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原则
1.医院呼吸道传染病专用门诊的设置应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
2.呼吸道传染病专用门诊内部应严格设置防护分区,严格区分人流、物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叉污染和感染。
3.呼吸道传染病专用门诊的各类功能用房应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做到可分可合,能适应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需要。
(二)总体卫生要求
1.选址
(1)门诊与其他建筑、公共场所的间距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2)门诊应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独立区域。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传染病专用门诊应设有醒目的标志。
2.布局
(1)独立设区,远离其他门(急)诊,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
(3)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有明显标识。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库房等,半污染区包括消毒室和防护用品更换室等,污染区包括病人可能进入的各类诊疗室和污物暂存处。
(4)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分别设立缓冲区,并设隔离屏障。
(5)诊室和留观室保持良好通风。
(6)留观病人一人一间,房间内设独立卫生间。
3.设施
(1)门诊依据规模设置若干间诊室。
(2)门诊设独立卫生间。
(3)门诊应具有挂号室、候诊室、治疗室、静脉采血室、处置室、抢救室、留观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B超检查室和收费、取药等功能。
4.通风
(1)门诊业务用房应保持所有外窗可开启,室内空气保持流通。
(2)门诊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设施,进行强制排风。有条件的医院应采取措施形成从清洁区到污染区的室内空气压力梯度。
(3)使用中央空调的应调整气流方向。每周对空调系统清洗消毒1~2次,对空调冷却水集中收集,消毒后排放。
5.消毒
(1)门诊的污水、污物等废弃物应严格消毒,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2)门诊应设置专用的消毒室。
(3)各业务用房必须安装紫外线灯,配备非手触式洗手装置、纱窗纱门等消毒隔离和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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