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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生理检查的作用

时间:2023-04-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便于选择适当的治疗。为了了解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和对窦房结或房室结的影响。2.第二类 经心电图检查,已经明确患者为室性心动过速或室上性心动过速伴室内差异性传导或预激综合征。对于这些患者,有创性心电生理检查对目前的治疗没有帮助,但是,通过基本的心电生理检查所获得的资料可能有助于指导以后的治疗。此时心电生理检查可以明确有无心律失常及其机制,从而指导或提供治疗,或确定诊断。

电生理检查适应证可分为3类:

第一类:专家们一致同意,认为具有这类情况的患者,能够从电生理检查得到好处。

第二类:通常需要做电生理检查,但对这类情况的患者能否从电生理检查得到好处,专家有分歧意见。

第三类:专家们一致不同意电生理检查。认为电生理检查对这类患者没有根据。

一、评价窦房结功能

1.第一类 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症状的患者,怀疑临床症状(晕厥或近似晕厥)是由于窦房结功能障碍所引起,但应用其他方法不能证实窦性心动过缓、窦性停搏、窦房阻滞与症状之间的因果关系。

2.第二类

(1)已证实为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的患者,为了评价其房室传导和室房传导的功能、心律失常的易发性,以选择最恰当的起搏方式。

(2)心电图证实有窦性心动过缓者,为确定其是否有窦房结内的病变、自主神经系统功能异常或药物影响等致窦房结功能异常时,电生理检查有助于选择治疗方案。

(3)已知有窦性心动过缓且有临床症状的患者,为评价其症状是否由于其他类型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所致。

3.第三类

(1)患者的症状和被证实的缓慢心律失常有关联,电生理检查结果对治疗的选择无帮助。

(2)仅在睡眠时(包括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观察到有窦性心动过缓或窦性停搏,但无临床症状者。

二、心电生理检查对获得性房室阻滞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1)患者有症状(晕厥或近似晕厥),怀疑出现症状的原因是His-Purkinje系统阻滞,而又不能明确诊断者。

(2)2或3度房室阻滞者,接受了起搏器治疗而仍有症状,而且怀疑症状的原因是另外的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者。

2.第二类

(1)2度或3度房室阻滞的患者,了解阻滞部位、产生机制,对药物或其他临时治疗的反应,可能有助于指导治疗或估计预后者。

(2)怀疑患者的2度或3度房室阻滞图形是因隐匿性交界区期前搏动所致者(即假性房室阻滞)。

3.第三类

(1)有症状的患者,通过心电图即能明确其症状与房室阻滞有关者。

(2)无症状的一过性房室阻滞(如夜间2度Ⅰ型房室阻滞),与窦性心率减慢者。

三、心电生理检查对慢性室内阻滞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虽有室内阻滞,但怀疑引起症状(晕厥或近似晕厥)的原因是室性心律失常。

2.第二类 无症状的束支阻滞患者,打算应用能加重室内阻滞或产生房室阻滞的药物治疗者。

3.第三类

(1)无症状的室内阻滞的患者。

(2)有症状的患者,但其症状通过心电图所见能证实或排除与之相关者。

四、心电生理检查对窄QRS波心动过速诊断的作用

1.第一类

(1)心动过速发作频繁,患者不能耐受,并且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对这类患者,了解其心动过速的起源点、机制以及电生理特性是非常重要的。以便于选择适当的治疗(药物、导管消融、起搏或手术治疗)。

(2)患者宁愿做消融治疗而不愿药物治疗。

2.第二类 患者心动过速发作频繁,需要药物治疗。为了了解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和对窦房结或房室结的影响。

3.第三类 采用刺激迷走神经的方法很容易终止心动过速和(或)患者能很好耐受药物治疗。对于这类患者,不选为进行非药物治疗之对象。

五、心电生理检查对宽QRS波心动过速诊断中的作用

1.第一类 患者表现为宽QRS波心动过速,常规心电图检查不能得出正确的诊断,但是明确其诊断对患者治疗又很重要。

2.第二类 经心电图检查,已经明确患者为室性心动过速或室上性心动过速伴室内差异性传导或预激综合征。对于这些患者,有创性心电生理检查对目前的治疗没有帮助,但是,通过基本的心电生理检查所获得的资料可能有助于指导以后的治疗。

3.第三类 无。

六、心电生理检查对长QT间期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无。

2.第二类

(1)有过一次或多次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多形室性心动过速和(或)心脏骤停患者,接受药物治疗时,评价药物的防治作用及促心律失常作用。

(2)Q-T间期或TU波形态可疑异常患者伴有晕厥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儿茶酚胺的作用可揭示出明显的Q-T间期异常。

3.第三类

(1)临床上明确的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患者,伴或不伴有症状的心律失常。

(2)获得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患者,出现症状的原因或机制已明确。

七、心电生理检查对预激综合征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1)对预激综合征患者进行导管消融或外科手术治疗的估价。

(2)发生心脏骤停幸存者或有不明原因晕厥的预激综合征患者。

(3)需要明确心律失常的发生机制,了解旁路与正常传导系统的电生理特性以指导治疗有临床症状的患者。

2.第二类

(1)有心脏性猝死家族史,或无心律失常发作史,但从事高危险职业与运动的无症状预激综合征患者,需要了解旁路的电生理特性及发生心动过速的可能性,以明确是否需要治疗。

(2)因其他原因拟行心脏外科手术的预激综合征患者。

3.第三类 除第二类之外无症状的预激综合征患者。

八、心电生理检查对室性期前收缩、成对室性期前收缩、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无

2.第二类

(1)对有发生心律失常的其他危险因素,如低射血分数、心室晚电位阳性、动态心电图记录中有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的患者,心电生理检查可用于进一步估价其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性,并对诱发出室性心动过速的患者指导治疗。

(2)症状明显,具有单一形态的室性期前收缩、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和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可作为导管消融的病人。

3.第三类 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有室性期前收缩、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和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没有其他可发生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危险因素的患者。

九、心电生理检查对无法解释的晕厥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疑有器质性心脏病,适当估价后仍有无法解释的晕厥患者。

2.第二类 无器质性心脏病,倾斜试验阴性,反复发作无法解释的晕厥患者。

3.第三类 已知晕厥的原因,做心电生理检查不能指导治疗的患者。

十、心电生理检查对心脏骤停幸存者的作用

1.第一类

(1)不伴有急性Q波心肌梗死的心脏骤停幸存者。

(2)心肌梗死急性期后超过48h,无再发的缺血性事件的心脏骤停幸存者。

2.第二类

(1)由缓慢型心律失常引起的心脏骤停幸存者。

(2)伴有先天性复极异常(Q-T间期延长综合征)的心脏骤停幸存者,无创性诊断试验结果不确定。

3.第三类

(1)心肌梗死急性期(48h以内)发生的心脏骤停幸存者。

(2)由一些明确的特殊原因,例如可逆转的心肌缺血、严重的主动脉瓣狭窄或后天获得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而导致的心脏骤停幸存者。

十一、心电生理检查对不明原因的心悸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1)患者心悸发作时,医务人员测定其脉搏非常快,但心电图记录未发现引起心悸的原因。

(2)患者晕厥发作前伴心悸。

2.第二类 患者临床表现为明显的心悸,怀疑为心源性的,但症状分散,不能肯定。此时心电生理检查可以明确有无心律失常及其机制,从而指导或提供治疗,或确定诊断。

3.第三类 患者心悸的原因已明确为心外因素(例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引起。

十二、心电生理检查对指导药物治疗的作用

1.第一类

(1)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或心脏骤停史者,尤其是有既往心肌梗死史的患者。

(2)计划接受长期药物治疗的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或心房颤动伴旁路前传的患者。

2.第二类

(1)计划接受长期药物治疗的窦房结折返性心动过速、房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不伴预激综合征的患者。

(2)计划接受药物治疗而基础心电生理检查中又未能诱发出心律失常的患者。

3.第三类

(1)单个房性或室性期前收缩的患者。

(2)有明确可控制诱因的室颤患者。

十三、心电生理检查对适于置入或已置入抗心动过速器械患者的作用

1.第一类

(1)快速性心律失常患者,在置入抗心动过速器械之前和置入过程中,以及出院前最后程控证实器械的预期功能时。

(2)已置入抗心动过速器械后,患者的状态和治疗发生了可能影响该器械继续安全有效使用的变化。

(3)同时置入了抗心动过缓起搏器和心律转复除颤器的患者,测试这两种器械的相互影响。

2.第二类

既往有明确起搏器适应证的患者,测试最有效的长期起搏方式和起搏部位,以获得最佳的症状和血流动力学效益。

3.第三类 置入型器械治疗的非适应证患者。

十四、经导管消融的适应证

(一)经导管射频消融改良房室交界区(造成房室阻滞),以控制心室率。

1.第一类

(1)有症状的快速室上性心动过速者,经药物治疗未能有效控制心室率,而射频消融不能根治室上性心动过速本身。

(2)上述患者不能接受药物治疗,或药物治疗能有效控制心室率而患者不愿服用。

(3)有症状的非阵发性交界性心动过速患者,药物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药物治疗。

(4)因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伴快速心室率导致心脏性猝死的幸存者,并证实无房室旁路。

2.第二类 已置入双腔起搏器的患者,发生药物治疗和(或)程控无效的起搏器介入性心动过速。

3.第三类 能接受药物治疗,并且能有效地控制快速心室率的房性心律失常患者。

(二)经导管射频消融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AVNRT)

1.第一类 有症状的持续性AVNRT患者,药物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第二类

(1)心电生理检查或消融治疗其他心律失常过程中证实有持续性AVNRT的患者。

(2)临床怀疑有AVNRT,但心电生理检查仅发现房室结双径路和房性回搏的患者。

3.第三类

(1)药物治疗有效并能耐受的AVNRT患者,本人更愿接受药物治疗而非消融治疗。

(2)临床未怀疑有AVNRT,心电生理检查仅发现房室结双径路(伴不伴有房性回搏)的患者。

(三)经导管射频消融房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和心房颤动

1.第一类

(1)药物治疗无效的房性心动过速,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药物治疗无效的心房扑动,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第二类

(1)药物治疗无效的心房扑动/房性心动过速伴阵发性心房颤动,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心房颤动起源部位局限,当药物治疗无效,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3.第三类

(1)药物治疗有效并能耐受的快速房性心律失常患者,本人更愿接受药物治疗而非消融治疗。

(2)多形性房性心动过速患者。

(四)经导管消融房室旁路

1.第一类

(1)有症状的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药物治疗无效,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房颤(或其他快速房性心动过速)伴旁路前传所致快速心室率患者,药物治疗无效,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第二类

(1)心电生理检查其他心律失常过程中,证实的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或房颤伴旁路前传所致快速心室率的患者。

(2)无症状的预激综合征患者,自发性快速心律失常和异常心电图可能影响患者的生活、就业、重要活动、保险和精神状态,以及公共安全。

(3)心房颤动伴有旁路前传,但心室率不快。

(4)患者有家族心脏性猝死史。

3.第三类 药物治疗有效的旁路参与的心律失常,患者能耐受药物治疗,并更愿接受药物治疗而非消融治疗。

(五)经导管消融室速

1.第一类

(1)有症状的持续性单形室速,尤其患者无可发现的器质性心脏病药物治疗无效,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2)束支折返性室速患者。

(3)持续性单形室速患者,ICD和(或)药物治疗无效。

2.第二类 有症状的非持续性室速,药物治疗无效,或患者不能耐受或不愿接受长期的药物治疗。

3.第三类

(1)药物、ICD或外科手术治疗有效的室性心动过速,患者能耐受这些治疗,不愿接受消融治疗。

(2)目前标测技术不能明确定位的不稳定、快速、多种或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

(3)无症状、临床预后良好的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十五、心电生理检查对儿科患者的作用与成人的差别

1.第一类

(1)有类似于前面成人部分中描述的情况或特性的患儿。

(2)不能与窦性心动过速相鉴别的窄QRS心动过速患儿。

2.第二类

(1)有类似于前面成人部分中描述的情况或特性的患儿。

(2)可能有心律失常性猝死高危的无症状患者,例如复杂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患者或复杂室性心律失常(非持续性室速或运动时室性期前收缩不减少)而心脏正常的患儿。

(3)先天性完全房室阻滞和宽QRS逸搏心律的患儿。

3.第三类

(1)有类似于前面成人部分中描述的情况或特性的患儿。

(2)先天性完全性房室阻滞和窄QRS逸搏心律的患儿。

(3)获得性完全性房室阻滞的患儿。

(4)手术引起的双束支阻滞的无症状患儿。

十六、禁忌证

虽具有适应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能施行有创性心电生理检查:

(1)周身性感染性疾病。

(2)局部化脓。

(3)细菌性心内膜炎及败血症。

(4)出血性疾病及有出血倾向。

(5)严重肝肾功能障碍。

(6)严重心功能障碍。

(7)严重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

(8)恶液质。

(9)疾病之临终期。

(10)医疗单位不具备心电生理检查的条件。

(11)未获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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