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眼损伤鉴定
(一)重伤鉴定
《重伤标准》第十条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的眼部损伤应鉴定为重伤。
(1)“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主要包括:①一侧眼球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直接行眼球摘除术;②一侧眼球严重损伤,虽经修补缝合,最终行眼球摘除术;③一侧眼球萎缩,显著影响面容的。
(2)“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主要包括:①一侧提上睑肌严重损伤,导致上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且无法恢复;②一侧动眼神经严重损伤,导致上睑下垂完全遮盖瞳孔且无法恢复。
(3)“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主要包括:①一侧眼睑损伤导致重度眼睑外翻;②一侧眼睑损伤导致重度眼睑软组织缺损。但应注意:单纯性眼睑闭合不全,不宜援引本条鉴定为重伤。
眼睑外翻按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中度外翻,睑结膜与睑板结膜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眼睑闭合不全可按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度,用力紧闭时尚可使睑裂闭合;重度,用力闭眼时也不能使睑裂闭合。眼睑软组织缺损按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度,眼睑软组织缺损在1/4以下;中度,眼睑软组织缺损在1/4以上1/2以下;重度,眼睑软组织缺损在1/2以上。
(4)“一侧眼部损伤致使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主要包括:①一眼损伤导致鼻泪管全部断裂并遗留严重泪溢症状,影响容貌;②一眼内眦韧带断裂影响眼部容貌并遗留泪溢症状。
(5)“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主要包括:①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致使眼球明显内陷,严重影响面容;②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致使眼位明显改变,严重影响面容;③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致使眼球活动受限,遗留严重复视。
(二)轻伤鉴定
《轻伤标准》第九条规定了以下4种情形的眼部损伤应鉴定为轻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主要包括:①一侧眼睑损伤导致轻、中度眼睑外翻;②一侧眼睑损伤导致轻、中度眼睑软组织缺损;③一侧眼睑损伤导致眼睑闭合不全。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主要包括:①泪道损伤,遗留流泪症;②泪囊损伤,遗留泪囊瘘;③鼻泪管损伤,引起慢性泪囊炎。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主要包括:①角膜损伤遗留角膜瘢痕,致行角膜移植术(包括板层移植和穿透移植),或具有角膜移植术指征的;②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扩大至直径超过健侧1倍以上,影响伤眼近视力至近视力不能达到0.5且经3个月以上不能恢复的;③外伤性虹膜缺损或虹膜根部离断,范围超过1个象限,和(或)引起单眼复视症状的;④晶体脱位或半脱位;⑤外伤性白内障,已行手术治疗,或虽未手术,但影响视力具有手术治疗指征的;⑥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包括房角后退性青光眼;⑦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内机化条索形成,已行玻璃体切割手术或具有玻璃体切割手术指征的;⑧确证眼球全层破裂伤;⑨眼底黄斑部损伤(包括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黄斑变性等);⑩经影像学检查和(或)电生理检查等确证视神经损伤的;〇11眼球内或眼眶内异物存留;〇12各种眼肌损伤导致眼位异常、眼球运动异常和(或)遗留复视症状的;〇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〇14眼前房积血具有手术指征,或遗留角膜血染等后遗症的;〇15损伤致锯齿缘离断继发视网膜脱离;〇16损伤致视网膜下出血继发视网膜脱离;〇17损伤导致玻璃体出血及机化继发视网膜脱离;〇18损伤致视网膜变性、裂孔形成继发视网膜脱离;〇19眼球穿通伤及眼内异物取出术后,或者眼球穿通伤或手术切口的瘢痕致牵拉性视网膜脱离;〇20原有视网膜变性、裂孔者在损伤后发生视网膜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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