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
除存在禁忌证的血液透析患者均可以复用透析器。但是应该强调的是:
1.复用的透析器必须是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
2.由具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
3.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禁忌证】
根据2005年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1.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的患者不能复用透析器。
2.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不能复用透析器。
3.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患者不能复用透析器。
4.对复用过程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不能复用透析器。
根据KDIGO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丙型肝炎预防、诊断、评价及治疗的指南建议,对于丙肝病毒感染病人尽可能不复用透析器,在无法避免透析器复用的单位,必须在严格遵循并执行感染控制程序的基础上,才可以复用透析器。
【操作方法及程序】
1.血液透析器半自动复用程序
(1)首次复用前贴上血液透析器复用标签。
(2)使用反渗水冲洗血液透析器血室8~10min,冲洗中可间断夹闭透析液出口。
(3)肉眼观察血液透析器有无严重凝血纤维,若凝血纤维超过15个或血液透析器头部存在凝血块,或血液透析器外壳、血液出入口和透析液出入口有裂隙,则该血液透析器应废弃。
(4)标记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及复用日期。
(5)冲洗:①血液透析器动脉端朝下;②由动脉至静脉方向,以1.5~2.0kg/m2(或3~4L/min)压力的反渗水冲洗血室;③透析液侧注满水,不要有气泡,夹闭透析液出路15min;④放开透析液出口,同时以2.0kg/m2压力的反渗水冲洗血室2min,此期间短时夹闭血室出路3次;⑤重复过程③及④共4次,每次变换透析液侧的注水方向。
(6)清洁(血液透析器如无凝血,可省略此步骤):根据透析膜性质选用不同的清洁剂。可选用1%次氯酸钠(清洁时间应<2min)、3%过氧化氢或2.5%Renalin。清洁液充满血液透析器血室,然后用反渗水冲洗。
(7)检测。①血液透析器整体纤维容积(total cell volume,TCV)检测:应大于或等于初始TCV的80%;②压力检测:血室250mmHg正压,等待30s,压力下降应<0.83mmHg/s;对高通量膜,压力下降应<1.25mmHg/s。
(8)消毒:①常用消毒剂有过氧乙酸、甲醛溶液等;②将消毒液灌入血液透析器血室和透析液室,至少应有3个血室容量的消毒液经过血液透析器,以保证消毒液不被水稀释,并能维持原有浓度的90%以上,血液透析器血液出入口和透析液出入口均应消毒,然后盖上新的或已消毒的盖。
常用消毒剂的使用要求见表17-1,其使用方法建议按血液透析器产品说明书上推荐的方式进行。
表17-1 常用消毒剂的使用要求
*.复用的血液透析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最短消毒时间消毒后方可使用;
**.超过表中所列时间,血液透析器必须重新消毒方可使用
2.血液透析器全自动复用程序
(1)结束血液透析,首次复用前贴上血液透析器复用标签。
(2)用生理盐水500ml冲洗血液透析器血室,夹闭血液透析器动脉及静脉端,关闭透析液出口,开始自动复用程序(如复用程序不能立即进行,应将血液透析器进行冷藏)。
(3)自动清洗:①将血液透析器血室及透析液室出口分别连接于机器上;②使用清洗液冲洗血室一侧(从动脉到静脉);③反超滤冲洗透析膜;④冲洗透析液室部分;⑤再次冲洗血室部分(分别从动脉到静脉及从静脉到动脉,共2次)。
(4)自动检测:血液透析器TCV检测及压力检测,复用标准同前。
(5)自动消毒:①用消毒液冲洗透析液室部分;②用消毒液冲洗血室部分;③将消毒液充满透析液室;④将消毒液充满血室;⑤准备下一次透析。
【并发症及处理】
1.透析器反应 病人出现发热和寒战,或程度轻重不等的过敏反应,常发生在透析开始时,应检测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内毒素含量及复用消毒液残余量。当透析开始时病人出现血管通路侧上肢疼痛,应分析是否由于复用透析器中残余的消毒液引起。若怀疑是残余消毒剂引起的反应,应重新评估冲洗程序并检测消毒剂残余量。
2.透析器效能(通过尿素清除率测定)及实际透析剂量下降 应该定期监测透析器效能,确保实际的透析效率不得低于使用新透析器的90%,如果患者出现临床状况恶化,包括进行性或难以解释的血清肌酐水平升高,尿素下降率(URR)或Kt/V(K为透析器尿素清除率;t为透析时间;V为体内尿素分布容积)降低,应检查复用程序。
3.增加的交叉感染危险 主要是经血源感染的疾病传播的危险。应该定期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有关传染性疾病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等感染指标的检测,严格执行感染控制措施。
【注意事项】
1.每个血液透析单位须设立血液透析器复用手册,内容包括有关规定、复用程序和复用设备说明等。进行复用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血液透析器型号、每次复用的日期和时间、复用次数、复用工作人员的签名或编号以及血液透析器功能和安全性测试结果。并记录有关复用的事件,包括血液透析器失效的原因及不良反应。
2.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的人员必须是护士、技术员或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复用人员须经过充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能理解复用的每个环节及意义,能够按照每个程序进行操作,并符合复用技术资格要求。设立培训资料档案:记录有关培训内容,包括题目、参加者姓名、培训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考核结果。
3.复用透析器应使用反渗水。供复用的反渗水必须符合水质的生物学标准,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必须满足高峰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用水要求。透析液细菌水平不得超过200cfu/ml,内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eu/ml。细菌学检测应每个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1次。
4.复用设备必须确保以下功能:使血液透析器处于反超状态能反复冲洗血室和透析液室;能完成血液透析器性能及膜的完整性试验。
5.复用房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通风排气设施,通风良好,排水能力充足。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应在指定区域内存放,应与待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分开放置,以防混淆导致污染甚至误用。
6.透析结束后血液透析器应在清洁卫生的环境中运送,并立即处置。2h内不准备处置的血液透析器可在冲洗后冷藏,但24h之内必须完成血液透析器的消毒和灭菌程序。
7.每一位可能接触患者血液的工作人员均应采取预防感染措施。在复用过程中操作者应穿戴防护手套和防护衣,遵守感染控制预防标准,从事已知或可疑毒性或污染物溅洒的操作步骤时,应戴面罩及口罩。
8.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标签必须能够确认使用该血液透析器的患者,复用及透析后字迹应不受影响,血液透析器标签不应遮盖产品型号、批号、血液及透析液流向等相关信息。
9.复用次数:应根据血液透析器TCV、膜的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血液透析器可否复用,三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血液透析器。根据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应不超过5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采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推荐复用次数不超过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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