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59年西安心血管病学术会议确定的高血压诊断标准
1.凡舒张压>90mmHg者,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高血压。
舒张压80mmHg而收缩压按不同年龄超过下列标准者均列为高血压。
39岁以下 >140mmHg
40~49岁 >150mmHg
50~59岁 >160mmHg
60岁以上>170mmHg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列为可疑高血压:
(1)不论其收缩压如何,舒张压在86~90mmHg者。
(2)舒张压超过80mmHg但不到86mmHg,而收缩压在下列范围者:
39岁以下 在132~140mmHg
40~49岁在142~150mmHg
50~59岁在152~160mmHg
60岁以上在162~170mmHg
若发现血压超出正常范围,应在休息10分钟后再复测一次,复测值仍超出正常者始列为血压升高或可疑升高。
二、1964年兰州心血管病学术会议第二次修订血压升高及可疑升高的标准
1.凡舒张压持续超过90mmHg者,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高血压。
2.凡舒张压持续在85~90mmHg者,均列为高血压可疑。
三、1974年北京高血压普查工作会议第三次修订的血压升高及确诊高血压诊断标准
1.血压升高的标准
(1)凡舒张压持续超过90mmHg者,不论其收缩压如何,均列为高血压。
(2)若舒张压不超过90mmHg,而收缩压按不同年龄超过下列标准者,均列为血压升高。
39岁以下 >140mmHg
40~49岁>150mmHg
50~59岁>160mmHg
60岁以上>170mmHg
2.确诊高血压的标准
(1)过去经过确诊为高血压者。
(2)本次普查舒张压在100mmHg者。
(3)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血压升高者,应再复查两次非同日血压,如有两次血压升高(包括普查时在内),即确诊为高血压。
四、1979年4月于郑州召开的心血管流行病学及人群防治汇报讨论会上,制定“常见心血管病流行病学研究及人群防治工作1979-1985年规划”时,对高血压的诊断标准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95mmHg,经核实二者有一项者即可确诊为高血压。规定凡舒张压>90mmHg并<95mmHg,或收缩压>140mmHg并<160mmHg者均定为“临界高血压”。
五、1991年全国普查时修订了标准,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均列为高血压。
六、1999年中国高血压诊断标准
受卫生部疾控司委托,高血压联盟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在讨论、分析、总结近年来国际、国内高血压病防治经验、流行病学和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基础上,参考《1999WHO/ISH高血压指南》和《美国预防、检测、评估和治疗高血压全国联合委员会第六次报告(JVCⅥ)》,撰写了《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这是1959年以来,对我国高血压诊断治疗标准进行的第五次全面修改。
1.按病人的血压水平分类 (见表17-32)
表17-32 血压水平的定义和分类(1999中国高血压指南)
患者收缩压与舒张压属不同级别时,应按两者中较高的级别确定其分类;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服抗高血压药,血压虽已低于140/90mmHg,亦应诊断为高血压。
2.按病人的心血管危险绝对水平分层 (见表17-33)
按危险分层,量化地估计预后。
表17-33 心血管危险分层
按危险因素、靶器官损伤及并存临床情况的合并作用将危险量化为低危、中危、高危、很高危四档。
(1)低危组:男性年龄<55岁、女性年龄<65岁,高血压1级,无其他危险因素者,属低危组。典型情况下,10年随访中患者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危险<15%。临界高血压患者的危险尤低。
(2)中危组:高血压2级或1~2级同时有1~2个危险因素,病人应否认给予药物治疗,开始药物治疗前应经多长时间的观察,医生需认真地判断。典型情况下,该组患者随后10年内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危险15%~20%,若患者属高血压1级,兼有一种危险因素,10年内发生心血管事件危险约15%。
(3)高危组:高血压水平属1级或2级,兼有3种或更多危险因素、兼患糖尿病或靶器官损伤患者,或高血压水平属3级,无其他危险因素患者属高危组。典型情况下,他们随后10年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危险20%~30%。
(4)很高危组:高血压3级同时有1种以上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伤,或高血压1~3级并有临床相关疾病。典型情况下,随后10年间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的危险最高,达≥30%,应迅速开始最积极的治疗。
七、2004年中国高血压诊断标准 (见表17-34)
表17-34 血压水平的定义和分类(2004中国高血压指南)
若收缩压与舒张压分属不同级别时,应按较高的分级为准。单纯收缩期高血压也可按照收缩压水平分为1、2、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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