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医疗器械故障导致的医疗过失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①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②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③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④妊娠控制。
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我国于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等同转化的国际标准。医疗器械故障导致的医疗过失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同,后者为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属于意外事件。
医疗器械故障导致的医疗过失包括2种类型,即医疗器械本身故障和操作不当引起的医疗过失。美国1991—1992年因医疗器械而引发的严重医疗过失共56 220起,死亡3 838起。国外调查表明,医疗设备造成的医疗过失多数与使用者操作错误有关,尤其是呼吸机、监护仪、人工心肺机、除颤起搏器、麻醉机等急救设备。
医疗器械故障导致的医疗过失中,以植入性医疗器械较多见。骨科内固定钢板、髓内钉、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晶体、生物瓣膜、整形及美容假体、宫内节育器等常常引起医疗纠纷;其他植入性医疗器械,如心脏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脑动脉瘤栓塞治疗弹簧圈引起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国内佩戴角膜塑型镜(俗称OK镜)引发的医疗纠纷,因其涉及面广、后果严重而备受社会关注。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医院经合法途径购买医疗器械并正确使用,但因其质量、固有属性及应用时发生的并发症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按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评定为医疗事故。过失购买、使用不合法的医疗器械及医务人员医技不精、使用不当及责任心不强,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才构成医疗过失。
因医疗设备的使用不当而发生的医疗过失较为多见,如高压氧舱起火、高频电外科产品热辐射灼伤、微波理疗仪使用不当致患者深部烧伤、除颤仪故障导致患者烧伤或死亡等。如某糖尿病患者,医护人员多次用血糖仪检查其手指血糖,显示“血糖过高”,遂加大剂量使用胰岛素,最终患者因低血糖性休克而死亡。调查发现血糖仪被调至“mg/dL”,医护人员误将“mg/dL”数据当做“mmol/L”,数据放大了18倍,导致患者“高”血糖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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