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病人症状的变化情况,能力是否有所改善(包括能否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功能水平如何、与他人关系如何),病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是否有所改善,病情好转的程度及好转人数所占的比例,病情恶化的程度及比例等。治疗效果的持久性也是评价治疗效果的重要指标。另外,研究者应特别注意在评价心理治疗疗效时,不仅要考虑到治疗对心理疾患的作用,更应考虑到疾病的自然病程。如果不加任何治疗,某一疾患的自然结局尚能令人满意,就没有必要进行治疗。
一、多重评定
通常,治疗者对病人病情改善程度的评价是一种重要的指标,但这种评价容易受一些潜在因素的影响,如治疗者的态度、社会期望等。有时,治疗者的评价与其他评价(如病人的自我评价)的结果不一致。鉴于这种原因,在临床心理治疗中,通常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价方法对治疗结果进行评定。
(一)多渠道评价
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对治疗结果进行评价,常见的有治疗者的评价、病人自我评价、病人亲友的评价、作业成绩、双盲法观察等。结合各个角度的观察及评价,可以得到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
Strupp和Hadley在1977年提出了一种模型,使心理治疗结果的评价变得较为简单。他们的模型指出,对治疗结果的评价与观察应从社会、个人和心理卫生工作者3个角度来考虑。从社会角度看,主要是评价病人的那些反常的、反社会的行为以及潜在的危险行为通过治疗后是否能得到改善;从病人个人角度看,应当评价治疗是否使病人感到愉快、自信,并能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从心理卫生工作者的角度看,治疗结果评价应能提供对治疗干预的有效成分的理论分析,并从中了解健康人的心理适应过程。
(二)多目标评价
对心理治疗结果的评价并不仅限于某一心理障碍或问题,可以同时对病人的多项行为指标进行评价。例如,在评价治疗结果时,可以测量和观察病人的社会交往能力、心境、认知能力、人格特征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是否有所改变。这种多目标的评价是收集临床资料的可靠途径。
(三)不同水平的评价
对治疗结果的评价还可以在精确水平和一般水平上进行。精确水平的评价可以帮助治疗者准确地了解病人在治疗后哪些行为或能力发生了变化、哪些没有改变。因此,这类评价主要集中在对具体的行为或能力的变化上,采用的评价方法多是自然观察或特殊能力测验。一般水平的评价有助于确定治疗干预是否引起了病人明显的改变,这种变化是由没参与治疗的人观察到的。一般水平评价是在寻求一些问题的答案,例如,病人的配偶是否注意到病人有所改变?专家或病人的亲友是否认为他的障碍和问题已经减轻或者消失?这些都涉及到治疗的总体效果,与病人有关的人的评价、社会测量以及一些档案资料(如工作记录)等可以用来评价治疗的一般效果。
如果对治疗效果的一般水平的评价证明了治疗确实引起了病人变化,就需要进行精确水平上的评价,以便治疗者确切地了解病人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并使其病情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例如,对一名抑郁症病人的心理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没参加治疗的专家以及病人家属的评价均表明,病人的抑郁已被成功地治愈了。这个结果表明:治疗使病人病情得到缓解,但究竟是哪些行为改变了,仍不清楚。研究者需要进行精确水平的评价来确定具体的行为变化,如他的思维是否改变,失眠是否消失,还有哪些特殊行为或能力有所改变等。如果对治疗效果的一般水平评价没有发现病人有所变化,那么在对特定行为或测验成绩的变化进行解释时,研究者必须特别谨慎。
治疗结果的精确水平评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行为变化的测量,如行为治疗中所进行的行为测量(评价强迫行为是否改变);认知与情绪状态的测量,如学习、思维或记忆是否改变,焦虑状态是否缓解。
二、追踪评定
心理治疗效果能保持多长时间是评价治疗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一种治疗的效果是否具有持久性,需要在治疗后对病人进行数月或数年的长期随访和追踪评定。追踪评定的时间长短以及评定次数主要取决于治疗干预、病人和治疗目的。
追踪研究存在着一些方法学问题,如不予以解决将会影响追踪评定结果的可靠性。第一个问题是在治疗前后的结果评定与追踪评定之间的可比性。如果在治疗前后的结果评定运用了多种仪器进行测量,而在追踪评定时仅仅通过问卷或电话进行询问,那么这些结果是无法进行比较的。追踪评定时的实验条件和评定程序应与治疗前后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可比性。第二个问题是在不同治疗组之间,以及治疗组与对照组之间被试者的可比性问题。由于追踪评定持续的时间较长,有些被试者可能中途退出研究,或者有些被试者在追踪期间又参加了新的治疗,这样,追踪评定的结果也无法与治疗前后的结果进行比较。在对治疗效果长期评定时,只能在那些人员缺失不多,不影响原来各组人员分布的情形下进行组间比较。当然,在治疗结束后几个月或更长时间里要得到病人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难,但只有对治疗干预效应进行长期的追踪评定,才能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三、临床显著性与统计显著性
临床心理治疗研究获得的数据资料一般要经过统计处理,如对各组平均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行显著性检验、变异数分析等,从这些分析中可以获得有关治疗结果的一般性描述。从统计角度看,当两组平均数差异明显超过了由于偶然因素引起的差异时,这种结果就具有统计学意义。在对心理治疗结果进行评定时,统计显著性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但它并不能说明结果是否具有临床意义。因此,在对治疗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时,主要依据的是病人的临床显著性变化,而不是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
一般来说,临床显著性变化是根据病情变化的程度和意义而定的。如果治疗后,病人不再为原来存在的问题感到痛苦和困扰,那么这种治疗效果就具有临床意义。例如,焦虑症病人在治疗后焦虑的程度减轻了,不再感受到那种令人不安的焦虑的困扰,这种治疗效果就具有临床显效性。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虽然治疗后治疗组与对照组的差异达到了统计显著性水平,但病人仍然感到痛苦和困扰,这种统计显著性差异就没有临床意义,不能说明病人已被治愈。统计显著性差异与临床上“痊愈”的意义并不相等,所以,在评价临床心理治疗结果时,不仅要进行统计分析,还要对临床显著性变化进行评定,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在评定临床显著性时,有时也要借助统计分析技术。
与常模数据进行比较是一种常见的检验临床显著性的方法。如果病人在治疗后的平均值分布与治疗前的平均值分布有明显差异,但与正常人的分布还有显著不同,那么治疗仍不具有临床显著意义。
统计学检验还可以用来测定治疗后治疗组与正常人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别,如果差异不显著,说明治疗干预具有临床显著疗效。
在进行常态比较时,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即使治疗后病人的平均分数落在正常人平均值一个标准差范围内,并不能说明所有病人的病情均已好转,还应检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即平均数的变化是否能代表大多数病人的状况,治疗效果达到临床显著性水平的病人的百分比是否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如果确有病人病情恶化,研究者应当对他们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同时探讨导致病情恶化的原因,以防止在其后治疗中出现这类情况。假如病情加重的人数很少,可以把它看成偶然事件,与治疗干预效果相区别。
(吴志平 许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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