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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源保健食品的定义

时间:2023-04-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健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法定特征: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供人食用或者引用,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功能不明确、不稳定者不能作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要达到现在毒理学上的基本无毒或无毒水平,对适用对象在正常摄入范围内不能带来任何不良反应,食用是安全的;而作为药品,则允许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存在。保健食品无须医生的处方,对食用人群无剂量的限制,可按机体的正常需要自由摄入。

保健食品是指对人体具有增强机体防御功能、调节生理节律、预防疾病和促进康复等有关生理调节功能的加工食品。最先由日本提出,现在已成为一个国际性术语,各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尽相同。植物源保健食品的特征:①具有食物的形态,可按通常的方法取食;②具有明确的生理调节功能目标;③含有功能因子成分,在人体内的生化、生理功能明确;④摄食后体现具体功能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其以下法定特征。

(1)保健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法定特征: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供人食用或者引用(含药食两用的物质、不含以治疗为目的的物质),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保健食品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这里“特定”是指保健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是经过动物或人群功能验证是肯定的。功能不明确、不稳定者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同时,特定功能并不能通过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摄取和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3)保健食品必须有明确的适用人群:保健食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的,一般需要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适用,不存在对所有人都有同样作用的所谓“老少皆宜”的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作用,保健食品重在调节机体内环境平衡和生理节律,增强机体的防御功能,以达到保健康复的目的,而不追求短期临床效果。保健食品要达到现在毒理学上的基本无毒或无毒水平,对适用对象在正常摄入范围内不能带来任何不良反应,食用是安全的;而作为药品,则允许一定程度的不良反应存在。保健食品无须医生的处方,对食用人群无剂量的限制,可按机体的正常需要自由摄入。

(5)保健食品配方组成和用量必须具备科学依据:功效成分是保健食品功能作用的物质基础,一种功能可能由多种功效成分产生,不同的功效成分产生同一个功能的机制可能不同,在人体内的代谢也往往不同,对人体其他功能的影响也可能不一样。所以,只有明确了功效成分,才有可能根据不同人身体情况选用适合于自己的保健食品。对于新一代的保健食品,不仅要求功效成分明确,而且要求功效成分含量明确,这样才能更科学地食用和保健。至于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的名称。

(6)保健食品必须具有法规依据:保健食品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必须有特定质量指标与检测方法,有卫生部指定的专门单位进行保健评价与检验。同时,在我国还必须经过一套严格的申报手续和审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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