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简史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FFREYS首次将DNA指纹(DNA fingerprint)技术应用到法庭鉴定。同年,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技术创立,使DNA分析技术得到迅猛发展,并很快被应用于法庭科学中的个人认定和亲权鉴定之中。大量DNA数据的积累,使DNA数据库建立成为可能,它的建立又使现场生物物证的利用率大大提高。
法庭科学DNA数据库(the DNA database of forensic science)是将生物检材的DNA分析技术、计算机储存及检索技术与网络技术组合起来,将某些人员的(或现场生物物证的)DNA分析结果(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寻找匹配的数据,从而为现场生物物证和确定死者身份的来源提供线索,最后得以快速查找犯罪嫌疑人或确定死者身份。
科勒尔案 英国剑桥郡的科勒尔案是证明DNA数据库作用的最好例子。1994-08-10,科勒尔上吊自杀,他留下的遗书上坦白他是1994-07-20发生的Sandra Parkinson被杀案的凶手。此前,法庭科学研究中心的技术人员早已根据DNA分型数据库的资料将Sandra Parkinson被杀案与1992年12月希罗普郡一位67岁妇女被杀案的罪犯联系起来。科勒尔在1986年就因强奸罪被判入狱,在此之前他还犯过抢劫罪和其他罪行。如果在1992年前英国国家DNA数据库已经建立,那么根据DNA数据库内的资料就可以在1992年的强奸案发生后很快找到罪犯科勒尔,也就可以避免Sandra Parkinson被杀害。
(一)国外DNA数据库
1.英国 英国是最早将DNA多态性分析结果应用于法庭科学的国家,也是首先建设DNA数据库的国家,其国家DNA数据库(the national of DNA database,NDNAD)已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数据库之一。它由3个部分组成: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决策机构的成员来自于内政部、警务部的高级警官及专家;管理机构隶属于英国内政部(The Home Office),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操作标准及DNA数据的分析标准,确保来自于实验室的数据真实有效,符合数据库的要求;执行部门即法庭科学服务部(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它是隶属于英国政府部门的一个商业机构,负责生物检材的DNA检测、数据分析和录入,同时负责具体案件的比对。
英国DNA数据库建设中有几个重要事件:1995-04-10,世界上第1个国家DNA数据库开始运作。1997-03-03,英国议会立法允许对1995-04-10以前被判定犯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7 750名囚犯进行DNA测试;2000-04-10数据库建立5年时,数据库中人员数据达到75万多条,现场数据达到73 000多条,约有68 000名嫌疑人通过数据库比对被证实有罪,并侦破10 000起案件和事件;2003-07-15国家DNA数据库DNA数据总数达到200万条。
2002-09-12,英国上诉法院(United Kingdom:Court of Appeal,UKCA)认为,对那些被起诉而没有定罪的人,警察可以将其DNA样本和指纹储存在数据库中;2003-10-29,上议院通过决议要求将没被定罪的嫌疑人DNA数据从数据库中删除;2007-11-05,反对党自由民主党要求警察从数据库中删除16岁以下无辜儿童的DNA数据,因为数据显示国家DNA数据库中约有15万条此类数据;2009-03-30,英国内政部宣称,2年后国家DNA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40%,达到500万条。目前,英国的法庭科学服务部已经建立了35万人的法医DNA数据库。自该数据库建立之时起,嫌疑人与现场匹配率逐年增加,已串联案件5 000例以上。
2.美国 国家DNA数据库由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管理实施,系统由DNA分析技术工作组(the technical working group on DNA analysis methods,TWGDAM)命名为DNA联合检索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CODIS)。
199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美国6个州的地方犯罪实验室进行了DNA数据库项目联网,使各实验室的数据共享。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案”(DNA identification act),从立法上保证了各州罪犯DNA数据库的建立和测试标准的统一。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的DNA联合索引系统(combined DNA index system,CODIS),把各地方、州、联邦实验室串联成金字塔样网状结构,形成全国联网的罪犯DNA数据库。1998年,美国国家DNA数据库全面运行,由173个实验室组成。美国的DNA数据库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罪犯库(offenders database)和现场库(crime scene database)。罪犯库是被判有罪者的DNA数据库,又称为个人数据库。在美国大多数州均以法律形式规定罪犯将被采集生物检材用于建立DNA数据库,部分州、地方还允许采集被警方拘留者的生物检材用于建立DNA数据库。现场检材DNA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于犯罪现场的物证,特别是未破案件的检材。2009年,美国DNA数据库中DNA数据达到美国人口总数的0.5%。对一些特殊对象(如失踪人员等)除了含有STR信息外,还增加了mtDNA或SNP等遗传数据。
3.其他国家 新西兰于1996年开始建立国家DNA数据库,是世界上第2个建立DNA数据库的国家。它由新西兰国家环境科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Research Limited,IDSR)下属的法庭科学部管理实施。新西兰实行的《犯罪调查血样采集法》(criminal investigation blood sample Act)允许对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强制采集血样,但规定所采样本只能用于相关案件比对。2004年4月,新西兰通过《犯罪调查身体标本取样法》(criminal investigation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act)放宽了强制采集的嫌疑人涉案种类,并将口腔拭子作为样本采集种类。2004年,新西兰国家DNA数据库中约有人员数据40 000条,约占新西兰总人口的1%。其人员数据与现场生物检材数据匹配率高达52%,现场生物检材之间数据匹配率达35%。
自1995年开始,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DNA数据库,并且已经应用到犯罪侦查实践中。但欧盟各国对数据库DNA样品的规定不一样,如在英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中可以长久保存样品,而其他国家则要求在结案后必须将样品销毁。
(二)我国DNA数据库
2000年在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公安部决定采用DNA亲缘鉴定技术在北京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广州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建立4个区域性检验中心,利用网络将全国“打拐DNA信息”传输比对,仅在3个月时间就建立了一个39 000多名被拐儿童、9 000多名被拐儿童亲属的DNA数据系统。网上比对中发现418名被拐儿童。这是我国第一个跨地区的DNA信息数据库。
2003年,公安部五局在沈阳召开专家讨论会,提出“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效益为先”的指导方针,明确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要建在公安机关,建库必须统一方法、统一软件,确保信息共享,并成立了公安机关DNA专家工作组,制定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criterion for forensic DNA database)、《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criterion for the forensic DNA laboratory)、《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法庭科学DNA数据库现场生物样品和被采样人信息项目及其数据结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选用的基因座及其数据结构》等行业标准。
中国国家DNA数据库由公安部统一管理、维护。分国家、省(自治区)、地(州)市公安机关DNA实验室3个层次。数据上报模式为地市(州)—省—国家。目前,承建DNA数据库建设的实验室限于公安系统内的实验室,其建设经费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承担。
中国DNA数据库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参与建设DNA数据库的实验室多,各地区的差异大,实验室之间的技术水平也存在明显差异,对数据库的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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