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来,不断有个案或系列研究表明,几乎所有抗心律失常药物都有程度不同的使一些患者原有的心律失常加重,主要表现为严重室性心律失常。1985年,Bianco提出将这类药物命名为具有电生理作用的药物,而不称为抗心律失常药。这样,对这类药物加重或恶化心律失常作用的危险性就可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评价一种抗心律失常药物时,千万不可忽视权衡其抗心律失常作用的同时有导致和加重心律失常的作用。自1982年以来,不少作者对抗心律失常药物导致和加重心律失常提出了各自的定义和标准。
一、Velebit的定义和标准(1982年)
由于室性期前收缩的自然波动很大,要明确鉴别某一药物无效、剂量不足或使病情加重是十分困难的。Velebit认为,当平均每小时的室性期前收缩数比用药前增加4倍,或连续发生的2个室性期前收缩或(和)到室性心动过速比用药前增加10倍,或用药后首次出现用药前没有的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持续时间大于60s者,可认为是由于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
二、Wegscheider标准
Wegscheider对慢性室性期前收缩患者进行安慰-对照研究,对研究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后得出药物使心律失常加重所需的最小增加百分数:单一室性期前收缩为150%;复杂性室性期前收缩如二联律、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和连续出现2个期前收缩为300%。
三、Ruskin标准(1983年)
Ruskin首先将电生理刺激方法应用于检测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从而制定出药物致心律失常的诊断标准。
1.用药后诱发出快速心律失常,而非用药期间不能诱发。
2.用药前仅能诱发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用药后能诱发持久性室性心动过速。
3.用药后诱发持久性室性心动过速,其周期长度较用药前诱发者为短。
4.用药后诱发持久性室性心动过速必须用干预性复律治疗方可终止;而用药前所诱发的心动过速其血流状态稳定,且易被电起搏所终止。
5.用药后出现自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或连续性反复性室速。
四、Morganwth标准(1984年)
1.出现服药前没有的新的快速心律失常,并能排除其他因素。
2.用药后室性心律失常发生以下改变。①室性期前收缩的频发程度增加;②室性心动过速的速率显著增加;③快速心律失常类型改变:如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转为持续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转为尖端扭转性或室颤;④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的终止变得显著困难。
五、药物致心律失常的类型(Bigger,1987年)
1.药物引起的窦性缓慢心律失常 ①加重或引起的缓慢心律失常;②加重或引起房室传导阻滞:房室结,His-Purkinje系统,室内阻滞。
2.药物引起的快速心律失常
(1)室上性:伴传导阻滞的房速,非阵发性房室交界处心动过速。
(2)室性:①QT间期延长伴扭转型多形性室速;②新发生的自发的持续性单纯性室速:偶发性或散发性、连续反复性、加速的室性自主节律;③新发生的自发性持续性多形性室速:扭转型;双向型;④自发的持续性单形性室速发作频度增加:相似形态、不同形态;⑤自发性室早的频度增加;室早增加4倍,反复性室早增加10倍;⑥对程控心室刺激的反应:非持续性室速转变为持续性,药物治疗期间室速之速率较快,较易诱发室速。药物致心律失常作用见表23-7。
表23-7 药物致心律失常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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