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医学尸体检验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目的(54)
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验(54)
尸体衣着检验(55) 尸体外表一般检验(55) 尸体外表损伤检验(55)
尸体剖验(56)
尸体解剖室的要求(56) 颈部及胸腹腔的剖验(56) 颅脑的剖验(59)
脊髓的剖验(60) 检材的提取(60)
特殊类型尸体检验(60)
无名尸体检验(60) 碎尸检验(61) 尸体发掘(61)
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62) 中毒尸体检验(63)
法医学尸体检验时的劳动保护(64)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目的
法医学尸体检验(medicolegal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是法医学鉴定获得医学证据的主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确定死因、判断死亡方式及案件性质、推测死亡时间或损伤经过时间,获得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医学证据,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依据,促进法医学和医学的发展。
法医学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外表检验和解剖剖验,与临床病理解剖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针对各种暴力性死亡或疑为暴力性死亡,死因不明或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后者是为了验证临床诊断与疗效,研究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规律。两者在检查对象、目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别。法医学尸体检验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尸体解剖规则》及行业质量体系标准的有关规定。
现场尸体检验——尸体外表检验
现场尸体检验指在案件发生或发现尸体的场所对尸体外表进行的检验。其内容包括:在现场发现并获取与犯罪或与死亡有关的证据;了解案情,搜集和登记资料,含死者个人识别的生物学和社会学资料、发现尸体的地点和时间、死亡时间,要求检验的目的,委托人情况等。现场尸体检验应在摄影之后进行,检验和记录均应规范、完整。
尸体外表检验应包括衣着、皮肤表面及外部器官,有无损伤及损伤的特点。应按顺序进行检验并记录各种尸体现象的分布、程度,注意观察个体的特征及外伤。应用绘图、文字和照相方式记录损伤的数目、分布及位置,根据形态特征作出肉眼诊断,根据所观察到的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尸体衣着检验
记录、拍摄尸体所处的方位及姿势。详细检查、记录、拍摄尸体衣着、饰物,以及每件衣服的式样、花色等;衣服口袋内携带的物品情况;衣服上有无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等,若有应分别提取并分装;衣服上有无轮胎印痕;衣服有无破损,若有应描述破损部位及形态。
尸体外表一般检验
除去衣着后,拍摄尸体全身像(包括腹侧与背侧)和头面像;测量并记录尸体身长、发育及营养状况,有无损伤、畸形、瘢痕、痣及其他特殊标记;观察并记录尸体直肠温度及环境温度,尸斑颜色及形成的部位,尸僵出现部位及强度,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及其形态;观察并记录有无晚期尸体现象,如腐败征象等。
检查头面部整体有无变形;头发型式、色泽、长度、人工处理及附着物情况均应仔细检查并加以记录;拨开头发检查头皮,如发现损伤及异常改变应剃光全部或局部头发充分暴露该部位进行检验、记录与拍摄;检查颜面部皮肤颜色,有无损伤、出血、变形等改变,以及瘢痕、色素斑、痣、疣等个人特征;检查眼睛各部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检查鼻外形及鼻腔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检查耳廓及外耳道的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检查口腔唇、牙、牙龈、舌的病理改变、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必要时应提取唇纹。
检查并记录颈部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检查并记录胸部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必要时自锁骨下静脉或心腔抽取血液。
检查并记录腹部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检查并记录背臀部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检查并记录四肢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必要时提取指掌纹。
检查并记录会阴、外生殖器及肛门病理改变、生理特征、死后改变及损伤情况。
尸体外表损伤检验
尸体外表损伤检验指检查损伤的部位、数目、形态特征、大小、分布、方向及深度,以及损伤周围与创腔内有无附着物和异物。有证据意义的异物必须妥善提取保存,做进一步的检验。
尸体剖验
尸体剖验有一定的方法和步骤,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改变方法。具体解剖操作与病理解剖相同,但应充分注意法医学检验的独特要求。
尸体解剖室的要求
尸体解剖室应设在光线充足、空气通畅、环境干爽、尸体搬运方便的地方,一般应为独立建筑。解剖室应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及用作消毒的紫外线灯。解剖室设置尸体解剖台,解剖室地面、四周墙壁应利于清洁消毒。附设淋浴室、更衣室,并有保存解剖器械和衣物的器械柜及更衣柜。其他设备:解剖器械,解剖衣帽、乳胶手套、大小量杯、木枕、小水盆、小木台、电子台秤、海绵块、脱脂棉、纱布、墙壁挂钟、标本缸及固定液等物品。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解剖室配备照相机和摄像机。
颈部及胸腹腔的剖验
1.解剖切口
常采用“|”、“T”或“Y”形切口(图5-1)。“|”形是直线性切口,从下颌下缘中点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至耻骨联合上缘。“T”形切口是从左肩喙突沿锁骨下窝至右肩喙突做一横切口,从横切口中点向下切至耻骨联合上缘。“Y”形切口是从双侧耳后开始,向下内汇入胸骨柄上缘,然后沿正中线向下切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将胸部皮肤、皮下组织和胸大肌等,自胸部正中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直至肋骨和肋软骨联合处。同时,应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损伤及其他病变;肋骨有无骨折,周围有无损伤;注意其部位、形态、范围、有无生活反应等。怀疑有气胸时,可将已剥离的胸部皮肤提起、灌水,在水面以下用小刀尖刺破胸壁,若有气胸则会有气泡从水中冒出。女性尸体还应切开乳腺,检查有无出血和其他病变。
图5-1 尸体剖验的胸、腹部切口
①“|”形切口;②“T”形切口;③“Y”形切口。
2.腹腔剖验
用有齿镊提起脐与剑突间腹膜,用左手的示指(食指)、中指插入切口中,略上提,用剪刀剖开腹膜,直至耻骨联合上缘。测量胸壁脂肪厚度。再沿肋骨下缘,切断与胸壁相连的肌肉,检查并记录有无异常气味,腹膜是否光滑,有无出血点,腹腔内有无积血、积液及其性状;各器官位置是否正常,有无粘连、损伤等。大网膜脂肪量及有无移位;肝、脾是否肿大或萎缩;胃大小、形态、充盈度;膀胱充盈情况;肠管浆膜色泽、状态,肠系膜有无扭转,淋巴结是否肿大;胸腺、阑尾有无出血、坏死。剖验和检查盆腔器官有无损伤及病变。
3.胸腔剖验
从第二肋开始,沿肋骨和肋软骨结合处内0.5~1.0 cm处,刀刃倾斜,切断两侧肋软骨及肋间肌;然后提起胸骨,切断与胸骨相连的膈肌;分离胸前壁,从下往上紧贴胸骨与肋软骨后壁小心地与纵隔分离;切断胸锁关节,剪断第一肋骨,揭去三角形胸骨片,暴露胸腔。检查胸腔内有无液体及其量的多少;胸腔各器官的位置、颜色、大小、比邻关系;胸膜的光滑度、有无出血点;纵隔淋巴结有无肿大;肺表面有无肋骨压痕,有无肺气肿与肺萎缩等。将心包做“人”字形切开,检查心腔内液体量及性状;包膜是否光滑,有无渗出、粘连、出血,心包脏层(心外膜)有无出血点;注意心脏大小、外形及大血管的位置。如怀疑空气栓塞可将剪开的心包提起,灌满清水,用大头针在右心房刺一小孔,观察有无气泡溢出。
4.颈部剖验
自颈部切口向两侧分离颈部皮肤、软组织,沿下颌骨内缘向左右两侧切断口底及舌下部肌肉,拉出舌头,切断软、硬腭交界处及口咽与鼻咽交界处,分离食管后壁与颈椎,在颈总动脉分叉处以上切断血管;检查舌面有无腐蚀、咬痕、滤泡增大,扁桃体、甲状腺有无异常。若怀疑机械性窒息者应在剖验颈部之前,先开胸、开颅,取出胸腹部器官及脑组织,使颈部血管内血液流净。仔细分离解剖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检查有无损伤、出血;甲状软骨、舌骨大角、环状软骨等有无骨折、出血;颈动脉内膜有无横裂。
5.器官的取出与检验
器官取出一般采用联合取出法或单独取出法。剖验中应取出颈、胸腔、腹腔和盆腔内器官进行检验。
(1)颈部器官检验:检查颈部组织有无结节、出血点、炎症、外伤或其他病变及切面的性状。甲状腺、胸腺大小及重量。从咽及食管后壁纵行切开,检查黏膜有无异物,静脉有无曲张、出血;再剥离食管,暴露气管后壁,沿膜样管壁切开气管、支气管,检查喉部、气管、支气管有无异物、水肿、渗出或出血。
(2)心脏及大血管检验:检查并记录心脏大小和形状、软硬度,查看心包脏层与冠状动脉情况,有无畸形,心肌梗死或心脏病变情况,注意有无出血点或针孔等。然后,按血流方向剖开心脏,用剪刀沿上下腔静脉剪开右心室,沿右心室右缘剪开右心室至心尖部,从心尖部距室间隔右侧约1 cm处将右心室前壁和肺动脉剪开,从左、右肺静脉之间剪开左心房,沿左心室左侧缘剖至心尖部,再从心尖部开始距室间隔左侧约1 cm处向上剪开左心室前壁至主动脉。观察各心腔有无扩张及凝血块,内膜有无出血,房、室间隔有无缺损,各瓣膜有无赘生物、缺损、狭窄和粘连等,腱索有无变粗、缩短及畸形。测量各瓣膜口周径和心肌厚度,以及脂肪浸润情况。检查肺动脉、主动脉以及大分支有无畸形,内膜是否光滑、冠状动脉口有无狭窄。沿左、右冠状动脉走向每隔2~3mm做一横切面,检查管壁有无粥样硬化斑块及血栓栓塞。
(3)心脏传导系统检验:对心脏疾病和猝死病例应做心脏传导系统的检查。窦房结(SAN)位于右心房与上腔静脉交界处内心膜下,靠近右心耳,呈狭长椭圆形。房室结(AVN)位于冠状窦口和室间隔膜部之间,即三尖瓣附着处上缘的心房内膜下,呈扁椭圆形。左右束支的起始部常在室间隔肌部的上缘,右束支多为房室束的延长部分,常在室间隔肌上1/3内。
(4)肺的检验:秤肺重量,查两肺表面是否光滑、湿润,有无出血点及肺大泡,观察两肺各叶的外形、颜色和大小。检查肺膜与胸膜或肺叶间肺膜有无粘连、损伤及出血点,用手触摸各肺叶有无结节或肿块。沿左、右肺的长轴自肺外缘向肺门做水平切面,并剪开各肺叶的支气管和血管。检查切面色泽和性状,观察有无病变;支气管有无扩张;肺动脉及分支内有无血栓形成;肺门淋巴结是否肿大。若疑为溺死,应检查呼吸道及肺内溺液、泥沙、水草与浮游生物等。此外,新生儿尸体应做肺浮沉试验。
(5)脾的检验:沿胃大弯分离大网膜,将胃向上翻后暴露小网膜囊,检查脾血管的大小、腔内有无血栓形成。测量脾的大小、重量及质地,观察脾被膜是否光滑、皱缩、有无增厚及破裂。沿其长轴自外缘向脾门做切面,检查脾被膜厚度、观察脾小体及脾髓的色泽和性状,以及有无出血、梗死灶和结节形成。
(6)空肠、回肠和结肠的检验:检查肠管是否扩张、皱缩或痉挛,浆膜面有无充血、出血,有无粘连、渗出、坏死或穿孔;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有无血栓栓塞、梗死。暴露悬韧带,用线双重结扎空肠起始部后切断。从肠系膜根部分离小肠,至回盲部时将升结肠与腹后壁、回盲部与腹后壁的联系分离;分离降结肠和乙状结肠,在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线上5 cm处结扎、剪断。沿肠系膜附着处剪开小肠,沿肠系带剪开结肠。检查肠系膜和肠壁有无水肿、出血、糜烂、穿孔及肿物。怀疑中毒者应留取肠内容物进行毒物分析。
(7)胃、十二指肠及肝胆系统的检验:从贲门处剪开胃,通过幽门,直达十二指肠末端。检查胃及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性状、颜色、气味,并观察管腔大小、管壁厚度、黏膜色泽及皱襞状态。怀疑中毒者应结扎胃两端,防止胃内容物流出并提取胃壁及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分析。按压胆囊,观察有无胆汁从十二指肠乳头流出;从胆囊顶部沿胆囊纵轴剪开胆囊,检查其胆汁量、颜色及性状;剪开胆囊管、胆总管和肝管,检查有无结石或寄生虫,黏膜有无病变。从胆囊后方剪开门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脾静脉,检查有无血栓及病变。分离胰腺、十二指肠及周围组织,观察胰周围脂肪组织有无脂肪坏死,胰包膜下是否出血。分离胰腺前,先做一纵行切面检查胰管腔、管壁及断面有无出血、坏死或其他病变。分离肝并记录其重量、体积、颜色、性状、质地及包膜情况,有无结节。从膈面沿左、右肝叶最长径切开,再做数个平行切面,观察切面颜色、有无脂肪变或坏死,注意肝小叶结构及汇管区纹理等。
(8)肾上腺、泌尿生殖器官及直肠的检验:分别在两侧肾的上极寻找肾上腺,并完整取出肾上腺。观察肾上腺的大小、形状(左侧半月形,右侧三角形)及重量;做数个横切面,观察肾髓质结构,有无出血及肿瘤。原位检查肾、肾动脉及输尿管,观察其位置、形状,肾周及后腹膜组织有无出血或水肿,输尿管有无异常分支、阻塞或扩张。观察膀胱充盈程度,子宫、输卵管及卵巢的位置、大小、形状。切开腰部后腹膜、肾上腺和肾旁的脂肪组织,切断肾门血管,将肾、输尿管一起取出。对于男性尸体,必要时取出睾丸和附睾进行检验。
分离耻骨联合内侧面及盆腔腹膜外的软组织,游离膀胱前列腺尿道后部,向后分离直肠后软组织,剪断髂内动、静脉;在肛门上2 cm或更高处切断尿道,将泌尿生殖器官连同直肠一起取出。对于女性尸体,则将膀胱、阴道、直肠相连软组织切开后,用刀在肛门上2 cm或更高处切断尿道、阴道上段,取出泌尿生殖器官,检查并记录。剥离肾包膜,检测肾重量、体积及有无粘连。沿外侧缘向肾门切开双肾,剪开肾盂及输尿管,检查管腔是否扩张,腔内有无结石,黏膜是否光滑及肾表面和切面的颜色、性状,皮、髓质厚度及纹理。检查尿液性状、数量,有无结石或异物。怀疑中毒者,在剪开膀胱前用洁净的注射器吸取尿液供毒物分析。从膀胱后壁中线纵形剪开直肠,检查内容物性状、色泽及量,黏膜性状及管壁厚度。男性尸体沿射精管将前列腺纵向切开,检查切面及精索有无改变。检查睾丸表面有无出血、损伤,并做切面检查。女性尸体则游离子宫,纵形剪开阴道前壁,检查阴道有无损伤及异物,宫颈口及子宫大小、形态及硬度等。从宫颈口剪开子宫颈至子宫底处,斜向两侧剪开子宫角,呈“Y”形切口。检查宫腔内有无出血,有无胎儿或异物;子宫内膜有无增厚或肿块;子宫壁的厚度,有无结节及肿块;子宫肌层、卵巢及输卵管有无病变。自后向前将卵巢做水平切面,输卵管做横切面检查。
颅脑的剖验
颅脑的剖验依不同案例情况而定,可在体腔器官取出前后或同时进行。
1.头皮切开
切开头皮前先观察头颅是否变形,有无损伤、出血,必要时应剃去头发检查头皮。
2.开 颅
先切断残留颞肌及肌膜,画好锯线(图5-2)。剥离骨膜,锯开全部颅骨外板和大部分内板,用凿子插入锯缝内,以凿子轻敲使相连部分内板分离。若颅骨有骨折时,锯线应避开骨折线;锯时勿锯破硬脑膜和伤及脑组织,锯开大部分颅骨内板。再用凿轻轻敲断,用丁字凿掀起颅盖骨,使骨与硬脑膜分离。或沿锯线将硬脑膜剪开,向中央翻转,切断中央附着缘。检查硬脑膜有无损伤、出血及其他异常,硬脑膜外有无血肿。
图5-2 颅骨的锯线
3.脑的取出
沿锯缘剪开硬脑膜和大脑镰前端附着处。检查硬脑膜下有无出血。从前向后先掀开硬脑膜,暴露大脑半球;掀起额叶,剪断视神经、颈内动脉及动眼神经等。沿颞骨岩部上缘切开小脑幕,暴露小脑,检查小脑池有无病变,切断两侧脑神经和脊髓动、静脉等。然后,尽可能将弯剪刀伸入椎管,剪断脊髓,取出全脑。凿去蝶鞍背,取出垂体,做横切面检查。
4.脑的检验
检查各层脑膜有无出血、渗出,静脉窦及颅底骨有无异常。秤取脑重量,测量其大小。观察脑的外形及表面情况,两侧大脑半球是否对称,脑回宽窄,脑沟的深浅程度;脑膜有无充血及出血;蛛网膜下隙(蛛网膜下腔)有无出血、炎性渗出物及其部位、范围和程度。仔细检查脑表面有无脑挫伤或对冲伤及其分布部位、范围和程度。有无脑疝形成。脑血管有无畸形、动脉瘤及动脉粥样硬化病变。取出脑垂体,检查其表面及切面性状。当怀疑脑疝时,注意观察相应部位有无压迹形成。
5.脑的固定与切开
先自两大脑半球之间切开胼胝体,使第三脑室与外界直接相通。在脑室内塞入少许药棉,可使固定液渗入两侧脑室,促进固定;再用粗丝线穿过基底动脉下面,使脑底向上悬浮于固定液中,以保持外形。脑组织固定后,额状切面方法是先切断大脑脚,取下小脑和脑干,从额至枕叶将大脑做平行的额状切面,每个切面相隔约2 cm。经蚓突部将小脑做水平切面或矢状切面,检查有无出血及病变,第四脑室有无扩张。将中脑、脑桥和延髓每相隔约0.5 cm做横断切面。检查有无病变。
脊髓的剖验
自枕骨突起沿椎体棘突做一横口直至骶骨,剥离棘突与椎弓上的软组织,用板锯锯开椎弓,用咬骨剪剪去棘突和椎弓板,暴露脊髓硬膜,剪断两侧脊神经,切断马尾,即可取出脊髓。疑有脊柱损伤时,应将该段椎体旁肋骨剪断,分离开椎间软骨,取出该段脊柱;以竹或木棍接好上、下脊椎,缝合切口。
检查硬脊膜有无损伤,沿脊髓中线剪开硬脊膜,检查各层脊膜有无病变,有无穿刺针眼。脊髓亦固定7天后切开,每隔1~2 cm做一横切面;检查白质、灰质。
检材的提取
尸体剖验时,应提取检材,做进一步检查,包括组织学、血液学、细菌学、生物化学及毒物分析等。组织检材包括常规取左右心室、冠状动脉、主动脉、各肺叶、肝左右叶、脾、胰腺、胸腺、脑垂体、宫颈、宫体各一块;双侧扁桃体、肾、肾上腺、睾丸、卵巢各一块;食管、胃、肠、膀胱、气管、支气管各一条;脑中央前后回、基底核、延髓、小脑、脊髓各一块。此外,尚应根据案情,留取其他检材。检材应首选病变或外伤组织。
剖验工作结束后,于体腔内充填填充物,缝合切口,将尸体冲洗干净并穿衣整容。
特殊类型尸体检验
无名尸体检验
不知姓名又一时无人认领的身份不明的尸体,称为无名尸体(unknown dead body)。无名尸体检验与法医学一般尸体检验方法基本相同,检验时应注意搜集死着的衣着特征及尸体特征,以利于探索尸源。
尸体检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根据尸体现象及实验室检验尸体化学变化的结果推测。
(2)推测死者年龄:根据身长,发色,面部皱纹,牙萌出、生长情况及磨损度,以及骨骼发育生长情况推测。
(3)推测死者的职业:根据死者穿戴的衣物,随身物品,手足及皮肤特征,指甲磨损情况,甲缝、甲沟及皮肤皱襞中残留污垢的性状和特征,有无职业病变,以及肌肉的发育状况等推测。
(4)推测死者生前居住的地区:根据死者的外貌、五官特征、发式、衣着特点及佩带的装饰品可以推断死者居住的地区和民族。如南方农民常赤脚,脚底皮肤厚而粗糙;风沙大海拔高的地区,居民面色较黑;少数民族穿着打扮具有民族特色;高氟地区有氟斑牙。死者携带的物品也有助于推测其居住地。
(5)其他个人特征:检查死者容貌特征,如面颌及五官形状,皮肤特征,发型,胡须及牙齿情况,有无口腔疾病,全身有无痣、瘢痕、文身、色素沉着、肿块及其分布,有无畸形或生理缺陷,体内有无异物。取血液、骨髓、毛发以检验血型,留取死者指纹及皮肤纹理,并拍摄照片,备用做个人识别。
碎尸检验
用暴力手段将完整的尸体破坏并分为数段或数块,称为碎尸(dismembered body)或肢体离断。
1.碎尸检验的注意事项
碎尸一般是无名尸体,除按无名尸体检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调查案情及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重点检查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特殊标记或货号、绳索及结扎的特征,并摄影留存。应尽量找全尸块,以便获得个人识别和扩大侦破案件的线索。
(2)碎尸的个人识别:先对碎尸的各部分逐段逐块地检查,根据形态学特征确定部位;观察各部位死后变化的程度、分布特点、表面有无损伤、病变及形态特征;注意离断面的损伤特征、有无病变。各尸块皮肤颜色是否一致,测定不同尸块组织的血型,以确定是否属同一个体,推测死者身长、体重、发育、营养状态、性别及年龄。
(3)推断作案手段:根据尸块断端特征、附着物及遗留物推测碎尸的方法、手段及作案工具等。
(4)推测死亡时间和碎尸经过的时间: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结果,推断死亡时间,判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各尸块发现时间可能不同,发现地点的自然环境条件可能差别较大,故尸块的差异亦较明显。
(5)做同一认定。
2.碎尸检验的法医学意义
(1)确定死亡原因。
(2)推测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
(3)推测碎尸的时间、方法、手段及其工具。
(4)搜集有关犯罪的证据。
尸体发掘
将已埋葬的尸体挖掘出来进行检验,称为尸体发掘(cadaver exhumation)。随着火葬制度的实行,尸体发掘现已很少见到。
1.尸体发掘的注意事项
尸体发掘应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案情:包括死者生前健康状况、病史,死亡经过和原因,尸体处理和埋葬时的情况,如掩埋的时间、地点、深度等。
(2)掘墓:掘墓时应请原埋葬人员及死者家属参加,以确认埋葬墓地和死者。
(3)尸体检验:未腐败者按常规进行;高度腐败时,按具体情况进行检验。怀疑外伤者,应着重检查头部及内脏有无损伤、穿孔及破裂、出血或骨折。怀疑为中毒者,应取材做毒物检验。对尸体软组织腐败消失者,则应注意观察骨骼、牙齿、毛发有无损伤,并取材检验。
(4)照相记录:对尸体发掘及剖验的每一个过程均应照相并记录,如墓穴方位、外貌、墓碑、棺木及尸体外貌,尸体发现等。
2.尸体发掘的法医学意义
获取医学证据,证实或排除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有关问题的各种怀疑。
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
死胎及新生儿尸体检验方法与成人有所不同,主要差异有以下几点:
(1)调查案情及现场尸体检验:首先要了解产妇的健康状况,婚姻及生育史,妊娠及分娩情况;并了解新生儿出生后的情况,病史及死亡经过。检查尸体包裹及衣着情况。
(2)死胎检查:死胎应检查皮肤有无浸软表现,检查胎儿成熟程度,判断胎龄,确定性别。
(3)活产儿存活时间和死后经过时间的判定:根据肺肠浮扬试验和肺组织学检查结果可判定是活产儿还是死产儿。根据新生儿体表及体内变化,如肺扩张程度、新生儿黄疸程度、脐带变化等均可判断存活时间。
(4)死因分析:若考虑系出生前死亡,应了解并检查母亲有无疾病、中毒及外伤;若考虑系分娩时死亡,应检查导致胎儿宫内窒息的原因,产程中有无产伤;若考虑系分娩后死亡,应检查新生儿有无疾病、损伤或窒息,区别系暴力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5)尸体检验与解剖时的注意事项:
1)脐部:有无炎症及糜烂,脐带的长度和色泽,有无血栓或梗死。必要时需做组织学检验。
2)畸形:有无脑积水、唇腭裂、脊柱裂及肛门闭锁等;有无先天性心脏病,以及房间隔有无缺损,三尖瓣或卵圆孔是否正常。
3)口腔及咽喉:在上唇正中至颏隆凸切开,并与颈、胸、腹正中切线汇合,再将下唇、颏部及颈部皮肤向两侧分离至下颌角,充分暴露口腔及咽喉部,检查有无异物、损伤或其他异常。
4)头部:常用篮状切开法。头皮切开剥离方法同成人,检查有无出血、骨折,囟门及骨缝的情况;用尖剪从后囟外侧角沿水平线向前剪开颞骨、额骨及硬脑膜达额前正中距额缝5mm处,转向上方经前囟门距矢状缝约5mm向上后剪开额骨及顶骨,直达人字缝起点处。同法剪开对侧颅骨,在两侧大脑半球间留有一条1 cm宽的骨桥,形似篮状。检查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蛛网膜下隙及静脉窦内有无异常,大脑镰两侧及其硬脑膜下有无血肿,剪开矢状窦检查有无血栓形成;分离大脑镰,在小脑幕切迹处水平切断脑桥上半部,取出大脑及部分脑桥,暴露小脑幕,检查有无撕裂及出血。在颞骨岩部上缘切断小脑幕,取出小脑、脑桥、延髓及部分脊髓。其他操作、检查与成人相同。
中毒尸体检验
对怀疑中毒的尸体进行检验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体检验步骤和毒物检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收集检材的容器用玻璃器或塑料瓶。玻璃瓶口不用橡胶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1.尸体外表检验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注意尸斑的颜色;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瞳孔直径在3 mm以下);巩膜有无黄染,口腔黏膜和口周围皮肤有无流注腐蚀;牙龈有无铅线或汞线;其他体表部位有无化学烧伤。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瘢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肤硬结;肢体皮肤有无蛇咬伤牙痕。女性尸体注意检查阴道有无损伤,外阴部和阴道黏膜有无腐蚀坏死。
2.尸体解剖检验
解剖过程中,在尚未收集供毒物分析用检材以前,一律不得用水冲洗;对疑为中毒致死的尸体,应按常规全面系统地进行法医解剖。因法医工作中所见中毒多数通过胃肠途径,应先观察食管黏膜有无腐蚀、坏死;解开胃时注意有无特殊气味、胃内容物的性状及胃黏膜的变化;如经洗胃或中毒的时间较长的案例,须注意检查十二指肠、空肠及其内容物;某些毒物(如无机汞化合物)可经结肠排泄,须注意检查结肠病变;其他尸体检验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与一般尸体检验操作相同。
3.毒物检验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验
采取检材时可从左侧第四或第五肋间隙针头向背侧、略向右下方刺入,从心腔内抽吸血液10ml;并在耻骨上从膀胱内抽吸尿液;如尸体检验时间较迟,应取周围血(如从锁骨下静脉、颈静脉、股静脉等抽吸)。在任何情况不应从体腔取已被稀释和污染的血液。尿液、胆汁应全部收集保留;胃及胃内容物取出后放入广口玻璃瓶或塑料袋内。
各种检材应分类装于各容器内,及时冰冻冷藏;不加防腐剂,必要时加乙醇(化学纯以上),送检时附所用乙醇样品作对照;不用甲醛溶液防腐,但已经甲醛溶液固定过的组织,仍能提取部分毒物,如金属毒、巴比妥类、甲喹酮(安眠酮)、烟碱及亚硝酸盐等,需取所用甲醛溶液作为对照样品送检。
有些案例往往在尸体埋葬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中毒的怀疑,在开棺前须设计好尸体挖掘和检材采取的操作方案,开棺时应避免覆土落入棺内污染尸体,检材采取一般应取胃及肝、肾或相当于该部位的腐烂肉泥,也可采取肌肉、毛发、指甲、骨骼的检材,分别装瓶备验;另外,需同时收集棺木旁的泥土、棺内衣物、液体等作对照检验。
送检检材要严密封签,注明死者姓名、检材名称、收集日期,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法医学尸体检验时的劳动保护
法医学尸体解剖工作,不论条件优劣,皆应迅速进行。加强法医工作者的劳动保护是必要的。尽可能地做好自我保护,避免对自身造成伤害,具有重大实际意义。
法医尸体检验中经常遇到腐败尸体,其对人体危害极大;其次是传染病及中毒尸体,亦可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腐败尸体所散发的臭气中含有硫化氢、氨、甲烷等有毒气体,长期接触会致头昏、头痛、疲倦、记忆力减退等一系列神经衰弱症状,严重者会有恶心、呕吐、厌食等症状。尤其在腐败过程中各种细菌的繁殖,在尸体检验中直接接触,污染机会甚高,若无好的防护措施,对人体危害相当严重。
传染病尸体的检验,亦可对检验工作者造成危害,应引起法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加强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被传染。艾滋病(AIDS)、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及各种烈性传染病和性传播性疾病尸体的检验,对人体有极大的威胁,应注意自我保护。
鉴于传染病的相关特征,除应按常规法医尸体检验进行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了解死者有关临床病史和个人生活史,分析或检测其是否可能患有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
(2)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时,务必做好以下防护工作:①准备消毒器具和药品。②应到具有良好工作环境、条件较好的解剖室进行尸体检验,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有关物品,如面罩、防护衣等。③尸体检验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双层手套、穿长袖衣服并加穿一次性塑料或尼龙工作服。④尸体检验期间禁止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检验场所或解剖室。⑤尸体检验后要彻底洗手、消毒;对所有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如工作衣、手套、注射器、解剖刀片等)由专人立即处理;对非一次性用品,如解剖用具、解剖台及地面等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用一次性塑料尸体袋包装尸体,防止其血液、体液等污染地面及运尸工具。
(3)尸体释放的有害气体可经呼吸道吸入,气体中的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亦可构成溶胶粒子被吸入体内,或附着于人的皮肤和衣服上,通过皮肤上微小裂隙侵入人体。故验尸时,必须小心谨慎,避免损伤皮肤,并应戴好口罩以免有毒气体或微生物侵入。
(4)确诊系传染病死亡时,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法医检验工作有统一的制度、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从事尸体检验工作应进行操作培训,对任职资格进行考核,尸体检验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操作准确、动作轻柔,勿使液体或组织外溅,减少人为污染,避免自身损伤;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直接接触;尸体解剖工作室和尸体解剖用具箱中应备有消毒用品,防毒、防臭面罩等。尸体检验完毕后,对操作器械、法医工作服及其他相关用具必须进行严格冲洗与消毒,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保护。
(刘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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