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医疗美容导致的医疗过失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由于违反有关技术操作常规,而导致人体容貌毁损或功能障碍,称为美容医疗事故。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医疗美容的机构及执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国内迄今尚无一套医疗美容操作标准,手术全凭医生个人经验,投资小,利润高,导致医疗美容行业管理混乱,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医疗过失鉴定的新类别。因美容导致死亡的医疗过失在国内已发生多起,主要见于“吸脂减肥”、“硅胶、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填充”美容手术。
常见医疗美容导致的医疗过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的人体替代品或药品过失液体硅胶使用后造成皮肤破溃;人工脂肪“英捷尔法勒”(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注入后产生局部皮肤疼痛、皮下硬块及组织排斥反应;人工固态(液态)假体隆鼻术、隆下颌术、隆胸术,术后出现假体放置部位不正、形态不美观、假体游走、假体不稳、假体内容物外溢及并发穿孔、炎症等;用药不当造成皮肤水疱、斑疹或有明显色素沉着。
2.医疗手术过失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美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消毒不严或未能实行无菌操作,造成创口感染,留下瘢痕;手术导致容貌毁损,如手术设计不合理,采取的手术部位及手术入路不正确,致术后出现器官畸形;术中解剖关系不清,组织处理过度,误伤神经、肌肉、血管,术后出现器官功能丧失;用药不当或麻醉失误,造成美容者过敏性休克或其他严重后果;术后管理不善,造成美容者的伤口出现渗血感染,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如1例额部注射胶原蛋白祛皱美容患者,在注射第2针后出现右眼失明,经鉴定为注射操作不当致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
3.术后未达美容效果或毁容常见为面部除皱术或面颊部酒窝术后切口长期不愈合,形成较明显的瘢痕;面部两侧不对称,鱼尾纹走行不一致;面部神经离断伤,出现面部皮肤萎缩症;眼部术后,上下眼睑不对称或术后无效果,形成瘢痕,眼睑外翻或眼睑畸形,眶隔内组织粘连,上睑下垂,提上睑肌被切断;泪腺管部分损伤;隆胸手术后,移植脂肪被吸收而无效果,两侧假体不对称(假体移位),乳房萎缩变硬;吸脂术后,手术部位不平或并发感染。如一女性在某诊所做腹部吸脂术,术前消毒不严,术后腹部未加压包扎,致腹部皮下组织化脓感染而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多数“医疗美容”纠纷系非法行医所致。李燕等分析国内媒体报道的42例美容案例中,发生于公立医院的仅有5例,发生于私立医院(或诊所)的有14例,发生于美容院(或公司)的有23例。
医学美容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有其特殊性,尤其对判定整形、美容手术效果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对医疗美容术进行司法鉴定时应注意判定:美容术的设计是否合理;手术入路与方法、手术过程是否标准;术后的形态与功能是否正常;手术及术后护理有无过失,该过失与术后纠纷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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