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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可以作出同等责任的鉴定,而且引入医疗过失“参与度”概念,划分更为精确,有利于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因此,法院委托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主要要求鉴定有无医疗过失,过失和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无论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均可受医患双方或法院的委托。两种鉴定有以下区别。

1.鉴定及诉讼中的法律依据不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侵权责任法》、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及法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配套法规文件。

2.鉴定的启动、赔偿标准不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多数已进入诉讼程序,并由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司法鉴定决定权在法院,由法院启动并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决定权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医疗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即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与医疗过失(过错)赔偿纠纷。如果选择医疗事故赔偿诉讼,则必须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选择医疗过失(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只要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即可根据医方过失程度来确定医方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标准按照《民法通则》,其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3.鉴定的主体不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完成,属于司法鉴定行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为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属于行政鉴定行为。

4.鉴定的目的、内容及重点不同这是两种鉴定最根本的不同点,也是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为法官更多采信的原因。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判决提供依据,重点鉴定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鉴定的范围比医学技术鉴定要宽,对司法机关委托的所有涉及医疗损伤赔偿纠纷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包括对后期医疗费用、伤残等级、医疗过失在损害或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等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及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鉴定的重点为医疗过程是否有过失,过失是否导致了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并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

5.鉴定的过程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有规定的程序,鉴定程序一般分为当事人陈述、专家询问、专家讨论3个阶段。迄今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尚无法定的鉴定程序,所以不同的鉴定单位,其鉴定过程也略有区别,但多数基本参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6.鉴定的法律地位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有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之分。省级、市级和区县级不同级别的鉴定结论的效力有差异,当鉴定结论有分歧时,以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各鉴定机构没有隶属关系,鉴定结论没有效力上的差异。

7.鉴定主体及人员组成不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两名鉴定人即可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可根据案情需要聘请医疗专家作为鉴定辅助人。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的主体是专家鉴定组,其结论为专家委员会的集体决定,鉴定权专属于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书没有鉴定组成员的签名,各位专家不承担出庭接受质证的责任。

8.鉴定意见的倾向性不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判定医疗过程是否有过失时,在参考医疗规章及医学书籍时,常存在机械照搬书本的倾向,与实际医疗工作存在偏差,时有参考文献落后于当前医学发展的错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一般会合理考虑医疗机构级别、医务人员的水平,同时将患者及其病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判断,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一定的理解及包容性。

9.法医在两种鉴定中的作用不同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法医起主导作用,法医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履行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并承担错误鉴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中,法医仅起辅助作用,法医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对死亡原因的分析及伤残程度的评定两个方面。

10.鉴定时限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有约定或补充材料等情形者除外。医学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1.鉴定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按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4个级别。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可以作出同等责任的鉴定,而且引入医疗过失“参与度”概念,划分更为精确,有利于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

12.鉴定对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影响力不同法律上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委托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主要要求鉴定有无医疗过失,过失和不良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医疗事故鉴定贯彻“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即鉴定为医疗事故才承担相应责任,不是医疗事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再鉴定规定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后如发现鉴定人员资格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应组织重新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时,可向上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且有合理依据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但在现实中,上述两种鉴定均存在缺陷及不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存在一定的行业保护性,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鉴定人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规定,多数明显低于一般的民事赔偿标准。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委托人和鉴定人因各自利益考虑,常出现多方鉴定、不实鉴定、反复重新鉴定等情况,影响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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