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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婚姻与策略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两种说法相辅相成,彼此扣连,共同确立了广西左右江土司地方统治的权力合法性。明代土司制度建立后,发生在数百年以前的侬智高事件开始成为广西左右江流域土司可资利用的政治资源。这也就是说,广西左右江流域的土司集体合谋建构了该区域内的历史。
明清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婚姻与策略_民族学.人类学:追述与反思

张江华

广西作为中国的边疆社会,从汉代开始,中央政权只保持了对其部分地区(东部地区)的直接控制,而对其西部地区则一直仅止于间接的统治。唐宋时期,这一地区的政治制度是所谓的“羁縻制度”,至元明开始,土司制度成为广西乃至整个中国西南地区中央政府与地方族群之间基本的政治架构。明清以来,在此一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以及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渐次展开,铺衍出了广西以及中国西南地区社会与政治的历史。

在这一过程中,土司依违在国家与地方族群社会之间如何因应自处是令人感兴趣的议题。他们既需要应对中央王朝无孔不入的蚕食与渗透,又需要面对不断觉醒的地方社会对其权威的质疑与挑战,而且还需要时刻警惕来自于其内部和外部对其权力与领土的觊觎。本文即是考察婚姻如何成为土司行动的重要手段,当地土司又如何通过婚姻来巩固其在地方社会的权力。此一过程也表明王明珂等人所提出的“攀附”理论有其解释上的局限性。

一、广西左右江地区的土司与土司联盟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左右江地区是古代广西土司连片集中分布的区域。元明以来,伴随着中央王朝土司制度的确立,广西左右江流域的土司逐渐结成为一个土司联盟。这一联盟基于两项要素:其一是通过历史的制作来达成区域内的土司共同体关系,二是通过彼此通婚而形成婚姻联盟。

明清两代,广西左右江地区的土司合作建构了两项历史:一是有关土司族源来自中原的说法,二是随狄青南征立功授土的说法。这两种说法相辅相成,彼此扣连,共同确立了广西左右江土司地方统治的权力合法性。

发生于北宋皇祐年间的侬智高叛乱事件是广西地方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侬智高是北宋羁縻州广源州(在今靖西那坡一带)首领,在与包括交趾(今越南)在内的各地方势力竞争中崛起,逐渐统一了广西左右江地区。侬智高最初期望中央王朝能够承认其扩张的合法性并“求一官以领诸部”[1],在这一期望落空后,侬智高试图建立与宋相对的“大南国”。侬智高的反叛最终导致了狄青南征,广西地方社会也因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明代土司制度建立后,发生在数百年以前的侬智高事件开始成为广西左右江流域土司可资利用的政治资源。这一地区的几乎所有土司均声称其祖先来自于中原地区,而其地方权力的获得也是因为其始祖参与了对侬智高反叛的镇压,因为战功而被朝廷“授土开基”。

目前所见关于上述说法最早的记载是明成化八年(1472年)恩城土州知州赵福惠所立的石碑:

赵仁寿,本贯系山东青州府益都县人氏,跟随总兵官狄青来征邕州南蛮侬智高。获功绩,得水土一方归附。祖赵仁寿特令恩城州世袭土官知州职事,子孙相继,承受祖业,传之后嗣,耿耿不泯。故刻此石以为之记。[2]

这也是左右江流域所谓始祖源自山东白马的开始。在上林土县,还有上林土县始祖黄嵩带领同乡23勇士“一箭分茅岭,三鼓夺昆仑”的英雄故事。

……当时侬志(智)高重兵把守昆仑关(此关在南宁与宾阳县交界处),宋军久攻不克,狄青乃施巧计,令宋军退驻宾州(今宾阳县城),终日吃喝玩乐,以松懈侬军防守。数日后,侬军中计,认为宋军思乡厌战,纪律松懈,而放松守备。是年大年除夕,狄青即令智勇双全的我祖嵩公率领白马堡同乡23人,三更半夜抄小路登悬崖潜入茅岭(昆仑关侧面高山),偷袭侬军薄弱点,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砍死侬军卫兵,打开关门,举火为号,里应外合,将侬军击溃,夺下昆仑关。历史上称之为“一箭分茅岭,三鼓夺昆仑”是也。[3]

按照上林土县的说法,这所谓的24名白马堡同乡也就成了后来左右江地区各土司的始祖。上述故事的精彩性还在于上林土县在编制自身历史时也将其他土司纳入到这一故事中,从而使得其他土司也参与到其自身的历史制作过程中来。这也从事实上使得左右江土司形成了一个山东白马同乡集团。这一集团大致包括了左右江地区除岑氏集团和思恩府九巡检司之外的所有土司。[4]

作为明清时期广西势力最强的土官集团,岑氏关于其族源有独立于其他土司的说法。

岑仲淑,派自余姚,善于医道,立武功于宋高宗朝,受麒麟武卫怀远将军。随狄襄公征侬志高,克林州城,破邕州,志高奔广南。襄公还朝,仲淑公善后,驻镇邕州,建元帅府,督桂林、象郡三江诸州兵马以御志高。始通市马于水西,大火合兵扫荡西南夷,梗有囗囗,布露上京,封粤国公。[5]

与其他土司不同的是岑氏在更早时期已将其族源上溯到东汉岑彭,强调其开拓广西的始祖来自浙江余姚,但随狄青南征的故事则与其他土司如出一辙,这也说明他们试图强调其在地方上的优势。此外,还有一些土司与上述说法都有一些差异。一是上映土州,该土州的许姓土司声称来自于河南洛阳许州[6];另外就是明代中期在废除思恩府之后所成立的九巡检司。他们的说法与左右江其他土司也有差异,以白山土司为例:

王青,江南江宁府上元县倭驼里沙街人。于宋皇佑四年随宣抚使狄青征侬智高有功,授丹良堡世袭土舍,子二:润、泽。[7]

白山土巡检司是在明中期著名的思田之乱后建立的土司,明代思想家王阳明在平定思恩府岑浚、田州府岑猛之乱后,将属于两府右江以北的区域分割为九个土巡检司,白山巡检司是其中较大的一个。

其实无论哪一种说法,其真实性都已被否定。[8]这也就是说,土司口中的族源故事只是反映了这些土司对共同的历史资源的利用。事实上,这也不仅仅是某个土司的个别行为,而是该区域内所有土司的一种共谋。从早期的材料来看,明初的土司虽然已强调其族源来自于中土,但各有各的说法,而到了明后期及清中期后,各土司在编制其族谱时不但情节上基本保持一致,而且还往往注意相互间的照应与掩饰。一些土司如思明府的黄姓土司甚至还不惜修改明初已有的族谱以附和、响应这一说法。这也就是说,广西左右江流域的土司集体合谋建构了该区域内的历史。这一“历史事实”的成立,不但使得土司作为中央王朝代理人的身份得以确立,也使得该区域内的土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同乡”甚至“兄弟”的关系。换言之,通过分享这一段“历史”,他们构成了一个共同体。[9]

这一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婚姻上的同盟,即左右江流域的土司通过彼此通婚而构成了一个婚姻圈。上林土县这样表述24家白马同乡之间的婚姻关系:

如果化的赵家、归德的黄家,海城的韦家、镇远的冯家、岑家、上思的黄家、向武(今天等、印茶)的黄家、思州(今宁明县)的黄家、奉议(今田阳右江南岸)的黄家、罗阳县(今扶绥县)的黄家。在改土归流前,24家土官都相互通婚,非僚不娶。

对这一婚姻制度的实践,我们相信在明以前唐宋羁縻时期就已经展开。宋代周去非就谈到“邕州诸溪峒相为婚姻”[10],在明初解缙为思明府黄姓土司所撰的“知思明府黄公神道碑”中,当时土司黄广成的上三代女性分别来自左右江地区的万承、龙州、上思土州,[11]说明明代之前土官之间的通婚已成为土官婚姻的一个惯例。

土司之间通婚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明末清初时期万承土州的一个个案。

万承土州位于今大新县龙门乡,有关万承土州的婚姻材料记录在两块石碑上。石碑为明末清初时期万承土州官许祖兴两位夫人的墓碑。两块石碑共记录了24桩婚姻。其中许氏土司作为讨妻者的婚姻材料有3条:许祖兴先是娶龙英州土官的女儿赵氏作为原配,在赵氏未生育的情形下,许祖兴继娶一个广东的官僚黄德政之女黄氏,黄氏共为许祖兴生下5男2女,其中长子许嘉镇娶归顺土官岑氏为妻并继承土官职位。这两块石碑更耐人寻味的是对许氏家族女性去向的婚姻资料的记载:万承土官家族这一时期人丁兴旺,许祖兴生养了5男2女,这5个儿子又分别生育了27个孙子30个孙女。两块石碑详尽记载了许氏32名女性中21名女子所嫁配偶的名字及身份。在这21桩婚姻中,许家女性除了两名女子嫁给汉人(其中一名是在广西任职的流官之子)外,其余19人均在土司之间通婚,嫁入左右江地区15个土司家族之中,其中属于右江流域的土司有田州,属于左江流域的有思明府、思明州、罗白县、下冻州、龙州,其他9个土司则属于与万承土州相邻近,且处在左右江流域之间今属于大新、天等县的一些土司。

因此,即令我们在缺乏大部分许姓男性通婚资料的情况下,仍然能看到,万承土州土官家族在同一时期,通过婚姻至少将该区域内20个以上的土司直接联系在一起。[12]而在这一时期,广西左右江地区的土司总数也只有45个左右,也就是说这一区域内一半以上的土司都与万承土州有着直接的婚姻关系。他们或为万承土州的讨妻者,或为万承土州的给妻者。而且我们也注意到,万承土司与其相邻土司间有着更多的婚姻往来。尽管同属左右江流域,但由于相距较远,万承土州似乎与属于泗城府和思恩府的土司间较少有婚姻上的往来。

这也就是说,土官在保持其土官阶层内婚的同时,也更倾向于与其邻近的土官间有更多的婚姻往来,甚至有制度化的婚姻联系。显然这一策略是为了消除由于地域的邻近而容易滋生的紧张关系。

二、土司婚姻交换的规则

(一)婚姻交换的范围

在20世纪50年代所做的调查中,均谈到土司之间的婚姻是官族对官族,也就是说,土官之间的婚姻交换,是以土官某一范围的世系群为交换单位来运作的。但这一时期的调查,对“官族”所指代的范围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人们很容易将官族理解为土官所在的宗族,从某一角度上讲这也是对的。尤其是从清中叶开始,土官开始修订宗族族谱,设置蒸尝田,修建祠堂,并建立宗族管理组织。在相当多的情形下,这些土官宗族成员也声称其为官族。但显然这样的宗族并不是土司间婚姻交换的单位,事实上,大多数土官宗族成员仅仅在土司社会内部通婚,即与本地区的其他社会成员通婚,他们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与本土司之外的其他土司宗族全面通婚。

因此,至少是作为土官婚姻交换的单位,官族另有所指,而且是一个较之宗族范畴狭窄得多的社会单位。对这一单位的确定,从道理上来看并不难。由于土司的世系是一个衰降性的体系,即土官世系群成员身份的尊贵程度取决于其与在任土官系谱关系的远近。因此,所谓官族成员,应指因与土官血缘相近,因而还能保有土官特权的那些社会成员,也就是说还有官族身份的成员。

在这一点上所有土司社会都是非常明确的。土官地区的规例是“三代为官,五代为民”[13]。意思是说,土官世系群成员到了五代之后,就失去了官族的特权和土官对他们的照顾,其身份与一般平民无异。所谓的特权,除身份尊贵从而能享有贵族的一些象征符号外,最重要的就是会分得土官所拥有的官田一部分。这部分官田,根据土司制度,也是在五代后交还给土官。白山土司具体情形如下:

定例:土司生子,除嫡子承袭外,余子各给田三玮,房族故绝,其田归官,今又奉文,五代服尽,田仍归官。[14]

这就是说,一个土官的直系三代,尚能够维持官族的身份,至第四代时身份已逐渐低微,而到第五代时就彻底丧失了其官族的身份与地位,跌落至土民阶层。

因此,所谓的官族以及土司间的婚姻交换单位是指某一在任土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子女、兄弟之子女、孙子孙女所构成的群体。属于该群体内的成员,从本质上均是某一任土官直系三代以内的子孙。在该范围内,土司彼此完成他们之间的婚姻交换。

从万承土州石碑中我们也可看到这一范畴的存在。该族谱所显示的婚姻材料,均为许祖兴直系三代以内的婚姻材料。而在第四代上,仅有男性的名称,而缺少了女性的名称。这一缺漏和忽略显然并不偶然,而且万承两块石碑的立碑时间相隔11年,从道理上讲,在许祖兴的第四代孙女中应有婚姻发生,显然这些女性及可能存在的婚姻也因其重要性的丧失而被石碑付之阙如。

(二)土司同姓婚

壮族社会婚姻的一重要制度是所谓“土俗不讳取同姓”。即壮族会与同一姓氏甚至同一族源的对象通婚,这一制度也与汉人的同姓不婚构成了鲜明的对比。

有关这一制度的详尽研究可参见笔者曾经的相关调查。[15]在右江流域的喀斯特地貌地区,婚姻会在一个很小的地域范围内展开——通常是包含一二个村落的祭祀单位。为了维持这样一个共同体内婚,该地的壮族会将有着同一族源的同姓群体分裂成若干个外婚集团(总共需要七个以上的外婚集团来维持该区域内的内婚),从而彼此通婚。分裂的起始单位,也与我们前面谈到的官族的范围一致,即超出五代(包括五代)从原则上就可以通婚。为了配合这一制度,该地社会在墓地以及亲属制度上都有相应的文化设计,譬如说,同一墓地只安葬三代祖先,超过三代则择地另葬。从而实现其“凡合骨者则去婚,异穴者则聘女”的“以合骨辨婚姻”,而非“以姓氏辨婚姻”的理想[16]

有关壮族的这一婚姻制度也反映在明代土司联姻上。土官间最著名的同姓婚当属著名的瓦氏夫人的婚姻。瓦氏夫人是归顺土州知州岑璋之女,嫁与田州土官岑猛。根据白耀天等考订后所修正的田氏系谱,岑璋与岑猛拥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岑世兴。岑世兴是元代来安路总管,也是右江一带岑氏的共祖,岑璋属于镇安府岑阿刺辛分支,七代传至岑璋;而在田州通过田帖木儿八代传至岑猛。因此,按所谓的汉人辈分岑璋应是岑猛的父辈。这桩有悖于汉人伦常的婚姻也因瓦氏夫人的杰出战绩而广为人知。事实上,岑氏同姓婚在更早时就已出现,譬如岑猛的祖母也是岑氏,虽然不能确定其来源,但大致也应是诸岑之一。此后明代的万历年间,又有镇安府与泗城府的联姻,镇安府知府岑缘之女岑玉颜嫁入泗城府土官岑绍勋,其子岑云汉也成为继任土官。

很显然,作为左右江地区最显赫的家族,岑氏是在了解其系谱关系的前提下操作他们的婚姻的。同样是在了解其系谱传承关系情形下依然通婚的还有安平土州与太平土州,这两个土州同出于元太平路总管李兴隆,至明初始分为太平、安平二州,分别由兴隆之子李郭辅、李郭佑掌管。在经过7代后,太平土州是郭辅—以忠—圆泰—李铎—李谷—李瑶—李珖,安平土州为郭佑—赛都—文贵—李华—李森—李囗—李桢,两者结为姻亲[17]

进入清朝之后,有关岑氏同姓婚的记载似乎就较少见到了。这显然与该时期左右江地区土司宗族的发展有关,各土司在其社会内部开始强调同一宗族的成员不能通婚,编制族谱时也强调避免同族婚事实的发生。桂西诸岑氏既认同为一宗族,通婚显然就成了有悖宗族伦理的事件。

不过一般意义上的同姓婚在土司间依然展开,譬如《百色厅志》就记载了清咸丰年间下旺土司的一桩同姓婚:

下旺司巡检韦应赞妻韦氏,土俗不讳娶同姓,亦犹前明田州岑猛妻瓦氏实归顺州岑璋女也,相夫卅年,克尽妇道,寡而训子,能守其官。咸丰六年,子鸣韶也筹防劳瘁,孙成林才二岁,贼大至村署为墟,韦率族目丁练扼险要以自守,阅四年,上官以其可任,檄之协理司事。既而贼退,乃藉民力依山立栅栏而居其后。十年群匪峰起,蚕食土司。卒能保境安民以迄今日。孙既及岁受事,犹复时加训勉,年已七十有五而神明不衰,人辄比之田州瓦氏。[18]

有意思的是,这桩婚姻是放置在地方志中“节孝”章节里表述的,也就是说其婚姻明显不符合汉人伦理的韦氏却受到了汉人关于女性价值文化的表彰。我们注意到对这一伦理上的困境,是以“俗”的多样性解决的。

不过这并不表明文化压力的不存在,在清末的一些土司地区,壮族同姓婚已被明确地赋予了污名,尤其是在当时的圩镇上,同姓通婚被视为“爬灰”“乱伦”行为,也成为区分“文”与“野”的一项标志[19]。但即便如此,土司间的同婚姓依然存在,直到清代末年,上林土县的黄家就与周边其他的黄家一直有着婚姻上的联系,当然作为一种辩称,他们开始强调这样的婚姻是同姓但并非同族。

(三)女性的单方面流动

壮族的婚姻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间接交换体系,即壮族主张女性的单向流动,而比较排斥女性的直接交换[20]。而这种婚姻制度是由其宇宙观所决定的。在壮族的宇宙观里,存在着一个超自然界的花园,花园里的花朵与阳世间的人建立了一种对应关系。掌管花园的神祇是花王,女性能否生育取决于花园是否送花,儿童的健康也依赖于其所对应的花朵是否受到了花王的眷顾与护理,甚至说人间的婚姻也需要花王将两朵花移栽和培育在一起。因此,花王主宰着人间的生育与健康。而在壮族,家庭的花王是由给妻者来供养的,不但其神龛由给妻者提供,有关生与养的重要仪式,外家(给妻者)所提供的物品是仪式是否具备力量与达成效果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在壮族的宇宙观里,生命的流向是由女家指向男家的[21]。因此,对壮族而言,女性的双向交换意味着“刚把花送来,又要把花送回来”,对其生育会有反作用,而成功的婚姻也就在于给妻者能够带给讨妻者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从有限的材料中,我们看到了将女性持续性地送往一个家族的婚姻的存在。最典型的莫过于白山土司王家对安定土司潘家的依赖。在白山11代土官的婚姻中,有6代的婚姻来自潘家,其中4代明确说明来自安定土司潘家。显然如果将土司家族中其他成员的婚姻也算上,安定土司潘家流往白山土司王家的女性更不止于此数,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土司家族持续性地从另一个土司家族中讨取女性的过程。

在万承土州的婚姻材料中,许氏家族女性同时嫁入同一家族的婚姻有4组。即在同一时期,许氏家族有4组是两个女人同时期嫁入同一土司家族。他们是许遂婵、许遂严分别嫁给了龙州土官赵国梁、官弟赵殿辉(图1);许遂昭、许遂争分别嫁给了太平土州土官李开锦及官弟李友棣(图2);许遂仙、许遂娥嫁给了向武土州两位土官的弟弟黄嘉德、黄玉中(图3);许遂缵、许遂姬则嫁给了安平土州一位土官的哥哥李子宴及另一位土官弟弟李长略(图4)。

图1 万承-龙州单方面流动[22]

图2 万承-太平州单方面流动[23]

图3 万承-向武州单方面流动[24]

图4 万承-安平州单方面流动[25]

石碑上刻意对这些婚姻对象与某位土官系谱上的关系的强调(我们知道这也是这桩婚姻的意义所在),为我们进一步确定这些婚姻的细节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有意思的是,依据我们与相关土司族谱进行的比证[26],除了第二组婚姻我们略有些疑问外,我们基本上可划出这4组婚姻较为准确的系谱图。从系谱上看,至少有3对婚姻是堂姐妹嫁给叔侄俩。也就是说,在女人单方面流动过程中,他们显然不必拘泥于世代,没有汉人那种世辈难以逾越的诸般禁忌,或者说,对他们来讲,这类婚姻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辈分错乱方面的困惑,似乎也不存在任何障碍,显然婚姻对象与土官之间系谱上的紧密关联才是这样一桩婚姻里最重要的考量。

(四)女性的双向流动

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的过程完全是单向的,我们反而有一些证据来证明土司之间女性双向交换的存在。虽然这样的材料很少,但目前我们至少见到了3例。

第1例个案来自于上林土县。在一份由土官黄九如为其妻子所撰写的墓志铭里(似乎这也不多见),他谈道:

内子许孺人,全茗刺史许公讳丞佑之女,其母即余之姑也。[27]

显然这是一桩最典型不过的姑表婚个案(图5)。在墓志铭中,黄九如从一个儒家理想女性的角度,不吝笔墨地称赞其妻子的贤淑。许氏为黄家生育了一儿一女,因为婆婆的过世,很早就承担起黄氏内室管理的责任,其后不久年仅22岁又死于产后疾病。黄九如深切表达了对许氏的悼念以及对这段短暂的美满婚姻生活的怀念,对这桩与壮族文化有显著冲突的婚姻,我们在字里行间看不出有任何心理上矛盾的存在。

万承土州也存在类似的一桩婚姻。土官许祖兴的夫人来自于龙英州,是某一代土官(墓碑上名字缺失)的女儿。许祖兴的孙女、下一代土官许嘉镇之女许遂婧又嫁给龙英州土官赵振刚(图6)。因此,对万承土州而言这是隔两代返还的婚姻。这两桩婚姻发生在明清鼎革时期,龙英土州这一时期土官的继替也非常混乱[28],因此并不能很好地确定赵振刚与赵氏父亲之间的系谱关系,不过这是一桩“花来花往”的婚姻还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一桩婚姻来自于上映土州(今天等县)与都结土州(今隆县都结乡)之间,材料见于上映土州末代土官许乃文的墓碑之上:

翁乃景山(绍宗)之次子也,同胞兄弟三人已亡故,遗下一弟,祖名乃圣,字奇翁。原配都结州官之女夭寿后,再娶结安黄家之女为副室,生下二子二女,次女嫁都结内侄喜轩为媳。……[29]

也就是说,许乃文先娶都结土州农姓土官之女为妻,农氏去世之后,再娶结安土州(天等县结安,土官张姓)黄氏,然后许乃文又将与黄氏所生之女嫁回给都结州土官之孙农喜轩为妻。这里虽然农喜轩之妻许氏并非其姑母农氏亲生女儿,但站在许姓立场来看,显然也是姑表开亲的过程(图7)。

图5 上林-全茗直接交换婚

图6 上映-都结直接交换婚[30]

图7 万承-龙英直接交换婚[31]

对这些显然与壮族文化相冲突的个案,土司不但没有刻意回避,还付诸笔墨,甚至刀锥斧凿于石碑以求不朽,这似乎表明土官并没有受限于壮族文化。

(五)上攀婚

从我们所接触的材料来看,许多土司都有两个妻子,土司的族谱与墓碑中也将这两个妻子称之为原配和继配。虽然我们不太能肯定这是否是土司的一项制度,但可以确定,土司的继配并不是在原配去世之后某个媵妾的扶正,事实上,原配可与继配同时存在,譬如万承土州许祖兴的原配赵氏与继配黄氏就共同生活了数十年。

从目前所见到的情况来看,原配多来自其他土司家族,或来自于较土司高阶的社会阶层,如汉族流官家庭。因此,原配代表着土司与其平行阶层或高阶阶层之间的通婚,通常也是土司维持其地位不坠甚至提升其社会地位的手段。发生在明清两代的多次土司争袭事件也表明,一个强有力的后家也将对下一代土司的继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原配及围绕着原配的制度是土官权力再生产的关键性要素。

相比较而言,继配的来源可以多样。既有可能来自同阶层的土司家族或汉人官僚,也有可能来自低于其社会等级的土目家族、汉族商人家族,甚至土民家族。由于原配并不能保障生育或生育男性子嗣,而且,土官在选择其继承人方面也并非完全被动,发生在中央朝廷的后宫争宠与诸子争袭等类事件也在土司社会不断上演,[32]因此,继配的重要性也可想可知,一方面,选择得当可以进一步扩展其社会关系[33];另一方面继配成为原配生育能力的重要补充。

继配也成为土官原配之外其他女人谋求的目标。土官纳妾是司空见惯也是理所应当的事件。这些妾多来自较低等级的土目、土民甚至役民家庭。在土司社会,跨越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婚姻一般表现为低社会阶层的女性流往高社会阶层,也就是说,借助于婚姻的实现,女性会成为人们攀附高阶级以及提高其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嫁入土司家的这些女性,能上升为继配显然能够显著提高个人及其家族的社会地位。即便实现不了这一理想,能与土司联姻并为其生育子孙对许多家族来说也是攀龙附凤的一件事件。

土司与土目的联姻也是土司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两代,在土司权力更替过程中,土目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首先是国家规定土司权力继承过程中要求有所谓族目民的“甘结”,因而从制度上土目对土官的权力继替就有很强的制衡作用;而在实际的过程中,一些能干的土目往往也成为土司袭替过程中的实际操纵者。明代田州之乱,前期就来自于土目李蛮、黄骥试图操纵土司继承人职位,后期的卢苏、王受之乱在很大程度上是卢苏为其女婿恢复田州土司职位。在土官家族内部的权力争斗中,这些官族子弟最强有力的外援和可靠的支持者不会来自于内部而是来自于其族外的姻亲。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明代思明府的黄王宏事件,由于土目陆祥的不断奔走与周旋,不但被杀土官黄钧沉冤得以昭雪,其外孙黄道也因此得以袭位。显然,土官与土目的通婚(从土目吸纳女性),不但是笼络,也是平衡其内部社会力量的重要手段。而土目通过向土司进贡女性则能够明显地提高和强化其在地方社会的地位。

与汉人的婚姻也是土司通婚的一个重要目标。这大致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汉族官僚的通婚,一种是与汉族平民或者商人的通婚。前者更多地有上攀的取向,因此,允许土司家族的女人向这一方向流动。万承土州的那一代女性中就有许遂暇和许遂孕嫁给了汉族官僚子弟。甚至说来,在明显高过其地位的汉族官僚与贵族面前,土司还能降尊纡贵,将其家族中的女人送与这些官僚做妾之类身份的女人。典型的事例是明朝开国功臣常遇春之子郑国公常茂因罪流放到龙州后,龙州土官之妻黄氏即将其小女儿嫁与常茂做妾。并在此后与常茂相勾结,在地方政治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浪,最终也导致了中央王朝的直接干预。[34]而与汉族平民的通婚则表现为汉族平民或商人对土司阶级的攀附,因此,一般只能是土官从这一人群中获取女性。

土司家族中女性在社会阶层间的这种单向流动也经常造成土司家族女性的剩余。也就是说,常有土司家族中的女人因为没有合适的婚配对象而嫁不出去,因而终老在娘家。这也导致了所谓“养姑田”的设置,即土官从官田中划拨出部分田地给这些家族中没有嫁出去的女人,依赖于这些田地的田租收入维持她们的生计。而当其去世后,这些田地又重新被土官收回。这些寂寞终身的女人显然成了土司婚姻制度的牺牲品。

(六)官妻继婚

明清以来,理学在基层社会所造成的最明显的影响大概是阻止女性的再婚,这差不多也成为衡定女性是否贞节的基本标准。有两起史料记载了明代同一时期所发生的有关左右江土司配偶(官母或官妻)再婚或拒绝再婚的事情。我们也可以看看土司如何面对这一汉人的基本文化价值。

嘉靖间(1522—1566),广西上冻州土知州赵元恩者,幼而失父,其母尚盛年,与太平陆监生者私通,久之遂留不去。元恩因呼陆为契父,事之如严君。[35]

很显然,沈德符是以一种骇人听闻的态度来记述这一事情的。土司的母亲不但公开与情人(还是一个绅士)同居,而且土司居然还事之如父。对于当地文化而言寻常的一件事情显然给了沈德符一类的汉人强烈的文化震撼。不过同一时期,另一事情也在发生:

李氏,土官李琛女,适归顺州土官长子岑瑶,瑶为其弟所杀。氏年二十七,复归于父母家。父母强之改适,不听。氏婢四十五人,驭之甚严。昼常锁外户,不使与僮仆相见,夜明灯坐中堂,群婢环之纺绩,至鸡鸣乃锁门而寝,晚年操守益严。[36]

李琛是太平土州的土官,其在位时间也在明正德年间(1506—1521)。我们不太清楚李氏的坚持与反抗到底来自于个人情感的原因还是汉文化价值的型塑,但她的行为被记录在册表明了新儒学价值对土司地区的渗透,也说明这一行为至少得到了当时中央王朝的承认和鼓励。

如果说明代在有关土司妇女应否守节问题上还存在两种文化的角力的话,清代土司的女人守节已成为其基本规范。[37]清代地方志中记载有:在清乾隆年间,田州土司长子岑澜未袭先故,留下来一群年轻的妻妾,这些妻妾在正妻带领下集体为岑澜守节[38]。土司女人“亦知礼义”的行为极大地荣耀了田州土司的门楣,也相应得到继任土司的尊重与肯定。我们虽然看不到这一过程中这些女性的抵制与反抗,但显然这一时期要求土司家族女人守节在文化上已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要求。

(七)婚姻与土司继嗣

广西土司有所谓“官母护印”的制度。这是因为在土司继承过程中,常出现土司过早去世,而其合法继承人年幼未到袭职年龄的情况。在此一情形下,中央政府规定,土司官印由未来土官的母亲暂行保管,待少年土司成年袭职后再归还。显然这一制度是为了防止土司家族的其他成员对土司职位的觊觎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甚至为了让这一制度切实可行,官母不受制于土司行政系统,不少土司还专门为官母设置了“掌印田”。

这也使得女性及女性家族在土司继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土司的妻子通常是另一土司家族的女人,因此,土司的给妻者——另外一个土司通常成为继任土司的坚强后盾与保护人。一些土司子弟,在不受宠或者有危险时,也往往是以其母亲所在土司作为其避难所,而一旦需要提供武力时,他们也是有力的支援。这也使得广西土司的争袭并不是其内部事件,一起土司争袭事情,通常人众多有婚姻关系的土司卷入其中。

在早期土司继替过程中,也有直接由女性来承继土司职位的事件,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明代泗城府的卢氏。

妻卢氏,王宣公卒,族目保袭夫职。出征有功,封诰命,封贞寿夫人。[39]

卢氏于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袭职,在做了八年土官知州后,让位于其侄子岑豹。卢氏并不甘心其权力的丧失,因此曾通过向朝廷上奏攻击岑豹的品行试图取消岑豹的继承权。她也似乎一度想将土司的职位传递给自己的女儿岑定。但卢氏的这些努力最后都遭到了失败。

最离奇的女土司来自于明嘉靖生产的恩城土司赵天锡:

土官之为京朝近吏者,隆庆辛未进士宋儒为礼部主事;中原人出为土官者,近年思[恩]城知州赵天锡,皆奇事也……赵本江南女优,游粤西见嬖于土酋,因得袭职,尤奇之奇也……赵善笔札,曾与旧知书,婉媚纤弱,全是黛奁本色。乃闻其得官之故,则囗所天及正室,而赵氏无他子,遂以夷法,妇袭夫官。其人至今在。[40]

这一记载见之于明代笔记《万历野获编》中,以当时人记当时事,应该有相当的可信度。不过这一故事并没有得到地方文献的验证,现存的恩城赵氏族谱中也没有赵天锡的名字。白耀天认为有后来土司以此为丑闻,因而深讳不言,故意从历史上抹去也是有可能的[41]

三、结论

同中国边陲的许多土司一样,广西左右江地区的土司也存在将其祖源“攀附”到中原的现象。在王明珂等人看来,这类攀附现象是一种模仿与制造社会区隔的行为。[42]即中国边疆的异族,由于与中原政治、社会以及文化上的“差距”,通过攀附来提供其自身的身份与地位。尤其是其中的上层,更通过文化认同与模仿来造成与本土底层社会的区隔,从而合理化其自身的地方统治者身份。埃利亚斯在其《文明的进程》里也讨论了这种所谓的下层对上层的模仿行为,并认为这是文明化进程中的重要机制。[43]

在作者看来,攀附所产生的社会区隔是显而易见的。较之其他区域内土司的简单攀附,广西左右江土司还有其特别的创造:就是通过将其祖源与区域社会历史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其攀附更具真实性、权威性,更有说服力。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这一历史制作表现出了土司在面对中央王朝扩张时所具有的主动性:一方面他们主动地将其地方权力来源归属于中央王朝,另一方面又通过历史的合法性将该权力索取回来。这种“先予再取”的策略同时完成了土司对其社会内部的夸耀:作为征服者的后裔,他们是中央王朝所赋予权力的合法继承人。换句话说,他们也将国家力量改造成为他们维持其地方权力的强大后盾。事实上,广西左右江的土司将其建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群:相对于中央王朝,他们是能为其驱使,控卫边疆的代理人;相对于其治下的土民,他们是汉裔;而相对于更后来的汉人,他们则是中原征服与开拓疆土的功臣的后代。

不过,由上也容易看出,我们也不能将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攀附简单理解为模仿。在埃利亚斯以及王明珂看来,攀附所带来的是文化上的认同与模仿,即攀附者将被攀附者的文化视为优越性的文化,而对自身文化产生羞耻感与自卑感,从而在行为与价值准则上认同和效仿被攀附者。但广西左右江的土司在运用婚姻作为其社会结群策略方面,并没有完全模仿汉人的习俗,譬如说,在知晓汉人同姓不婚的伦理下依然维持其同姓婚的事实,完全不考虑嫁入女性所带来的世代的混乱,以及明代土司妻子公然与情人同居,等等,在汉人看来的这些骇人行为并没有受到他们强烈的抵制与排斥。反过来,他们也并没有完全遵守壮族人的婚姻规则,最典型的是他们认为只要恰当,双方交表婚也是不错的婚姻。这也就是说,土司在这一过程中,超越了任何一种文化对他们的束缚。对于土民而言,他们是汉人,因此可以不遵守壮族文化的制约;而对于汉人或汉族精英而言,他们的行为又是“土俗”,因此也能获得理解和不受汉文化的谴责。在文化适应上,他们以一种蝙蝠式的策略游走在汉壮文化之间。

这也让我们了解,所谓的“文化中国”在向华夏边缘扩张过程中“礼”与“俗”之间所具备的弹性。“礼”是中央王朝用来推行其社会与文化价值的制度与行为规范,因此具有普遍性、唯一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强制性;而“俗”则是具体而微各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具有区域性、多样性,从而有可包容性。在历代“用夏变夷”过程中,“礼”与“俗”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分界,甚至也包括随时随地的权变,因此,看上去是壮族土司利用了这两者之间的空隙与模糊,将两种文化变成了自身策略性工具。

事实上,维持和再生产壮族社会的习俗与文化才是这些壮族土司真正的权力资源。对于中央王朝而言,之所以采用土司一类的制度就是因为“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44]。明清以来多次“改土归流”与“改流复土”的反复,其争论的焦点也在于该地的风俗是否已适应改流。显然,对该地区的土司而言,他们不可能不明白这些“俗”的存在才是他们权力能够得以维持的真正基础。因此,土司面对“文化中国”的霸权,虽有适应与迁就,但更多地或许还是文化上的抵抗。

因此,我们看到,广西壮族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婚姻交换连接起来的,土司的基本策略也是通过制造尽可能多的婚姻连接来巩固其在地方的地位与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广西左右江土司在适应国家边陲地位上的主动性。他们如何玩弄历史与文化的策略来应对中央王朝对边陲的扩张,虽然历史的车轮不可避免地最终完成了该地区的国家化过程,但壮族文化也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完成了其再生产和再创造的过程。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注释】

[1]张声震主编:《壮族通史》,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

[2][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3]《上林黄氏宗谱》黄家世传补遗,作者搜集。

[4]该族谱中只是部分地列出了24名白马堡同乡的名称,经过明代改土归流后,明清时期左右江流域的土司约有47个左右,在除去原属于思恩府的9个巡检司与10个岑氏土司之外,剩下的土司约有28名左右,与24这个数字基本相符,因此,24同乡的说法显然是各土司酝酿一致的结果。

[5][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64页。

[6]范宏贵:《侬智高研究资料集》,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5年。

[7](清)王言纪修,朱锦撰:《白山司志》(卷一),清道光十年(1830)刻本,广西图书馆藏。

[8]有关这方面的文献非常多,主要可参看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谈琪:《壮族土司制度》,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

[9]按照魏捷兹的说法,这也构成了一种共财关系。每个土司都参与了这种文化财的创造,并同时分享它。参看魏捷兹(James Wilkerson)《澎湖群岛的村庙“公司”与人观》,收录于庄英章、潘英海编:《台湾与福建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三),“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台北南港,1996年。

[10](宋)周去非:《岭外代答》,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

[11][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12]我们至少还忽略了这一时期与许祖兴同辈以及低一辈的婚姻,因为许祖兴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儿子的婚姻也应在土司家族通婚范畴之内。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

[14](清)王言纪修,朱锦撰:《白山司志》(卷一),清道光十年(1830)刻本,广西图书馆藏。

[15]张江华:《血与土的变奏:广西田东县立坡屯陇人的考察》,“云贵高原的亲属与经济”计划,“中国西南族群生命仪礼区域研究”计划期末工作讨论会,昆明: 1999年6月15日。

[16][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7页。

[17][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527~541,551~556页。

[18](清)陈如金修,(清)华本松撰:《百色厅志》(中国方志丛书第廿五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

[1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

[20]张江华:《血与土的变奏:广西田东县立坡屯陇人的考察》,“云贵高原的亲属与经济”计划,“中国西南族群生命仪礼区域研究”计划期末工作讨论会,昆明: 1999年6月15日;张江华:《广西田东县立坡屯陇人的世系群与婚姻》,收录于《社会、民族与文化展演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汉学研究中心丛刊,论著类第7种),台北:汉学研究中心印行,2001年。

[21]高雅宁:《广西靖西县壮人农村社会中(魔婆)的养成过程与仪式表演》(清华人类学论丛之八),台北:唐山出版社,2004年。

[22]何农林:《足迹,广西大新县文物普查保护资料汇编》,大新县文物管理所、广西大新县博物馆,2006年。

[23]何农林:《足迹,广西大新县文物普查保护资料汇编》,大新县文物管理所、广西大新县博物馆,2006年。

[24]何农林:《足迹,广西大新县文物普查保护资料汇编》,大新县文物管理所、广西大新县博物馆,2006年。

[25]何农林:《足迹,广西大新县文物普查保护资料汇编》,大新县文物管理所、广西大新县博物馆,2006年。

[26][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谈琪:《壮族土司制度》,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

[27]该碑文现存于广西田东县思林镇坡塘村那造屯对面山上,由张江华、贝维静、韦丹芳、农辉锋等共同抄录。

[28]谈琪:《壮族土司制度》,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

[29]《桂西南、滇东南许氏家族源流纪略》编委会编:《桂西南、滇东南许氏家族源流纪略》,2000年,农恩光提供。

[30]《桂西南、滇东南许氏家族源流纪略》编委会编:《桂西南、滇东南许氏家族源流纪略》,2000年,农恩光提供。

[31]何农林:《足迹,广西大新县文物普查保护资料汇编》,大新县文物管理所、广西大新县博物馆,2006年。

[32]土官可以以土官继承人不具备一个土官应有的品行的名义要求国家褫夺其继承资格,譬如说不孝就是他们经常使用的一个借口。

[33]许祖兴显然是一个好的例子,他娶了一个土司的女儿赵氏和一个汉族官员的女儿黄氏,黄氏为其生育了五个儿子,长子继承土司职位,次子因功官居二品武将,记名台湾总兵,三子也成为参将。

[34]此事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相关记载。

[35](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3页。

[36](清)金鉷、钱元昌、陆纶编纂:《广西通志》(卷八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733年。

[37]至清代,一般流官地区的壮族妇女守节行为依然少见,清初这样记述当时一个壮族妇女的行为:“罗氏,荔浦僮妇,年二十二夫死,誓不易志。僮之俗少闺范,尚声歌。人或以歌诱之,必正色不为动。事姑尽孝,抚子成立,历五十余年,能以女节著于僮俗,尤不易得。”参见《明太祖实录》卷89。

[38]其子岑宜栋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以嫡长孙袭职。参见[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

[39][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40](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03页。

[41][日]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405页。

[42]王明珂:《论攀附:近代炎黄子孙国族建构的古代基础》,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73),台北,2002年,第583页。

[43][德]埃利亚斯·诺贝特著,袁志英译:《文明的进程》(第二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44](宋)范成大著,齐治平校补:《桂海虞衡志校补》,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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