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理念要成为一个专业的主要、甚至核心规范,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其中外部压力和内部需求具有关键作用。美国学者舒德森(Schudson,2001)在研究美国新闻界的客观性规范时,曾经深刻地意识到,客观性原则本身并非什么创新,也不是无懈可击,但是,为什么客观性对于美国的新闻业如此重要?是出于什么目的使人们将其规范化?作为一种规定性条例而非普遍性行为的规范,其最大特征是自觉的表述,那么,是什么使新闻从业者或新闻机构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行为模式并在道德规范中加以明确表述?
舒德森借用涂尔干的团体认同和韦伯的社会控制概念,分析了促成规范公开表述的四个因素,即涂尔干的“团结仪式”(ritual solidarity)和“身份认同”,前者如在年会、表彰会、新成员加入、退休、葬礼等仪式上,经常会公开表述作为道德规范的团体的生活方式;后者则强调对外的功能,即在文化联结和冲突中的团体身份认同。涂尔干认为对内团结和对外身份认同密切关联,是一块硬币的两面,即维持社会凝聚。同时,社会凝聚与社会控制也有关系,比如团体的象征性仪式同时也具有社会记忆的功能。而韦伯的身份认同强调通过制定规范和施加道德力量来完成社区的代际传承,以及在复杂的组织中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控制,这成为促成规范公开表述的另外两个因素。这些因素促成了规范的修辞形式。舒德森认为,客观性原则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初成为美国新闻业的核心规范,与上述四个因素密切相关。
当前的中国新闻业与一个世纪之前的美国同行面临的境遇当然大不相同,但是,重建专业认同与形象的要求却同样迫切。一方面,新闻媒介急需与“反右”、“文革”中的新闻业相区别,摆脱“坏”形象的影响;另一方面,当媒介逐渐进入市场化、产业化的轨道后,商业主义的侵蚀又从另一侧面损害了媒介的形象。因此,寻找新的专业规范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知情权概念逐渐占据媒介话语的重要位置,实非偶然。与20世纪初美国新闻业祭起客观性大旗一样,中国新闻媒介在进行自我批评时的知情权话语,也具有对内的“团结仪式”和对外的身份认同功能。除此以外,知情权话语还能帮助失落的新闻媒介重建专业权威和社会合法性。
“选择”知情权而非客观性,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社会条件的作用。美国新闻界选择客观性的时代,是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盛行的时代,也是黄色新闻泛滥而招致洪水般批评的时代,更是公共关系等开始影响新闻媒介的时代,客观性应对的是当时新闻专业的内外要求。而在中国,客观性原则的叙事价值历来就不突出。首先,在传统与权威话语的导向中,中国的新闻客观性规范作用有限。近代以来,在救亡图存的历史责任感召之下,中国的新闻媒介与从业者从来没有把作为专业的新闻的功能——报道新闻、传递信息——放在首要位置,启蒙与议政的任务更具优先性(陆晔、潘忠党,2001)。而在官方正统新闻话语中,作为喉舌的媒介首先要实现的是宣传功能,而客观报道则以“用事实说话”取而代之。其次,在中国的新闻专业话语中,客观始终没有真相、真实重要。1997年1月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把原先独立的“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的要求,放在了第四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之内,因而客观性规范成为真实性要求的一个方面。2009年的修订稿也是在“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要求“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4]。新闻媒介对于新闻失实可以公开讨论,但公开讨论客观性的却不多。
如果说客观性主要体现了新闻业自律的努力,那么,知情权概念更主要地反映了新闻业维护独立的需要。事实上,知情权概念也是舶来品,最早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于1945年提出,它反映了新闻业对二战中政府、军方隐瞒消息、愚弄人民的愤怒与抗争。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获得、知悉一切资讯的自由和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资讯的自由与权利”(魏永征,2001)。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法规,以保护人民的知情权,比如美国国会1965年通过的《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1976年通过的《阳光政府法》(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我国引进知情权的概念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仍然只是学理性的概念,而非法定权利,更缺乏相应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加以保证(魏永征,1999)。不过,这丝毫不影响人们将其作为一种专业理念和规范加以讨论。作为一种全新的话语,知情权概念既能传承代民立言的历史传统,又能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嵌入主流话语之中,而且还能体现时代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政治自主意识、社会自主意识、法治意识也随之增强起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众有权知悉政治的、社会的、司法的信息,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利,尤其是知悉公共政务信息的权利”(周瑞金,2003)。
中国的新闻媒介,谈论知情权几乎成为一种仪式,在自我批评的许多场合都要祭出这面大旗。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成为新闻人的一种神圣使命和责任。新闻业利用这一舶来的概念重新诠释新闻的意义和媒介的权利,从而重新树立媒介的社会权威和合法性。话语的逻辑体现在以下的经典表述中:
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而是广大公众的权利,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5]。
同样,这种团结与认同也体现了外界的压力。公众对于新闻失实已十分不满,对于新闻媒介漏报、瞒报新闻事实更是光火。新闻业不得不对损害知情权的行为作出解释与回应。新闻媒介也经常对同行违背知情权规范的行为进行抨击,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巧妙地将这种抨击转移到对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的抨击:是政府部门或政府工作人员和社会干涉了媒介满足人民知情权功能的实现。因此,与谈论新闻的客观性或真实性不一样,围绕知情权的讨论往往并非局限于新闻媒介自身,而是“借题发挥”,更多地表达了这样的要求:重新界定新闻媒介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重新划定新闻业作为专业社区的边界。由此观之,知情权并非一种完全的内部规范,要求媒介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更是要求新闻媒介更大的报道空间和活动空间,而这些空间又并非政府或社会机构自愿给出的,它需要媒介为此进行斗争。围绕知情权进行的媒介自我批评正是斗争的策略之一,本书称之为协商知情权。
“团结仪式”、树立合法性、划定边界,知情权话语的这些行为事实上都体现了媒介批评的专业权威和组织认同的建构作用。接下来,本节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在媒介的自我批评中,知情权话语的建构功能。具体地说,这种建构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协商专业合法性、协商社区边界和建构专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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