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外戴眼镜、接触镜以及做激光矫正手术,都是为了获得良好的视远的矫正视力。良好的远视力矫正到底应该达到视力表的哪一排?这个视力表现是否需要遵循什么条件呢?自己所配戴的眼镜是多少度?属于哪个范畴?配镜后的矫正视力达到了多少?与书中所指的有无差异?这诸多问题都是值得配戴眼镜者关注和了解掌握的问题。
1.屈光度范围 关于屈光度范围,可按习惯以球镜划分:
(1)300度(3D)以下的为低度近视范围。
(2)300度(3D)~600度(6D)为中度近视范围。
(3)凡600度以上的屈光度为高度近视范围。
(4)1 000度以上的为严重的高度近视。
2.矫正视力 对上述各屈光度范围的矫正视力,各家说法不一。不过,只要验光尚准确,要求达到清楚、舒服、有利健康应有的视力并不难,对于轴性、屈光性近视,下述矫正视力是合适的(55岁以上高龄患者矫正视力酌情处理)。
(1)中低度(屈光度600度以下,散光300度以内)的矫正视力:
单眼1.0~1.2,即能判别1.2视标(对数视力5.0~5.1);
双眼1.2~1.5,即能判别1.5视标(对数视力5.1~5.2)。
(2)高度近视(600度以上)的矫正视力,一般可做如下处理:
600~800度的近视范围内,散光在200度以内的:单眼0.8(对数视力表4.9~5.0);双眼单视1.0(对数视力表5.1)。
800~1 000度以内的近视,散光在200度以内的:单眼接近0.8(对数视力表4.9以内);双眼单视接近1.0(对数视力表5.0以内)。
1 000度以上的近视以及高度近视中带有高度散光者,因戴上眼镜后,视标在视网膜上成像比例过小,还得考虑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妨碍视力的原因,故矫正视力当根据患眼情况而定。
以上所指均为非恶性近视,没有器质性改变,亦非其他病理性的近视、远视眼。
必须强调,达到上述矫正视力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是验光定度时,不能有诸如第3章提出的“验光28忌”中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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