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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原因探析

时间:2023-02-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原因探析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指图书馆通过信息服务收费或经营活动获取收入的行为。笔者认为,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的普及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信息内容服务活动已成为现代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原因探析_公共信息资源的多元化管理

(二)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原因探析

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指图书馆通过信息服务收费或经营活动获取收入的行为。图书馆学界的有偿信息服务自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公共图书馆宣言》规定“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当免费服务。开办公共图书馆是地方和国家当局的责任,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特别立法和财政拨款支持。它必须成为任何文化、信息提供、扫盲和教育的长期战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依照这一规定,图书馆有偿服务是否违背公共性原则?

目前,国际上对图书馆界有偿服务一直都存有争议,但主张把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思想已成主流,许多国家图书馆有偿服务已经得到了政府认可。如1988年英国政府在《绿皮书》中鼓励图书馆在做好无偿服务的同时开展有偿服务,IFLA(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的公共图书馆部1987年在布拉格召开的第53届会议上,强调要对有偿服务规范化问题进行研究。[48]1987年我国文化部联合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已经对图书馆的有偿服务做了认可,并提出了一些优惠措施。

事实上,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共图书馆就开始了小范围的收费服务,如美国、新西兰等国图书馆开展的一定范围内的小说租借服务,但未形成大的规模尚未触及图书馆理念。笔者认为,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的普及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首先,信息内容服务活动已成为现代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文摘索引生产、数据库开发、数据库提供等形式的信息经营性服务得到快速发展,以往人们观念意识中知识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发生动摇,公共信息已经成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商品,受到越来越多私人信息机构的关注,并在客观上对公共图书馆的业务产生冲击(主要体现在用户服务的针对性、服务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手段的先进性等方面)。

其次,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新自由主义”思想对公共图书馆领域的深刻影响。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强调公共图书馆应该由国家财政支持,但“新自由主义”主张在公共领域减少政府开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这一思想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承认公共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再利用,公共信息服务有偿收费的范围越来越广,图书馆信息经营在所难免。当然,出版物价格的上涨以及数字化文献和印刷式文献同步增长的压力使得国家财政给予的图书馆经费实际水平在下降,有偿信息服务成为弥补经费不足的有效途径。据统计,我国部分省级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经费缺口达20%~30%,市县级公共图书馆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因此,“以收补支”的方法就成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无奈之举。

再次,“图书馆产品的本质属性是准公共产品”[49],其信息服务并不完全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范畴,有相当多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若完全免费提供,则是对包括公共信息资源在内的公共资源的滥用,势必会影响其他用户的利益,同时,免费服务的提供还会在客观上造成图书馆信息服务业务的空前繁忙,进而带来信息服务有效供给的不足和信息消费的搭便车现象,遏制信息产业尤其是信息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即完全的无偿会导致过时的破旧的馆藏,一定程度上的收费可以帮助图书馆维持一个诱人的与时俱进的馆藏”。[50]

此外,图书馆有偿信息服务的开展也是满足信息时代用户个性化信息需求的必然选择,是图书馆自身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众信息意识的提高也激发了图书馆用户需求的提升,导致对图书馆信息服务期望的提高,过去人们到图书馆去的目的在于找到找全资料,而今天,人们的期望则是找精、找准资料。高质量的信息搜寻、深层次的信息加工需要高额信息成本的投入。对此,台湾图书馆学专家胡述兆老先生对传统图书馆的界定提出质疑,指出:“图书馆是为咨询建立检索点并为使用者提供服务的机构。”[51]

还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就信息产品属性而言,信息共享并不一定意味着信息产品的完全公共性,即使是图书情报机构提供的信息服务,经过选择加工后输出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被附加了新的价值,并具有了一定的知识产权性质,有偿服务有其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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