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损伤与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损伤与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伤程度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损伤程度的鉴定包括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法医学鉴定中最为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等。在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程度鉴定时,通常要求对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对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分析。

二、损伤与伤残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degree of injury)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损伤程度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损伤程度的鉴定包括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如严重颅脑损伤、大血管破裂出血、血气胸伴呼吸困难等。其依据的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不论在受伤当时或伤后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损伤,可伴有一定程度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如四肢长骨骨折,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其依据的标准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轻微伤是指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经一般处理后恢复而不遗留功能障碍,如小面积软组织挫伤、躯干皮肤小的锐器创等。其依据的标准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二)伤残程度

伤残程度(degree of disability)鉴定是为民事诉讼或民事调解服务的。法医学鉴定中最为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等。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依据被鉴定人因伤所致的生理功能、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丧失程度来确定伤残等级,为民事赔偿或社会救济提供科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无专门的标准,在实际鉴定中大多根据委托机关指定的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三)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不同的致伤物作用于体表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损伤,如擦伤、挫伤、划伤、创(挫裂创、切创、砍创、刺创、枪弹创)伤、电流伤、烧烫伤等。根据人体表面不同的损伤类型有助于推断引起损伤的致伤物,如皮肤软组织挫伤、挫裂创多由钝器打击所致,而皮肤软组织切创多由锐器切割所致。

骨折可因外力作用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类型,鉴定中常根据骨折的形态推断外界暴力的作用方式:四肢长骨横断骨折多为直接暴力所致;斜形骨折多由间接暴力所致;螺旋形骨折多由扭转力所致;粉碎性骨折多由直接暴力作用所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多由垂直间接暴力所致;而颅骨凹陷性骨折则多由直接暴力作用所致。

(四)损伤时间推定

法医临床鉴定中常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的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骨折的经过时间: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损伤一般未超过2 h;如创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 h;如创面已与周围皮肤齐平,在伤后12~48 h;如痂皮周边开始翘起,在伤后3~7 d;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 d。

伤后1~3 d出血灶内的氧合血红蛋白逐渐变为还原血红蛋白、正铁血红蛋白而呈红色或紫红色;3~6 d因还原血红蛋白、正铁血红蛋白转变为含铁血黄素及胆红素,而呈青、绿色;1周以后因胆红素氧化为胆绿素而呈绿色;12 d左右黄色逐渐消褪,恢复到正常。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较锐;若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时,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当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折的发生已在3个月左右(此两类为非新鲜性骨折);骨折处已成骨痂愈合并重新塑型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五)损伤与疾病关系分析

在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程度鉴定时,通常要求对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实际上是对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分析。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的规定,法医鉴定中习惯上将外界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没有作用、轻微作用、次要作用、同等作用、主要作用和完全作用等6种情况,并以参与度加以量化。①没有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0~4%,参考均值为0;②轻微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参与度拟为5%~15%,参考均值为12.5%;③次要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参与度拟为16%~44%,参考均值为25%;④同等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参考均值为50%;⑤主要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参与度拟为56%~95%,参考均值为75%;⑥完全作用: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参考均值为100%。

(六)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主要包括青少年发育程度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生育能力鉴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和性功能评定等。青少年发育程度的鉴定,常见于强奸案件受害人的鉴定,主要根据牙齿萌出、骨骼发育及第二性征发育情况来确定;活体年龄鉴定,常见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年龄推断,主要依据骨龄鉴定结果来确定;生育能力鉴定,常见于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和各类伤残评定,主要依据精子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听觉功能、视觉功能和性功能评定也都有特定的检测程序和评价标准。

(七)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规定,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依据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内也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委托,从事劳动能力鉴定。

法医临床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其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规定,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将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八)诈伤及造作伤鉴定

常见的诈伤:诈瘫、诈聋、诈盲、伪装抽搐、伪装失语、伪装血尿等。

常见的造作伤:外伤性鼓膜穿孔、创口延长等。

诈病(伤)特征:过分夸大症状缺乏相应体征;缺乏病理基础;主诉症状不符合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一般规律。造作伤的特点:发生在自己可以打击的部位;无生命之危;一般不致毁容;数量多而大小一致;创伤集中而密度较大;排列一致且程度均匀;创口随体表生理弧度弯曲而弯曲且深度均匀;常有试刀痕。

(九)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也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重要内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法官审查医疗机构在对病员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造成病员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即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为法庭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证据。

(十)损害赔偿

有关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被鉴定人受伤后医疗期限(即误工期)、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此外,还涉及被鉴定人在接受损伤程度鉴定或伤残程度评定后可能必需的后续治疗及其发生的费用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