术野内遗留敷料或者器械等异物,缝合后尚未离开手术室即发现取出的。

(4)助产时违反操作规程,会阴保护不当造成Ⅲ度撕裂的;产后误将纱布或者异物遗留阴道内,数小时以内发现取出的。

(5)产妇出院抱错婴儿,及时发现换回的。

(6)不遵守值班、交接班制度,患者病情发生重要变化时,未及时发现处置的。

(7)因医疗护理原因,造成Ⅱ期压疮、浅二度以下烫(烧)伤、婴儿臀部糜烂,面积占患者体表面积0.25%以上的。

(8)重危、全麻术后绝对卧床的患者或者无陪伴患者,因护理不当发生坠床,增加患者痛苦的。

(9)错用、漏用或者擅自超剂量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或者特殊治疗药物时。

(10)使用过敏性药物,未按照《药典》规定做过敏试验即给药;或者为原有药物过敏史者给药的(脱敏疗法除外)。

(11)静脉输液、化疗或者注射刺激性及浓度较大药液时,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漏于皮下,引起局部组织坏死,面积占患者体表面积0.25%以上,但未构成护理事故的(成人<2%,儿童<5%)。

(12)输入霉变、过期液体,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交叉配血错误、输错血或者因加入药物发生溶血、凝血被及时发现纠正的。

(14)误将该灭菌而未灭菌的器械、敷料发出的。

(15)错、漏、损坏、遗失、延误脑脊液、胸腔积液、腹水、活检组织等送检标本,影响诊断、治疗的。

2.一般护理缺陷

(1)因交接班不清楚,使一般治疗中断或者遗漏的。

(2)打错针、发错药、做错治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医嘱处理错误,造成一般治疗错误的。

(4)错、漏发治疗饮食或误给禁食患者饮食,并对病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延误患者当日检查、治疗的。

(5)因管理不善,致使抢救工作中发生抢救器材失灵,延误救治的。

(6)因医疗护理原因,造成Ⅱ期压疮、浅二度以下烫(烧)伤、婴儿臀部糜烂,面积占患者体表面积0.25%以下的。

(7)采取胸腔积液、腹水、血液、体液标本时,因各种原因需重新采取,但未影响诊断治疗的。

(8)术前备皮划破皮肤,影响手术按时进行的。

(9)术后伤口内或者体腔内留置纱条、引流管,未按规定时间取出,或者因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引流管、气管插管等各种导管脱出,经紧急处理后,无不良后果的。

(10)由于产程观察不细,造成未消毒分娩的。

(11)已灭菌器械包内主要器械不全,清洗不净或者灭菌器械过期,已发给使用单位未使用的。

(12)静脉输液、化疗或者注射刺激性及浓度较大药液时,未按规范要求操作,漏于皮下,引起局部组织坏死,面积占患者体表面积0.25%以下的。

(13)由于管理不当、业务不熟悉或者未按常规、制度操作,造成患者意外损伤,但未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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