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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说中的七公菩萨的由来

时间:2023-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屋的修建与祠堂有三点不同:一是选址的不同。祠堂可根据姓氏及分支的需要修建,一村可建多个;而社屋一般是一个自然村一个,或邻近的村落共用一个。相传,许村有父子俩长年在茅舍东面的金鸡石上烧炭卖炭。社屋属于公共设施,它的建造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社屋的修建款项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还灯银;一是向村民摊派丁头银;一是祠堂和乡绅的捐赠。社屋的基址除了购买以外,还有民众的捐赠。从日期来看,这座社屋
社屋修建_徽州传统村落社会—许村

社屋的修建与祠堂有三点不同:一是选址的不同。祠堂建在村中,而社屋一般都建在村外的两三百米处,唯有城东许氏建的高阳社屋紧邻祠堂。二是数量不同。祠堂可根据姓氏及分支的需要修建,一村可建多个;而社屋一般是一个自然村一个,或邻近的村落共用一个。三是建筑格式不同。祠堂一般是三进三间,或三进五间;而社屋一般是二进三开间,城东高阳社屋为三进。

社屋的内部格局是下进有厢房两间,用于存放一些祭祀用品。上进是一个大厅,中间是一个神龛,神龛的上方悬挂着一字一匾的四个大字:“土”、“谷”、“维”、“修”。神龛前面摆放着供桌和香炉。供桌的左边安放有大钟,右边是大鼓。

神龛上面所供奉的菩萨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南宋之前供奉的是任公,这从《富昇大社碑记》中就能看出。明崇祯甲戌年(1634)编订的《古歙城东许氏世谱》卷一之《宗祠祀典条录·社祀》记有:“庙建郡城东门之大街,石坊题曰:高阳里。重门三进,正堂侍立社稷神位,坐以狮山,屏以问政,左象山,右紫阳,山还水抱,神妥钟灵,四方人兢祀之。”这里明确记载“正堂侍立社稷神位”,即社屋供奉的是社公菩萨。清顺治十一年(1654),许青岩重修白榆社,其社供奉的是汪公及二仲。许青岩为明季遗民,主张反清复明。结合徽人“时乱思汪公”的情结,清初时期,社屋供奉的是汪公。至于“二仲”是否是指他的两个儿子七相公和八王老爷,则不得而知。清咸丰三年(1853)之前,供奉的则是汪华的第七个儿子,人称“七相公”。理由有二:其一是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富昇大社有一份为七相公呼猖的协议,其中仅提到七相公一人。其二是在《花灯会支用账》中记有清嘉庆二十年(1816),新义管负责点五、六两月的社灯,其灯油账下有这样一段小注:“众买上灯油一斤。因初六日涨水满进祖社,七相公移在宗祠。七月初九日游神上社,灯油后再末点。”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因涨水才将菩萨移到宗祠,如果富昇大社中有几个菩萨的话,要移到宗祠的就不应当是七相公一个了。可见,这里面只供奉着一个七相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许村的社屋由供奉任公而改祀七相公呢?是因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变更呢?这些仍是谜。不过,有一个民间传说介绍了七相公的由来。

相传,许村有父子俩长年在茅舍东面的金鸡石上烧炭卖炭。有一天,儿子经过金鸡石路边的一个破庙,看见里面的七公菩萨被太阳晒得好苦。他就对菩萨说,如果今天我这一担炭能卖到一担半炭的价钱,我明天就买顶草帽来给你戴上遮阴。果真,他那天的炭卖到了一担半的价钱。儿子很高兴,第二天就买了一顶草帽来给菩萨戴上。此后,这儿子的炭每天都能卖到一个好价钱。又过了些天,儿子又跟菩萨说,如果我今天一担炭能卖到两担炭的价钱,我就把你挑回家去供奉。儿子的愿望又实现了。他也信守诺言,把菩萨挑回家放在柴房里。到了年底父亲回家,在柴房里发现了七相公。他吓坏了,忙问起菩萨的由来。儿子据实相告。事已如此,父亲也无话可说,可菩萨摆在柴房是大不敬,总得找个安身之所。父亲只好去许氏宗祠央求给菩萨找一个安身的庙宇。最后,宗祠决定将七相公供奉在富昇大社之中,这就是七公菩萨的由来。

现在村中老者回忆的都是民国时期社屋供奉的样式,而这些大多是太平天国之后重修的。所以说,清同治之后,神龛上面才供奉着三个菩萨:中间是“社公菩萨”,左边是“汪公菩萨”,右边各社屋的供奉有所不同,它们分别供奉着汪华儿子中太子或七、八相公中的一个。后面所引的《祭东升社庙文》中分别提到了“尊神职司稼穑”、“尊神威加宣睦”、“尊神位尊储贰”三神,显然它们分别是社公菩萨、汪公菩萨和太子菩萨。相传有奸臣诬陷汪华拥有九子,势力太大,有谋反之嫌。汪华为表其忠心,竟将九个儿子给杀了。皇帝颇为震惊,下令敕封:一、二、三子为太子,四、五、六子为诸侯,七、八、九子为相公。比如,东升社供奉的是“太子菩萨”,富溪社供奉的是“七公菩萨”,合溪社供奉的是“八王老爷”。社屋中供奉汪公,可能是在经历太平天国的动荡之后,人们希望通过供奉汪公菩萨来达到保境安民的目的。至于其他两个菩萨,则是在过去基础上的发展和完善。

社屋属于公共设施,它的建造需要得到村民的支持。社屋的修建款项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还灯银;一是向村民摊派丁头银;一是祠堂和乡绅的捐赠。《高阳社后约又序》中记有:“率吾宗中但新娶诞子,每名或出银伍分壹钱归众轮领加利积蓄至盛增,置祭田买基立祠。”族中人结婚生子,都要上社还灯。城东许氏规定凡还灯者每人出银五分一钱,加利积蓄以达置祭田、买地基、建社屋之目的。社屋的基址除了购买以外,还有民众的捐赠。《高阳社后约又序》就记有:许端又出己山脚开垦凑业。

下面我们借道光二十三年(1843)的《人丁簿》来了解前溪村建富溪大社时的一些情况。因此簿遭虫蛀,内容大体完整,但有些文字缺失,所以下面的部分数据是不完全统计。

前溪村原住居民共有七姓[5],这本簿记的全为胡姓人名,簿中记载的内容有以下几部分。

(1)“人丁款”部分记载的信息有:胡姓共有23户,冠丁36名,幼11名(两处缺失)。除一户一人未捐外,其他22户或捐款或捐物。共捐款洋28元(三处缺失)、钱14 730文(四处缺失),其中有一户捐松明280斤,折钱560文;三户捐芦皮8.5斤,每斤价格为75文,折价315文。最早捐款者是“胡治庭户,冠丁一名”。他于正月二十九日捐款1 000文。三月二十二日,又捐洋3元。其捐款额也排在捐款薄的第一位。其他大部分都集中在三、四两月,最迟者为七月十二日。

(2)“付账单”部分内容不多,这里照录:

二月初四日,付钱一千文,付钱三千六百文,付洋十元,付钱一千文。

□月□□日,付洋十九元,付洋一元。

五月廿五日,付钱一千文。

五月廿八日,付洋钱五元,付钱二千二百八十文。

五月廿九日,付洋钱一元。

六月初四日,付洋钱一元。

六月十一日,付洋钱一元。

七月初五日,付钱三千,木匠工钱。

八月廿四日,付钱三千四百文。

九月十一日,付钱一千三百五十文。

总计付钱16 630文,洋33元。《富溪大社支用账》中有道光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支钱一千五百文换洋一元”的记录,照此钱16 630文折洋为11.1元,两项合计洋44.1元。从日期来看,这座社屋的修建大约花了十个月的时间。

(3)“抬石头工账”部分,记载了二月初一到十三日这十三天中,有胡姓12人参与抬石头,共计28工(有五处缺失)。

(4)“下脚[6]、挑沙石工账”部分,记载了从二月十六日到三月二十二日这三十六天间,有胡姓8人参加了下脚挑沙石,总计33工。

(5)“拆屋工账”部分,记载了从三月二十三日到四月初三这十一天里,有16人参与拆屋,其中胡姓15人,共计56工(有四处缺失)。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富溪社的建造过程。前面提到道光十七年富昇大社被洪水冲毁后,各村春秋二祭已无祭祀之所。其间可能也曾打算重建,但终未实现,于是各村开始自建属于自己的社屋。前溪村当然也不例外,他们动议建造社屋的时间可能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的正月,发起者很可能是胡治庭。首先他的捐款最早,且排首位。其次这本薄记“正月廿九日收钱一千文”和他的一本家庭《支用账》记载的“道光廿三年正月廿九日,支一千文,出众做社屋人丁银”相对应,并且这两本簿是放在一起的。这说明胡治庭当时管理了做社屋的账目,起码他是胡姓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动工的时间是在二月初一,首先准备的是石料,筹备石料的工期是十三天。隔三天,就开始打地基,工期为七天。紧接着的三月二十三日拆屋,工期为十一天。这三个连段的时间所做的工序有悖常理:打好地基,再来拆屋,而且拆屋的时间花了十一天,这就说明富溪很可能是拆旧屋重建的。据吴灶基介绍,他的父亲曾说过,道光十七年洪水冲毁了富昇社后,前溪就开始建自己的社屋。前溪六大姓共同出资出力,从种福厅(今高阳村)购得白财星(又号大佬官,本名许文昌)家老宅一幢。大家出力将之拆运到工地,他的爷爷当时尚未成年,仅能挑动两块砖,但也参与到搬运工作中来。将文字记载和口述结合起来看,富溪社确是全体村民出资出力,拆旧民宅而建成的。该社屋建成的时间可能在这年的十二月初二,胡氏的《支用账》中记有“(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支钱五十文,社屋完福”。但这年完成的只是外部的框架,该账簿中还记载了“(道光二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支钱一百文,出众做龛座”,正式完工可能就在道光二十四年的年底。

可从手头的几份资料来看,捐款和做工全是胡姓人,未见其他姓氏的相关记载。胡姓冠丁36人,共出捐洋28元(三处缺失)、钱14 730文(四处缺失);有16人参与了工程并做136工;有3人支取了抬石头的工资,分别是50文、60文、280文。这说明捐款归捐款,做工归做工,做工有报酬。另一处记有每工工资为50文,那么胡姓总计得工资6 800文。前面“付账单”中的总支出钱数为16 630文,胡姓得钱占支出钱数的40.9%。总支付款中尚余洋33元、钱9 830文。再比较胡姓的总捐款数,收入与支出大体相当。

我们今天无法知道这个“付账单”是社屋的总账,还是胡姓这一部分的支出账。我们把胡姓的捐款折洋得44.1元,这些钱造一间社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另外,从吴灶基介绍他爷爷年幼即参与运砖这一事实来看,当时很有可能是各姓管各姓的账目和出工情况。

以上谈到的是村民以集资丁头银的方式来修建社屋的情况,社屋修建款项的另一个来源是祠堂和乡绅的捐赠。在前溪这种没有哪一个姓氏拥有绝对优势的村落,祠堂的财力则有限。而许村的其他村落则是以许姓为主,许姓祠堂拥有一定的财富。民间流传有“金种福,银官厅”之说,意思是在许氏东西十八门中,种福厅和官厅的财力数一数二。前面提到的东升大社,民国《歙县志》记载为:由东十门出资兴建。道光年间环里重建富昇大社,泉泽门捐全部木料。

另外,还有一些祭祀设施是由乡绅捐赠。富溪大社的大钟就由何士会捐赠,据吴灶基回忆,该钟约有1.5米高,钟口直径约为80厘米,总重达千斤。该钟由生铁铸就,上有何士会捐赠的铭文。东升大社中汪公的龙袍就由许存心堂捐款从苏州购置。还有捐助者的后裔继承祖志,几代人多次捐建某一设施的情况。富昇大社留下的一块碑刻,记录了这样一个过程:

进士许□上

侍母亲汪氏,妻胡氏捐财,命工用石砌造社坛,祈保四民安乐,五谷丰登。

皇宋开庆三年立,大明正德十六年,大清康熙四十八年冬月吉旦

金屏裔孙重立

富昇大社的石砌社坛最初是由金屏门的进士许□于“宋开庆三年”(1261)为其母亲及妻子捐资兴建,以达“四民安乐,五谷丰登”之目的。后于明正德十六年(1521)和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其下裔孙两次重修社坛。历史上宋理宗的“开庆”年号仅使用了一年,这里却出现了“开庆三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乡间百姓不知已更改了年号。尽管其年号有误,但基本的事实是存在的。初次捐资修筑社坛的时间比在许文伟等于景定甲子年(1264)重修富昇大社还要早三年,其下裔孙承继祖志的时间跨度达四百五十年。

总之,无论是丁头银,还是祠堂和乡绅的捐赠,社屋的修建都是村民齐心协力出钱出力、共同努力的结果。

社屋与祠堂不同,它可以与异姓共用,但长期合作势必要产生一些矛盾,这样,一些有实力的宗族就会为分社而造属于自己宗族的社屋。城东许氏谱中载有写于正统十一年(1446)的《高阳社后约又叙》。文中谈到分祀建社的情况:

至于土谷之神,莫不致敬。然而元末两市合社人等事溷繁,每每祭祀无诚敬之心,祭徹而有醉饱喧嚣之态,于是吾祖伯祖祖六公谋于众曰:古云里闾之社,用洽乡党之欢合,而同社如斯,非久处计,脱因争忿,必致渎神,莫如分而祀之为愈。族众翕然无不可者,遂别立名曰高阳和丰祖社。……今吾宗自立而祀之者,非求媚也,非矫俗也。不过曰:使吾族之人时聚如斯,序之以长幼,语之以孝悌忠信,相勉之以勤职业,毋致怠惰,以废先猷,毋致乖争,以伤和气。是则不独敬恭明神,而亦庶可敦乎薄俗也。

上文没有谈到与哪些姓氏合用一社,同是该谱记有作于正德十二年(1517)的《高阳社后约又序》中介绍了更为具体的情况:

吾族先与本关汪氏齐谕公等共为一社,宋季间至元,族伯祖祖六谋诸族曰:吾宗人事繁众,且异姓混杂,吾族人当自为一社,春秋祭祀,使子孙序昭穆习礼,或商或儒,各肄本业,谨守礼法。

从宋到元末,许汪二姓合祀一社,但因异姓混杂,祭祀无诚敬之心,必将导致亵渎神灵,所以许祖六提出许氏自立一社,并名之曰高阳和丰祖社,其目的既是为了“敬恭明神”,也是为了“使子孙序昭穆习礼,或商或儒,各肄本业,谨守礼法”。正统十一年(1446)祖六公的提议终因地基狭小而未能如愿。为了得到一个合适的地基,许氏先是收取新婚诞子的还灯银,每人五分一钱。有了一定的积蓄后,“吾兄克祥同尚礼、廷壁将众银买拾都三图汪暹、汪昕、汪晟、汪祥、汪仁义,汪礼道本关第字二十壹号五等地贰分零”,但还是因为地基狭小而不能如愿。到了“弘治辛酉年(1501)郡守彭公、县令朱公来守是邦,勘得孚惠庙系无额淫祠,申上将庙拆去,府庠改造射圃,其基地因原系本宗出舍建庙,作免征报官。以此仍召克昌与庙邻朱斌纳价银贰百肆拾两入官,作科举生员盘缠公用,其地帖仰昌等升科纳粮管业,各得柒分伍厘。后与斌弟文将地丈量卖数分拨兑换各取便管,各业明白。本宗又价买许昂铭及许世彰、世瑛山,许端又出己山脚开垦凑业”。因徽州府庠改造射圃的需要,将一座所谓的无额淫祠孚惠庙拆去建造射圃,从而留下一块地基。又因此地基本为许氏所出,所以物归原主,但要许克昌与庙邻朱斌共同捐纳科举生员盘缠银二百四十两。这样两家各得地七分五厘。再加上许氏子孙捐赠山脚地若干,终于凑出一块社屋的地基。

再到至正德三年(1508)的元宵赏灯会饮,许克昌说:“基地既成,宜当造屋,买办督工,无善于廷冕。”“冕慨然诺曰:‘此诚美事,当以身先之。’于是邦大等协之,两年屋成墙完。”高阳和丰祖社的建造尽管只用了两年时间,但其从正统十一年(1446)初始谋划分社,再到弘治辛酉年(1501)求得一块合适的基址,前后共经历了55年。有了基址以后,还等了七年才把高阳和丰祖社建成。再过九年,到了正德十二年(1517)许克昌、许子成才写成这篇《高阳社后约又序》来介绍整个过程。修建一座社屋其经历之漫长、过程之艰难,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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