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公地悲剧与公共信息资源配置
经济学上的哈丁“共享悲剧”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依然存在,假定有一个免费开放的公共信息领域(如政府信息公开共享领域、档案开放领域),为争取更多的现实利益(社会影响、经济收益、上级认可等),每个信息部门都想在这个公有领域内开发更多的数据库、软件产品等,几乎都站在单个部门角度盘算:“我再开发一个新系统会有什么收益呢?”结果无外乎正反两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这个信息机构可以完全占有新的信息系统交易后的所有收益,得到了全部正面效应,等于+1。
第二种情况是新的信息系统开发导致公共信息服务的过度商业化,信息市场消费萎缩,不能获得预期收益,但这个收益损失并没有完全分摊给单个信息机构,而是分散了目标客户,转嫁给公共信息领域内的所有信息机构,单个信息机构的负面效应只是整体负面效应-1的极小一部分。
正负两方面相比,对于单个信息机构而言,继续开发新的信息系统自然对自己有好处,于是,在利益驱动下,各个信息机构纷纷加入信息系统开发大军。悲剧由此引发,在信息市场中,各个信息机构都在公开与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领域追逐自己的利益,但却导致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即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并没有给信息机构带来预期的收益,却因同类竞争的加剧陷入信息经营困境。与普通公地悲剧所导致的共享资源的毁灭相比,信息公地悲剧不仅会导致公共信息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大量的信息浪费,而且还可能在新技术的帮助下形成新的信息封锁(如网络上通行的付费即时浏览),产生大量的信息垃圾分散公众的注意力。也有人提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共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出现,信息共享的目标就显得越来越渺茫,因为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信息共享的范围会越来越少,公众可以自由获取的信息也越来越有限。
可见,个体理性、短期与局部利益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公共信息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极易在信息市场中造成过度开发等问题的出现,单纯的市场制度难以保证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的有效性,政府与非营利性社会信息机构的介入是优化公共信息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公共信息资源的产权可以分解和转让,但公共性本质特征决定了公共信息资源产权的终极所有权仍然属于全体社会公众,因此,其产权分解和交易过程中转让的只是一部分或者形式上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的各种行为权利,这也决定了公共信息资源市场配置的不完全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