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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许氏祭祀的规定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轮首还是族众,在管理和祭祀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都要受到宗族的惩戒。祭礼不能按时举行,轮首要受到处罚。族众如果违规情况较多,受到处罚的形式也是多样的。颁胙之际,饮而丧仪,醉而败德,讥讪轮首,悔慢尊长,是宜查明,以罚其胙。有登舟而不至墓所者,其罚同。对于不参与者的惩处是罚胙。如果三次违反规定,就以不敬治罪。除籍是族规中最严厉的处罚。[30]见后文“违规惩戒”部分。
违规惩戒_徽州传统村落社会—许村

无论是轮首还是族众,在管理和祭祀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都要受到宗族的惩戒。轮首如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侵蚀、私取、私与等情况。前面提及的唐昌许氏的祠规是以一罚十。城东许氏把账簿记录不清晰者归入畜类,《古歙城东许氏世谱·许氏家规》中“春秋祭祀”条下记有:“黎明而祭不举者,罪其轮首之人。”祭礼不能按时举行,轮首要受到处罚。

族众如果违规情况较多,受到处罚的形式也是多样的。

首先是不积极参与墓祭活动。通常人们祭祀祖先常热心于本支五世祖,“然五世之上,则咸诿于族所共祖,莫任其责”[31]。尽管参与扫墓的子孙都有分胙的报酬,但因路途遥远,尤其是一些大家族,参与者众多,有不愿参与祭扫,或惹是生非者,甚至出现“祭祖则不前,领胙则竞进”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各宗族对墓祭分胙都有一些规定。《古歙城东许氏世谱·许氏家规》中“清明墓祭”条下载:

吾宗坟墓非一处,标祀之典亦非一日所能遍也。有舟往者,有陆行者,是宜群族人而扫松楸也。然道途之遥,供亿之烦,人情有所难而轮首有所不堪也。乃定为四十八分,析而俭九十六人。九十六人之中而犹有不至墓所者,此岂有水木本源之思者乎?甚至沿途生事,朋比虗人。颁胙之际,饮而丧仪,醉而败德,讥讪轮首,悔慢尊长,是宜查明,以罚其胙。有登舟而不至墓所者,其罚同。

一支由九十六人参与的祭祀队伍,自然会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还有人扫墓不参与,分胙却不含糊,所以在族规中不得不作出到墓所才发给胙筹的规定。胙筹是用长约12厘米、宽约1.5厘米竹片或木片制成的,上面刻有堂号和印记。到墓地者每人从年首处领一支胙筹,至第三天祭祀结束时,凭胙筹入祠堂分胙。对于不参与者的惩处是罚胙。

其次是祭祀迟到,礼仪不肃。城东许氏“春秋祭祀”中谈到,祭祀应当在黎明时分开始,通常在早晨四点左右就要举行,而族众则到了上午十点钟以后还有人没到,所以订立规条,早晨四点族众必须到齐,礼生检查着装。如果迟到或衣冠礼仪不严肃者罚胙,并将名字写在“瘅恶”匾上。如果三次违反规定,就以不敬治罪。

再次是分胙时醉酒喧哗。出现此类情况,则罚其胙。《唐昌许氏宗谱·宗约》对出现此类情况的处罚则更为严重,如果酗酒失仪,则要罚银一两以充祭祀之用,即便是孩童在席间喧哗也要接受处罚。许氏家规的“春祈秋报”中记有,“童子在席喧哗,不能责礼仪,此在族长正副斟酌罚之”。因念其幼小,故由正副族长酌情处理,并没有什么硬性的处罚规定。

最后是侵吞、盗买祭田。城东许氏《标祀定规》中记有:

我宗祠之出赀入主,置买祭田,本欲血食永延。岂期末世有不肖者将己亲属无嗣之主,更易别亲,何异夺此亲之饮食以杀之而食他亲者有焉。甚至以己祖宗之主贸易他人,更其名以飨祭,不啻扼祖宗之喉夺其食以杀之而食他人者有焉。图数金之便宜,使他人为馁鬼。卖者因恶,买者尤凶,固人鬼所共愤也。除已往觉而改正旧主外,倘有再犯此弊,非我族类也。主仍改旧,人共斥之。

许氏认为,如果有不肖子孙侵吞或盗卖自己祖上的祭田,此无异于扼住祖宗咽喉而从其口中夺下食物并杀了他。如果侵吞、盗卖的是别祖的祭田,就会让他人祖宗沦为饿鬼。从事此种买卖的双方都可恶之极,为人鬼所共愤。如果有此类错误而不改过者,田不但要归旧主,而且盗卖者要开除族籍。除籍是族规中最严厉的处罚。洪武十四年(1381)订立的《城东许氏宗祠标祀膳茔约议》中还加重了对盗卖祭田的处罚。“私卖膳茔田土之人,并以盗卖田土论罪,仍追回原产。”成化壬寅年(1482)的《城东高阳里重议膳茔条规》同样重申了盗卖者将会以盗卖田土罪送到官府法办处罚的规定。

【注释】

[1]据汪世森提供《歙北富溪汪氏族谱》(康熙抄本)及许承桃(84岁)、许开泰(80岁)、许起凤(女,80岁)、许世达(75岁)、许松玉(74岁)、许仕淳(71岁)口述整理。

[2]本章末注明出处的引文皆出处汪氏谱。

[3]明隆庆三年(1569)刻本。

[4]明崇祯甲戌(1634)刻本。

[5]许暹,迁歙许氏十七世祖,南宋时自许村迁城东,为城东一世祖。宗谔公次子,行七,故名“七暹”。

[6]许暹之孙,宣义公次子,行三六,南宋嘉定甲戌进士,故名“三进士”。

[7]《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二《宗祠祀典条录·礼生》,第五十八页。

[8]《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二《宗祠祀典条录·礼生》。

[9]大母,即汪璘孺人程勤。

[10]这里的香火指的是掌管繁衍的神。

[11]《汪氏族谱·大母行状》。

[12]道昌(1408—1485),名恒晖,汪华十六世孙。为富商,三任万石长,修族谱,建石桥。

[13]《汪氏族谱·新定事例》。

[14]《无他许氏宗谱·值年条规》。

[15]《汪氏族谱·新定事例》。

[16]《汪氏族谱·丙一公墓所》。

[17]《何氏宗谱》卷末(光绪刻本)。

[18]《汪氏族谱·新定事例》。

[19]《汪氏族谱·新定事例》。

[20]《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一。

[21]此处的“像”即指祖容。

[22]《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七《连墅庄屋录》。

[23]《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七《连墅庄屋录》。

[24]《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七。

[25]《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之一。

[26]《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之三。

[27]《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之七《连墅庄屋录》。

[28]《城东高阳里重议膳茔条规》。

[29]《城东许氏宗祠标祀膳茔约议》。

[30]见后文“违规惩戒”部分。

[31]《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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