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士及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
二、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疑难病例讨论、短期或长期培训、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
三、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累积制,护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可取得相应学分。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平均每年取得学分数不少于25分;“师”级及“师”以上人员平均每年取得学分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护理“师”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要求取得I类学分,而主管护师平均每年需取得I类学分6分。高级职称不低于10分。护理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接受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才能作为注册、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如达不到最低学分数的,按未达标年数顺延晋升年限。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本是作为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凭证,护理部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档案,将护理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情况纳入本人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每年验证一次。
六、学分授予情况
(一)I类学分
1.内容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的项目,如参加一些注明授予国家级I类学分的学习班及学术会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学习班及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
(3)发表在国际刊物(SCI或MEDLINE数据库)或“中华牌”杂志上的论文。
(4)(本年度)经国家科技部、省(政府)部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5)(本年度)获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
2.计算方法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主讲人,每课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不超过12学分。
(3)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及其省级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3学分。
(4)收录在国际刊物上的论文按第一作者10学分、第二作者9学分、第三作者8学分、第四作者7学分、第五作者6学分授予。
(5)发表“中华牌”杂志上的论文按第一作者6学分,第二作者4学分,第三作者2学分授予。
(6)国家级、省(政府)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分。
(7)获得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按成果获奖级别计算学分。
(二)Ⅱ类学分
1.内容包括 除I类学分授予范围外的其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等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
2.计算方法
(1)单位组织的各种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论文报告会,0.5学分/次,主讲人1学分/次,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2)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授予1学分。
(3)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通讯继续教育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18学分。
(4)自学:①应写出自学计划,经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字授予1学分,但每年不超过5学分。②内容为“中华牌”医学杂志、正式出版的医学专著、指定的四新学习材料。
七、学分登记方法
1.Ⅱ类学分由科室护士长统一登记、签名,并附上证明文件(复印件),当年发表的论文应附上论文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2.护士长在填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护理部后,再填写,以免涂改。
3.护士长应督促护师妥善保存学分资料,以便于登记。各科室请在护理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妥当的学分登记本上交,逾期不予登记。
4.学分登记工作是继续教育实施的凭证,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及晋升的依据,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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