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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二、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

2006年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机制评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09年4月,国家认监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09-05-01起实行,这是专门针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国家认监委和司法部自2008-10-01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其中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

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 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3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1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评审要求与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类似,涵盖了ISO/IEC 17025:2005和ISO/IEC 17020:1998中所有的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其中管理要求部分包括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外部信息、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投诉、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要素。技术要求则包括了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鉴定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结果质量控制、司法鉴定文书等要素,并对实验室的法律地位、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检测或校准活动作出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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