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发病情况及预后
群体性的挤压伤主要见于战争、地震;在普通事故如车祸、工业事故或矿难以及农业事故中,伤员的肢体被活动的机器零件压住时也可能引起挤压伤;另外,癫痫发作、剧烈运动或长时间固定体位的自压以及服用秋水仙碱和β-羟-β-甲基戊二酸单酰辅酶A(β-hydroxy-β-methylglutaryl-CoA)还原酶抑制剂(他汀类药物)等引起的药物反应也是造成挤压伤的常见原因。在法医学鉴定中,常遇到的是捆绑四肢并长时间固定于某一体位,以及殴打致大面积皮下软组织及肌肉坏死所致的死亡案例,其病理机制与传统的挤压伤类似,病因都是由大量横纹肌坏死溶解所致。
中国唐山大地震后,所有伤员中有3%~5%发生了挤压综合征。在完全倒塌的多层建筑居住的遇难者中,约80%死亡,20%于24 h内被救出后,其中有40%的受伤者发生挤压综合征。如果无及时和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挤压综合征的死亡率非常高。一般认为,伤后数小时之内的死亡原因是休克或高钾血症;数天之后的死亡原因常常是肌红蛋白尿性急性肾功能衰竭。
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2 718例与地震相关损伤住院患者中,有372例(13.6%)诊断为挤压综合征,其中60.8%的患者需要血液透析,病死率为13.4%。1999年土耳其马尔马拉地震5 302例住院患者中,639例(12%)有肾损害,其中477例(74.6%)肾损害患者需要透析,病死率为15.2%,需要透析治疗患者的病死率为17.2%。挤压综合征在婴幼儿及老年人群中发生率低,在青壮年中发生率偏高;这可能是因为青壮年肌肉丰富,并且发生工伤事故或在地震中幸存的机会较大。
挤压综合征的结局不仅取决于外界作用因素,也取决于受压部位发生的病理过程,以及与机体对创伤的反应性有关。影响挤压综合征结局的主要因素包括压迫力量、压迫面积、作用时间、周围环境温度、有无新鲜空气等。及时正确地组织营救可大大降低这些因素对挤压综合征发生率的影响,但总的被困时间有时不能反映损伤的严重程度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挤压综合征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创伤、神经内分泌系统反应、疼痛刺激、血液和淋巴循环障碍程度。挤压综合征可引起脓毒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ARDS)、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DIC)、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心力衰竭、心律失常、电解质紊乱、心理创伤,以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其中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发生率最高,如不积极抢救治疗,病死率可高达50%。因此,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对于挤压综合征的病理生理及救治措施,不仅要求创伤专家及肾病学家要全面掌握,而且对于所有可能接触挤压伤患者的救援人员均要有所了解,这才能有效地降低地震后挤压综合征患者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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